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写作

时间:2020-10-21 10:19:10 论文写作 我要投稿

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写作

  剖析典型案例是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良好起点,但应用法学研究应该要做更多的工作,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写作思考,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写作

  一、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的创新

  要在每年一届的学术论文研讨会脱颖而出,就两个字“创新”,即用尽量简洁明了的话写出有新意的东西。那怎样写出让评委老师“耳目一新”的文章呢?

  1、创新的概念。

  人文科学领域创新的核心在于当前的理论、学说对某个问题缺乏有力度、有深度的解释,而你的研究在视角、分析方法等方面有所突破,提出了一个更好的解释力、更有说服力的观点见解。这就是我理解的人文领域的创新。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的创新就在于你提出了更加有解释力、说服力的观点见解。

  2、创新的类型。

  这需要一定的悟性,需要发现真问题的敏锐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说的是创新的特点。创新的类型主要有提高型、整合型及补白型,前两种为“人有我优”,后者为“人无我有”。法院系统应用法学研究创新也有这三种类型:

  (1)提高型。你在同一个方面比别人认识进步了不少,有新知新见;

  (2)整合型。把不同的东西整合为一个比较新的东西,实现1+1大于2的功效。比如民法中的一些理论借鉴运用到行政法领域研究;

  (3)补白型。别人没有研究这个领域,你第一个进入。

  2009年以来,每一届学术论文研讨会我都参加了,发现我们创新的主要形式是整合型、提高型两种。简单从题目看,如26届,《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的缺陷与重构——从不完全归纳向类型化演绎转型》《债务性质未定前提下执行夫妻财产的实践乱象与出路——基于对三种差异规定与四类判决思路的研究》明显就是整合型的。26届,《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探索——以统一法秩序的司法立场为视角》,这是一等奖第一名的文章,这篇就是提高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方面的文章数以百计,这篇文章选择新的角度进行剖析,有了新的观点见解。再如27届中,南通中院《我国合议庭议事规则完善之探究——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镜鉴》也是一等奖文章,合议庭议事规则方面的文章也是很多的,但作者选择新的理论视角,有了新的观点见解。补白型的我见过,有一年有一篇谈法院建筑中的司法文化问题的文章《中国司法文化递嬗之建筑学关照》,我从前没有见过,可能是补白型的。

  创新主要是方法、视角的推新,方法、视角决定素材的选择和运用。现在是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创新主要不在于素材的多寡,而在于看问题的“眼力”,好比一块美玉,放在你的手上和放在玉雕大师的`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

  3、创新的源泉。

  我们的司法实践和法院管理实践是我们创新的源泉。法官是怎样把这些案子判出去的,怎样执行的,基层法院采取什么方法对法院人员进行管理的。大家交流后就发现,大家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都差不多,但总感觉效果不太好,有的还乱象丛生,当事人意见比较大,干警经常吐槽。问题就来了,这说明不少问题具有普遍性。这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才可能是真问题。比如早在几年前法院系统对网络涉诉负面舆情不太注重,瞧不起这些发帖的人,删帖或不回应是普遍做法。法院这样做对不对,有没有改进的办法。我对我院涉诉负面发帖情况进行整理,发现了不少问题,接着我浏览了内地所有高院的网站,它们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反应的,2012年就这个问题做成一篇全国法院系统研讨会论文,得了全国二等奖,一等奖提名。实践表明,司法中蕴含大量的真问题,世事洞明皆学问,有些问题,别人只是说说,你多琢磨琢磨,动笔写写,并坚持写完,你就比别人认识深刻地多了。写文章就是研究问题,如果不需要研究就明白的那是日常生活的常识。针对真问题写出来的高质量论文(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应导向实践,为领导决策提供具有一定理论意味的参考方案)就是我们的真正贡献。

  我们的不足是理论水平有限,但我们有独特的优势:第一,大部分基层法院有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司法有其独特之处,这点是上级法院法官难以体会的,在人民法庭的历练是人生的一笔宝贵财富;第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多,类型丰富,能够在短短几年迅速成为业务骨干,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第三,司法中的大部分问题在基层法院最先出现,反映的最为集中。

