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7)

时间:2017-12-28 我要投稿

  4.1  信用证业务的风险

  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IBSA,在国际骗案中,29%是银行成为受害者。且近几年信用证诈骗案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

  4.2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信用证诈骗的方式较多,典型的有如下几种:

  (1)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出;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2)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3)“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4)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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