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0-09-02 18:06:18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普遍存在。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契约行为说与单独行为说,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影响着其法律效果,对悬赏广告性质的法定化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主张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且论述了采用单独行为说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一般原理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学术界存在几种说法。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王家福先生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为:“悬赏广告(德Auslobung),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学术界通说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其类型.悬赏广告的成立应具有以下要件主体为广告人。广告人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他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客观方面,悬赏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广告人常通过张贴海报的方式向公众作出,因此不特定的多数人都有知晓和完成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内容方面,悬赏广告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并表示对完成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作出悬赏广告的人有义务支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一般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优等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行为,并被评定为优等之人给予报酬。一般认为,优等悬赏广告与一般悬赏广告的区别在于:

  广告中声明完成一定行为者,须经过一定的评定。“优等人由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人评定。悬赏广告中未指定评定人的,由广告人评定。”

  优等悬赏广告设定了一定期间。(3)优等悬赏广告须有应征的通知。

  二、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

  契约行为说.悬赏广告的成立要约。“悬赏广告的要约,指以广告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⑤据此,悬赏广告为不要式契约、诺成性契约、有偿契约及双物契约。

  承诺。本文认为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为承诺。在此种情形下,对行为的完成能较好地判定,也容易界定承诺的发生和完成时间,在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报酬请求权。依悬赏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给付的报酬应以悬赏广告中规定的数额和方式为标准,若不明确,则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的习惯给付报酬,如果存在争议,则以给付的报酬不低于拾得遗失物的价值为限。

  对于数人完成一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有两种情形:A.数人独自完成一定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若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则由同时完成的数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B.数人共同完成一定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的数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若是数个共同完成者同时完成的,则由数个共同完成之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因给付报酬产生异议或纠纷时的处理。广告人给付报酬后,对于再请求报酬的另外之人不再负有给付的义务。若产生纠纷,具有报酬请求权之人应自行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请求。

  完成广告行为所获成果的归属。在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融入了个人心血及劳力结晶的成果,这种权利仍属于行为人。

  但如果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悬赏广告中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悬赏广告的撤回采契约行为说,悬赏广告与一般要约一样可以撤回,且必须是在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完成之前作出。如果在悬赏广告中规定有完成行为期限的,视为抛弃撤回权。悬赏广告在此种情形下不能撤回。

  二)单独行为说.单方行为的含义。单方行为是由一方民事主体依照自身的意愿作出的一经产生立即生效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单独行为说的法律效果。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一经广告人作出即生效,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是完成了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采用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应为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悬赏广告以完成一定行为为条件向行为人给付报酬。

  法律效果产生的条件。① 时间条件: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的内容一经广告人向公众公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学理论界普遍同意的观点。“单方法律行为已经作出即生效,广告人不能任意撤回或变更该广告的内容;即使行为人在不知该广告存在完成了指定行为,其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②行为人条件: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行为人完成规定行为则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作为民法一般规定中具有例外意义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完成了指定行为后,也享有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③ 意思表示方面,不以行为人知悉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前提条件。采单独行为说,行为人只有做出了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就能够得到报酬,不论其是在广告作出之前还是之后实现的。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其行为的时间而受到限制。

  报酬请求权。①采用单独行为说,行为人完成规定行为后当然具有报酬请求权。②行为人请求报酬的条件是完成了广告中规定的行为。这是由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完成行为的性质:任何人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只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这种行为的完成不同于契约行为说中对要约的承诺,而是悬赏广告内容实现的条件,这种行为一经实现即具有报酬请求的资格和权利。

  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随意地撤回或变更。

  三)本文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应认定为: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在悬赏广告作出以前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也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单方法律行为只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因而不论行为人完成该特定的行为是出于何时间、何情形,只要行为人完成其行为则享有报酬请求权。

  采用单独行为说,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时,也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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