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时间:2020-11-02 13:43:34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第六种强制措施,还是监视居住的特殊形式,人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非羁押性的属性,还是具羁押替代性的属性,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下面是小编就这一问题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强制措施部分进行了修改,而本次修改最为令人们关注的是在第 72 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在监视居住制度处于一个备而不用的境地,要求废除监视居住制度意愿强烈的背景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无疑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废的争论。研读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部分的规定,我们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设置存在太多的疑问,无怪乎其一出台就听到了反对的声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第六种强制措施,还是监视居住的特殊形式,人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非羁押性的属性,还是具羁押替代性的属性,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如何适用,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如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质疑声中已施行一年有余,实务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正如人们所预料的,与监视居住制度一样处于一个备而不用的境地。为什么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究其原因是人们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有疑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先天畸形,人们担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会成为变相羁押的合法外衣,担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种种担忧、担心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了一纸空文。但一项制度的出台必有其意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试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性质、适用现状、监视居住制度体系的架构出发,结合实务中所接触的案例,比较域外现行的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应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羁押替代性

  导 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强制措施,它不同于拘传、取保候审,也不同于拘留、逮捕,它甚至与监视居住也有着诸多的不同之处。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诞生的那一刻起,它的命运就和监视居住制度一样,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学界大腕纷纷在媒体发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质疑声。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刑诉法学教授卞建林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危害的,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不科学,与立法理念相冲突、矛盾;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会影响到其他强制措施的存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诟病并不奇怪,每一项制度在其推出之初,由于其新生的不成熟性,该项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人们的质疑,但立法终归将从无到有,制度也终将要经历一个被人们质疑到逐渐被人们接受的过程,一项被人们诟病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就是一项应当被废除的制度。

  监视居住制度设立之初,也曾遭到指责、批评,但监视居住制度并未因为受到质疑而被立法者抛弃,相反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立法者在保留监视居住的同时,又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者已经用实际行动表达了他们对监视居住制度的肯定。如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面临着和监视居住制度相同的处境,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是否也与监视居住制度一样,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如果有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在不被适用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让其发挥作用,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第一章 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在大众的面前。从《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的结构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似乎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从法条的字面理解,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有被执行的机会,那么要研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则必然要先了解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

  第一节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场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是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的活动要受到监视和控制。

  第二节 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至第 77 条对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重塑,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适用方式、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监督等方面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来看,监视居住在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地位很特别,它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下的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具有非羁押性的属性;也可以是"符合逮捕条件的,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的逮捕替代措施,具有羁押替代性的属性。

  从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来看,我国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也可以是无固定住处下的指定的居所。

  由此可见,我国的监视居住包括固定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立法者的立法用意旨在区分固定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让监视居住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第 73 条中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虽然在 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才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但在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身影,当时它是作为被监视居住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作为一项强制措施被立法者认可。

  第三节 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