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

时间:2017-12-2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业务  UCP600   责任  风险

  论文摘要:UCP500自生效以来,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也促进了UCP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然而随着科技、贸易、、和业的迅猛发展,UCP500中的过时条款、条款繁杂、措辞欠精炼等问题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银行实务中围绕UCP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由于一些银行人员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防碍了跟单信用证的使用。

  UCP600是经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及与实务相脱节的条款,考虑引入新的概念和规则、尝试弥补造成多发不符点的规则缺陷而产生的。

  本文从UCP600与UCP500的差异分析入手,UCP600的新变化,进一步通过对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银行责任的要求进行分析,明确各银行的责任,进而总结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同时,根据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对在UCP600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引  言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银行信用证业务基本上都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汇兑、承兑、信用证及服务等多种业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的600号出版物。它是在UCP500的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 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第一章  UCP600与UCP500的差异

  1.1  基本差异

  1.1.1  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这一修改,直接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此项的修改缩短了银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周期,我国进出口的业务量将会增加,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1.1.2  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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