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时间:2020-09-10 13:46:36 研究生论文 我要投稿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然而从我国现阶段关于刑法中的相关认罪从宽制度可以看出,其对于悔改表现较为明显,如主动将贿赂行为交代、主动自首等方面采用相应的减刑或缓刑措施,但具体从宽制度内容仍较为零散,不具备较强的统一性,需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本文主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内容以及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进行探析。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 刑罚 从宽制度

  作为国际上刑法的主要议题,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是国内外许多国家关注的重要内容。国外许多国家如刑事制度中出现的沉默权制度以及我国现代的刑事和解理论充分说明关于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一直处于不断探索中。因此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述

  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前,首先需引入认罪的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内容以及以往学者研究,对认罪的含义界定在犯罪人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认错悔改心理且默认自身的犯罪行为。从主观角度可判断罪犯已认识到自身错误,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从客观角度则体现在罪犯对自身的恶劣行径真正做到供认不讳。作为刑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认罪现象通常涉及许多包括量刑规定以及缓刑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便引申出认罪从宽的概念,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许多研究理论,可定义为对出于悔改心理而将自身犯罪行为承认的人,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价。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看出,无论在定罪或刑罚量定过程中都需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量刑措施,常见的如出罪在定罪过程中的体现、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在刑罚量定过程中的体现以及假释、缓刑等在执行刑罚中的体现等。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表现

  在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刑法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以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典型代表,其既与我国刑法总则相适应,满足刑法分则的具体要求,也将量刑以及行刑等内容囊括其中。具体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中的表现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概括。

  (1) 定罪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现

  定罪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首先对认罪从宽在但书中的`体现进行分析,我国刑法对犯罪给出具体的规定,其认为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秩序、公众财产以及公民权利等产生危害的行为都为犯罪,但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其中的危害性判断要求注重对罪犯的主观恶性以及实际的危害进行分析,若罪犯认识自身的恶劣行为说明主观恶性较小,与同样犯罪却未认清自身行为的人相比,认罪者在不具备较大的人身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对此需在刑法评价方面采取从宽策略。其次,对违法性认识。刑法评价过程中往往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区别,通常故意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需结合许多客观因素。

  (2)量刑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体现

  量刑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刑法总则以及刑法分则中都有体现,如总则中的关于自首、立功以及中止犯等内容,如刑法分则中的对贿赂行为主动交代的情况等。其中在自首方面,刑法中对自首制度也进行具体划分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自首,前者主要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将自身的罪行进行陈述,后者则体现在如处于服刑中的罪犯或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等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在立功方面,可细化为一般与重大立功,其中对于一般立功中的从宽主要表现在经查证属实,罪犯在到案后所供述的他人犯罪行为,能够对司法机关执法中起到协助作用的采取从宽处理,而重大立功指为罪犯对重大案件提供线索且对重大犯罪活动起到阻止作用的表现,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可适当对处罚进行减轻甚至免除。在中止犯方面,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对其明确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等,若未产生危害可实施免除处罚的措施。另外,刑法分则中关于贿赂罪也提出,若被追诉前,介绍贿赂人或贿赂人可主动将贿赂行为供述,可适当采取相应的减轻处罚措施。

  (3) 行刑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现

  行刑阶段中关于从宽的内容可在减刑、缓刑以及假释中体现出来。从减刑角度,其主要针对罪犯在接受刑罚期间能够满足减刑条件包括能够接受国家的教育,积极学习党组织的先进政治文化,能够完成生产任务并存有立功表现等情况可采取减刑措施。在缓刑方面,针对的犯罪对象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缓刑的实施要求罪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在被羁押时间内将犯罪行为进行坦白等。另外在假释方面,针对的对象主要为服刑时间较长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的条件主要体现在对监狱管理规范能够严格遵守并勇于改造自身,确保假释后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才可实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缺陷

  (1)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不统一

  我国现行关于从宽制度的内容如前文中提及的关于自首行为、立功表现以及中止犯等在刑法制度中大多表现为各自为政的现状,忽视对各制度间关联的考虑。应注意即时认罪的态度、时间、动机以及方式等表现出较多的差异,但实质在于犯罪人的认罪。如同摩莱里曾对罪人的行为提出犯罪人的罪犯行为大多表现为被动,存有一定的犯罪原因,应考虑对其进行宽恕,这对我国现行刑法也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要求从犯罪分子中寻找存在的共性,分析其表现的社会现象。然而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中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采用的刑法制度都不具备统一的视角,处于各自为政状态,不利于认识刑法制度的本质。

  (2)从宽的评价标准不完善

  尽管刑法中对各认罪制度都进行明确,但其揭示的本质都为认罪服法,要求做到在制度中充分体现从宽制度的内容。特别对于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罪形式与时间的不同,都要求在刑法评价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评价。从我国当前刑法内容中,很难发现采用统一视角对认罪现象进行认识,其相关的如量刑制度、自首制度等大多以分支的形式存在。这种未站在同一基点认识不同形式的犯罪现象更无从谈及统一的评价。评价标准的不完善将难以对认罪程度进行分辨,也难以真正落实具体的从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