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4)

时间:2017-12-28 我要投稿
行的责任

  (1)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2)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开征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4)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必须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符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5)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必需及时查询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6)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7)通知行尽管只是开证行的代理人,代行通知的义务,但是通知行对受益人仍然是承担相应义务的。该义务表现为,通知行所通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应当是真实的,而且表面上是完整的。在现实的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的开出系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通过交换密押的方式来核实信用证的真伪,通过SWFIT系统开立的信用证则由系统自动核实真伪,通知行在终端上收到信用证文本时,应当核实信用证的真伪,如果开证行决定通知了信用证,则应当告知受益人该信用证的真伪性质。此外开证行还应当完整地将其收到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尽管UCP600在第35条中就电讯传递中信息的缺失不承担责任,但是通知行应当保证其通知的信用证和收到的信用证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若因通知行的失误未能将信用证完整地通知给受益人,则通知行显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UCP500中没有规定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做出处理,因此银行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延误。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生意场上瞬息万变,一天的延误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通知行的这种不及时通知就会对人或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从而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发展及银行的信誉造成不利的影响。UCP600对这一时间的明确规定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

  2.4  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UCP600中规定,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可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以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

  2.5  议付行的责任

  2.5.1  责任分析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2.5.2  关于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

  (1)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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