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

时间:2020-09-28 12:50:12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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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

 

  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一、 方正字单个字形是否是美术作品是争议的核心汉字字库、字体、字型的纠纷发生在法律领域,而艺术判断又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前提。对此,答案应当从艺术的规定性,而不是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求。众所周知,美是直接愉悦的源泉,艺术本身是直观的、感性的。对美与丑的感受,无法排除主观与感性,无法找到统一的客观标准,可谓“萝卜白菜”,见仁见智。但是涉及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独创性的有无,创造与劳动的分野,以及艺术的分类等等这些关于艺术的知识、理论和尺度,则是科学、理性的产物,是客观的。是有规律可循,有标准可依,有界限可划,有是非可分的。法律认定,需建立在客观的艺术判断的基础上。首先要分清,我们研究的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美术作品的问题。书法理论认为,书法涉及字体、书体和书风三个概念。在汉字中,传统字体是指甲骨文、金文、篆、隶、楷、行、草等体式。这种汉字的体式主要承担文字的实用功能,还没有进入艺术范畴;书体开始走向观赏性,是书法进入艺术的标志,强调书写风格,而不是文字实用,如“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小篆、隶书,“新莽六体”中的“奇字”、“篆书”。书风则是在书体的基础上,完全个人化表现的风格。风格,是指一系列先后相继的序列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的、发展着的品质,这些作品既可以生发出种种的可能性,又呈现出内在的一致性。

 

  书风,不仅不同书法家不同,同一书法家的不同作品,也可以显示不同的风格。如,颜真卿不同于怀素,而颜真卿的《多宝塔碑》不同于《争座位帖》;怀素的《自叙帖》又不同于《苦笋帖》。可见,字体是实用技术工具,书体或书风是抽象的风格,三者都不是作品本身,因而不是著作权法谈论的对象。方正的“倩体字”和与该字形类似的汉字产品,究竟是否艺术作品,应否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才是我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为表述和讨论方便,下文将争议的“倩体字”的字形,以及该产业中与之类似的众多产品,统统以“方正字”作为指代。由于“字形”并非独立生成与存在,而是属于遵循特定“字体”标准规范组成的字库中的个体,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字体”、“字库”,孤立的讨论“字形”。具体而言,按照方正的主张,以6763个字中的每一个字都是美术作品的诉求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字形”的生成过程,以及各个环节方正公司所付出的贡献,结合汉字“字库”、“字形”最终的呈现样式,确认生成“方正字"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创作,最终确定该单个汉字“字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认定该“字形”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回答法律问题,既需要事实判断,也要价值判断。诉讼是一种社会实践,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须尊重经济规律,要力求公平、高效,符合节约原则。事实判断阶段能回答的问题,就不必留待价值判断去解决。本文认为,该案只要解决了事实判断,弄清方正字的生成过程,制作者究竟贡献了什么,其中有无创造,该字形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问题就可解决,其余不论。

 

  二、 创造与劳动的区分是解决纠纷的钥匙一直以来,我们将创造归于劳动的一种方式或一个类型,称之为创造性劳动。我的研究表明:创造不应当属于劳动,而是堪与劳动相提并论的另类人类活动。长期以来,我们把创造与复杂劳动混为一谈,名之曰:创造性劳动。这既不合逻辑,也不是事实(关于这个问题,将另文系统论证)。根据知识、技术含量的相对高低,劳动呈现为多种层次,大致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但无论简单复杂,劳动的本质是一样的,并不因其复杂而蛹化为创造。而创造,事实上是与劳动本质不同的行为。以劳动作为正当性的依据,人类产生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并逐步完善了相应的财产法律制度。根据创造获得了正当性,人类产生了崭新的财产权形态——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规制与保障。尽管最初知识产权产生于贸易习惯和规则,但归根结底它的最终原因和本质规定源于创造。简而言之,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成了获得知识产权和传统财产权的分水岭。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提炼出划分创造与劳动的.具体标准,1994年针对电视节目表案曾提出:(一)凡是依照既定的规则、规范、程序、程式、标准等等生成的成果,无论何人、何时、何地、何种心绪下完成,结果都相同,不管消耗了多大的心血和精力,都不是创造。比如,人口统计,GDP的统计,按照相同的统计手段,任何人做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其行为属于劳动。(二) 凡是只贡献技艺,再现一个既有成果的行为,无论技艺多么高超繁复,成果与原作多么惟妙惟肖,酷似逼真,也不属于创造。不久前发生的仿真品“听琴图”法律纠纷,原画系宋徽宗所作,临摹者无论有多高的技艺,其成果也是复制品,其行为也属于劳动。根据这样的成果,行为人获得的是劳动报酬,不是知识产权。

 

  三、对方正字生成过程的分析综合海淀法院判决书的认定,以及方正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分析方正字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

 

  第一步:专业设计师设计的风格统一的字稿。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一些“样字”的笔画、部件、单字。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这两步说明:首先,方正字具有统一的风格,属于类型化的汉字书写体式;其次,方正字并非止于风格统一,且设计出方正字的“样字”的笔画、部件和单字,为组合汉字预制了标准的偏旁部首和各种笔画的元部件;第三,进一步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规范的目的,旨在确立统一的标准,以便使预制的方正字的基本笔形和元部件具备通用性,便于组装汉字。对于设计师设计的那些风格统一的字稿,其行为是否属于创作,整体或单字是否构成作品,我们是有疑问的,因其不影响本文论题的解决,在此略去不谈。可以肯定的是,即便地道的以单个汉字为创作载体的书法艺术作品,如:龙、虎、福、寿等惯常的创作对象,作为书法艺术作品的最小单元,其表现无论多么炉火纯青,出神入化,多么有特色和个性,其中的任何偏旁部首和局部笔画,都不构成独立的书法艺术作品。从书法作品中把局部笔画,或偏旁部首等元部件提取出来的行为,也不是创作,这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完成结果都一样的简单智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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