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时间:2020-10-27 13:48:38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美国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的道德性时提出了一时值得留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以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

对于一个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公道性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看。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公道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留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固然也可以与社会常知趣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师行业就当属其列。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进步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本钱。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表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看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看的压力。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假如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

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由于,假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由于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以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看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法院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性的公平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法院果断以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公道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回属于法院。

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其以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

脆弱的“保护伞”独立审计准则

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法院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独立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实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