  二、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中的真问题

  1、寻找真问题。

  我觉得可采取排除法,看哪些问题不是我们要找的真问题:第一,苗头性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苗头,不知道它的发展方向,这种情况你想去深入研究,也很难得出什么有益的结论。用哲学的话叫做,矛盾要暴露到一定程度,才能看清楚何谓矛盾主要方面,何谓矛盾的次要方面,它的发展趋向如何。第二,个别性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局部、少数地方,不具有普遍性。第三,不存在的伪命题。第四,重大的法哲学命题。这种题目我也见到别人写,获过奖,但大部分人写不出什么新知新见来。第五,理解偏误的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早解决了,实践中也不会出现问题,而是个人理解出了问题。总之,我说得这个排除法只有借鉴价值,大家也不需要反驳我。从正面讲,真问题主要是那些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运用现有的理论和通说及常用的视角、方法对其解释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结论的问题。

  2、真问题的品格。

  真问题要有一定的理论品格,指向基本原则、理念和基本制度。我针对这么多年看到的大量获奖或没有获奖的学术论文谈一下这个问题。大家会问,我看很多获奖的文章,运行大量的数据统计、案例分析、学科外的理论,我的文章就是模仿这些获奖文章的,我就没有获奖,怪不怪?其实,这一点也不怪,你只是模仿人家的外表。如何提炼一个真问题,简单而言就是要有一定的理论品格。我再从排除法的角度分析:

  第一,真问题不能从简单的统计分析得来。如对100个案例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这样做可能发现一些问题,但没有什么理论品格。这些年,我见到过一些获奖论文,满纸是图文表格的,这些文章往往具有一定的理论品格,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否则就是一个统计分析报告。如24届,《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司法公信力重塑之道——从网络涉诉负面信息传播实证分析入手》,我也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本文的亮点在于最后一部分即如何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第二,真问题不能从多个案例分析的拼盘得来。如26届,《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探索——以统一法秩序的司法立场为视角》,选用了实践中发现的多个典型案例,从其中抽象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子问题,而不是做简单的案例分析。再如26届,《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也是如此。

  第三,真问题不能从某个或某些理论的简单演绎得来。我见过一些文章,连续借鉴了好几个理论,文章近三分之一强的篇幅都在介绍这些理论,接着就是如何做结合文章。而实践中,作者往往会陷入这些半生不熟的理论丛林中而迷失方向。然而作者不管理解的对不对,结合的好不好,认为这样子的文章很有理论。这是开始“开悟”的作者常常遇到的问题。这样子的文章往往没有提出真问题,既然提不出真问题,就谈不上分析问题,更不解决问题。

  三、如何做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写作

  1、宏观:“两不要”、“两要”。

  不要按照注释法学(教科书)研究的路子走

  当前学术研究的思路整体上已经发生了巨变。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移到解释论了。法学家都伸手到司法实践领域,搞案例研究、基层司法实证研究了。如果我们还在生吞活剥那些艰深晦涩、半文半白、半洋半古的注释法学作品,埋首故纸堆,恐怕会被人笑话!这类文章主要是在2010年以前,言必称英美德日法、台湾地区,师必呼王泽鉴、史尚宽、拉伦茨等。法院系统的获奖的学术论文中这种文章基本绝迹了,这是个好事。

  不能按照案例分析的路子走(前面谈过)

  剖析典型案例是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良好起点,但应用法学研究应该要做更多的工作。前者好比一棵树,后者好比一片森林,运用的不是一个层面的思维和方法。我基本上是从我自己审理或参与审理的案件、编报的案例展开学术思考的,大致是“个案——类案——类型化分析——经验升华——理论提炼”。我强调基层法院案例多,一些司法问题反映最集中、最突出,是从全国角度看。随着你的研究不断“入道”,你的视野应立足全国法院尤其是全国的基层法院,那里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司法经验和智慧。现在不是谈“互联网+”、大数据嘛,我们的学术研究也应与时俱进。

  要采取不同的分析视角

  眼光决定方向,视角影响高度。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我们写不出好文章,往往是因为思维太僵死了,眼睛老往一个方向看(这个方向主要是注释法学作品的方向),不懂得转换视角。2013年我提交了一篇关于行政诉讼协调现象分析的文章,这个题目都写滥了,我研究发现,当时大家都是从法院如何做工作角度展开,我就反着来,从原告的角度看问题。视角一换天地宽,通过大量的卷宗分析,我发现原告是个理性人,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并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态度。当时我挺兴奋的,国内还没有人从这个角度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这篇文章后来在全国也获了奖。

  要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我喜欢用类型化分析方法。2012年至今,我执笔的几篇获奖论文都是采取这种类型化分析方法。采取这种方法的好处就在于全国可能仅此一份,没有人从你的角度切入。写好了,会让人耳目一新。并且,问题部分写好了,其他都是水到渠成。整个文章也是完整的、清晰流畅的。

