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3)

时间:2017-12-28 我要投稿
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同时,UCP600在全文结构上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这一点同样会大大方便使用者。当进行业务处理时,如果对某一环节不太清楚,使用者可以很方便的在UCP600中查到相关的规定,这比从UCP500纷繁复杂的条款中寻找要轻松的多。同时,在学习UCP600时,也可以对某一问题有一个周详的认识。同样的改进还出现在关于如何认定正本单据的规定方面,新的规定更加单纯而明确。

  第二章  UCP600条件下的责任分析

  2.1  开证行的责任

  开证行是应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1)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以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2)依照UCP600的规定,作为开证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原UCP500第十三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UCP600的规定更加人情化,合理化。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更加合理,对于业务的进行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UCP600第四条a款同样有此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UCP600第四条b款对此特别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2.3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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