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时间:2020-08-30 10:14:01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之上的经济,是一种以知识和技术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形态。它是工业经济新的经济发展形态,具有不同于传统工业的明显特征第一,知识经济主要是依靠知识创新、知识的创造性应用和知识的广泛传播而发展的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50%的经济增长依赖于知识经济,主要依靠知识的创新,实现质量效益的提高。

有关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第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知识传播、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体系)已成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潜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第三,社会的劳动结构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创造性的智慧劳动,包括R&D,创造性的经营管理,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服务,乃至文化艺术创作等将成为社会劳动的主体和领衔力量,社会将全面知识化。

  第四,人们将会如农业时代追求土地那样和工业经济时代追求资本那样去追求知识,创新人才将成为国际间、企业间真正的最重要的资源,人们也将把教育和科技的投入看成是最重要的战略性投资,终身学习将成为时代的潮流。

  第五,全球化的竞争和合作。这表现在知识在全球范围的即时传播和利用(因为知识经济是建立在信息社会基础上的),人才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和竞争,知识化产品全球性的合作、生产与行销,全球性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法规,全球化宽带数字多媒体网络,全球化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等等,全球化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特征之一。

  第六,知识经济将改变工业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经济规模。如工业经济一般遵循“效益递减”原理,知识经济已呈现“收益递增”的现象。工业经济社会的一个产品,如果要赚钱,是先要有更多的资本投入,然后产品产量增加了,利润就低了。而知识经济时代,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再创造、再开发,可以取得比较高的收益。

  当然,知识经济经还有其他的一些特征,如经济增长的支柱将转移到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能源和环保产业、航空和航天产业、海洋高技术产业,以及科技、教育与文化产业等;消费将更呈现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因而制造业将呈现全球化、分布式、智能化特点;人们将追求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的理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人类将更加自觉控制自身的生活消费,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等等。

  从知识经济的这些特征,我们不难看出,知识是知识经济中的关键因素,也是发展知识经济的主要资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作为资本投入的知识也需要投入,同时也必须得到相应的收益,谁创造和付出了知识,就理所当然地要取得相应的报酬;谁使用了知识,就必须付出相应的费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地表达这一规则,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辅之以侵害救济的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激励知识创造者的创造热情。这样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便产生了。[2]19纵观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难发现,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是从保护知识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规范主体的人格权,以达到对人类智慧的创造者创造行为的认可,规范主体的财产权以达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保证知识价值的实现;都是通过法律的途径鼓励知识分子的创新行为,使得社会财富向有知识的人手中集中,营造一个知识分子具有地位,其价值能够充分实现的社会,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如果说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依靠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话,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创新成果进行有效激励保护的重要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这种作用,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实行,并且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这种发展背景下筹备、酝酿,逐渐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潮流。

  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始于2O世纪7O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着作权法》的推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入了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1980年6月加入知识产权组织,1985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此外我国还与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签订了双边协议,或者达成谅解,或举行了谈判。尤其是2001年成功人世之后,遵守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和TRIPS协议,我国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使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逐步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也成熟和完善起来。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保护水平逐年提高。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已被置于影响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2007年6月底我国完成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如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第次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领导。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在全国5O个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最后,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如制定了涉及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

  就现状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严峻考验。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在近些年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一方面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借助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我国企业近几年来遇到的专利许可、数字电视制式之争、思科诉华为、3G移动通信标准之争等事件,充分反映出这一动向。这种动向在IT产业内尤为明显。

  其次,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并且在这个体制中不乏引人注目的亮点,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其中的难点就是地方保护。为进一步从根本上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必须提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另外,还要进一步协调、改进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

  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形式是假冒和盗版。而随着网络和科学的发展,假冒和盗版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新形式,这就给相关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以前,假冒和盗版产品多是有形的,而现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版或假冒商标、商号,导致无形侵权产品大量出现,这自然就更具有隐蔽性,更不容易查处,甚至于也给定罪量刑出了难题。我国根据制止新技术新形式的盗版需要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笔者认为,除了《着作权法》修改相应内容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较为先进和详密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理论,例如“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制度等。

  同时,应当注重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的配合,以达到法律保护的协调和统一。

  为了迎接挑战,加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更好的适应知识经济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强化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更多的权利和保护。由于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此种体制又排斥私权和知识产权,尽管建国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五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以及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许多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更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5]81。这种思想的存在由来已久,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不可回避的,同时也是应该弃的。目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时与现实技术进步相适应。在立法方面应该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外延,赋予更多知识创造者以更多的权利和保护,使知识和知识分子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其实,如果我们留意着作权客体的悄然变化,即可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外延扩大的趋势。例如:

  早期着作权法在保护范围上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这些作品逐渐的远离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毫不相干。甚至连知识产权的独创性的特征都抛弃了。[ ]498-4991996年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利”,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以“摘录权”和“再利用权”,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内容。[ ] "从此,在内容选择和结构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传统上,数据库只有在选择和编排上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才可按汇编作品给予着作权保护。在商标法上,识别性的特征也Et益弱化。证明商标的保护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在证明原产地时,证明商标尚能体现出些许识别性,但这种识别性是对商品的来源地区的识别,而不像一般商标那样,是对商品的来源厂商的识别。可见,原产地证明商标已改变了识别性的内涵。至于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定品质起证明作用的证明商标,基本上没有任何来源识别的功能。因此,证明商标动摇了商标权客体传统上的识别性特征。此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还触动了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

  比如生物技术的兴起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了挑战。算法、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因此,传统上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一些内容,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顺应这样的趋势,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随之增加与之相应的权利内容,切实落实“有法可依”的法治理念。

  第二,目前,虽然我国修改、制定了多部法律,但这样的力度和技术远不能适应当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 要。笔者认为立法技术和司法、执法实践仍然是最关键的两个问题。

  在立法技术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较为先进和详密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理论,例如在我国专利权保护领域,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它需要给权利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这样一个保护的平衡点确非易事。在实践中,间接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法官们的实践也是产生了重大分歧。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为成熟的国家,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经验,比如源自于美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践方面。知识产权执法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尤为突出,其中的难点就是地方保护。究其原因和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执法的社会环境有关系。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很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使得我国全民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一个更好地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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