  如何做类型化分析,我的经验是要借鉴好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第一,在遇到具体问题,可能涉及到某个领域的问题,在网上查一下这个领域有什么专著或经典教材。或到中国知网查查有没有比较好的论文、往届获奖论文中有没有这方面的论文。这样我对当前学术前沿和法院系统对此问题的研究状况有所了解,对其他学科可资借鉴的学术资源有所把握。比如,今年28届选题中,参考选题中的大部分选题,往年都有大量的获奖文章,你超越它们、填补它们,就可能获奖。不一定要找个别人都想不到的问题。

  第二,下一步我会采用一定的逻辑,对现象进行类型化整理,并用理论、事例、数据证明这种归纳整理的可行性及其现实意义。我认为应用法学研究不是做数学题,需要一定的想象力甚至“天马行空”,需要“从经验到理论”的飞越。

  举例如下:

  论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问题

  一、现象扫描: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当运用的表现

  (一)意识自觉阶段:怠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二)寻找法则阶段:识别或筛选错误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1、识别错误型

  一是将不存在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当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加以运用。

  二是本该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A却适用了实际上不存在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B。

  2、筛选不当型

  一是选择适用与案件事实相冲突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导致事实认定偏误。

  二是置具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顾,选择适用概括性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导致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适用虚化甚至教条化。

  (三)运用法则推理阶段: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小前提错误或不当连续推理

  1、小前提错误型

  一是已知事实尚未明确、条件尚未满足,法官误认为已经明确、满足,未查证相关事实,错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二是相关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却选择运用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不当连续推理型

  2、中观:如何选择研究问题的层面

  概括而言,研究问题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主要是重大机制体制问题,如28届中,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这个选题,是个宏观的问题,这种题目要写好,要有很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否则会把文章搞成一对素材的简单堆砌,只见素材,不见观点。中观主要是指某项具体制度、具体的工作机制。微观主要是指某项具体制度、具体的工作机制的某个点。如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配偶举证责任问题,再如,贪腐罪中“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认定问题,等等。这三个方面的文章都有获奖的,其中中观的最多。这样写容易把握住,有些中观题目还是明显大了,可以适当限缩,这就是不少题目有副标题的原因。微观的有增多的趋势,说明法院系统的研究正深入发展,这是好事,甚或说这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宏观、中观、微观的视角可以通过扩张、限缩的方法进行切换。

  3、微观:几点技巧

  (1)主攻某个领域,这种做容易出成绩。广州番禺区法院行政庭的卜晓红法官长期坚持写行政审判领域的文章,在全国获奖十来次,就有七八次是写行政法方面的。她的这些文章涉及行政审判多个方面,质量也高,简单编辑一下可以出书。

  (2)对真问题保持跟踪关注。如2014年获奖论文涉及的主题“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审判中的不当运用”。我就这个领域先后写过三篇小论文。

  (3)多向资深法官请教,多调阅卷宗。我的每一篇获奖文章都凝聚了我院资深法官的司法经验和智慧。对资深法官访谈就是非常重要的实证方法。可能你的书本知识比他们多,但是你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比他们差远了。新老法官之间在经验智慧方面存在传承,遇到疑惑多向资深法官请教,你的认识水平、分析问题的能力会突飞猛进。我经常向各业务庭庭长、资深法官请教。写文章主要是有思想、有见解,而非文采。另外,调阅卷宗是一条捷径,不是做笨功夫。

  (4)学习模仿获奖文章的写作技巧。这次获奖的论文我就是模仿盐城中院李砚法官在亭湖区法院时候写的那篇一等奖文章《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主题不一样,但两者在类型化分析、成因分析、对策建议方面均有很大的相似性。具体怎么模仿,我真是说不清。我觉得主要是要考察分析工具和文章谋篇布局两个方面。

  (5)解决问题部分一定要提出富有创建的解决方案。既然发现了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水到渠成的就是提出解决对策,这个对策是系统性的,要有理念原则上的认识升华,但更重要的是具体的、模式化的方案(详见获奖论文24、26)。

  (6)加强学术切磋。积极参加一些学术活动,如省法学会的年会,省法院组织的学术交流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我们了解学术前沿,了解法院存在的但我们还没有发现的真问题,还为我们遇见法院系统“学术大咖”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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