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小论文

时间:2022-06-09 18:26:01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旅游消费小论文(精选12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旅游消费小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旅游消费小论文(精选12篇)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1

  内容提要: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国的新型经济产业,但我国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大法,从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们仅着重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所维系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借以说明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合同旅游消费合同债仲裁违约责任

  引言: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

  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中特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旅游消费合同之法律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民事责任。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未加区分,二者都被称为“法锁”,并用obligatio一词加以表示。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着密切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即无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债务本身,而是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旅游消费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来探讨一下此种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由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否使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鉴于两者间存在着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由第三人非法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当中也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的保护义务。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后,旅游者在因他人非法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看作是旅游经营者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旅游者可以以旅游经营者违反保护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在旅游消费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将该义务解释为旅游消费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鉴于合同法理论中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的论断和维持附随义务与合同基本义务之间平衡的需要,同时由于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方的侵害难以有效控制,以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为诉因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理论和操作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生命安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合同都不得以侵害他人的生命作为约定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以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限制。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消费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为依据来确定其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该持有合法且有效的经营证件,对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特殊旅游场所,服务经营者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安全可靠,对具有不安全因素情况的进行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的侵害,在旅游者有危险或困难时,对游客实施救助。反过来讲,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他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非法侵害游客造成损害时,游客以侵权为由起诉旅游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对游客非常不公平。立法应否考虑旅游消费纠纷中游客举证困难的现实。

  在旅游消费纠纷案件中旅游者举证存在的困难和各级法院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侵权举证问题。如果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第三人非法侵害向旅游经营者索赔时,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加大,更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之不合理,不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相比旅游者来说,无论在经济力量、对旅游设施及旅游环境的安全性了解以及对旅游信息的掌握等方面都优于旅游者,这使得旅游者负责举证对方存有主观过错非常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游客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侵权责任负责。

  (三)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合同应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而处于民法之公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害。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国有单位的利益,而漠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他们担心一旦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大大增加其经营风险,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违背了民法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是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只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2

  一、旅游管理专业现行教学模式分析

  (1)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依然是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式,即强调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活动以课堂讲解为中心,教师讲解以教材为中心,讲解教材以应付考试为中心。学生在学校被动地接受较抽象的、呆板的知识,从书本到书本,所学理论与旅游产业客观实际发生较大的偏差,老师借助教材、黑板来“讲旅游”,学生在笔记上“记旅游”,学生没有真正的旅游体验和实践机会。

  (2)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对于教学模式的认识和理解缺乏深度,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很多老师在谈到教学模式时,基本认识到的就是教学的基本程序,大部分教师对于教学基本程序的回答是“组织教学、回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小结、布置作业”的六段式教学,在这六段式教学中,都很难看到与学生的互动,更没有实践教学可言。

  (3)从学生学习的角度来看,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知识面也比较狭窄,一味地学习课本知识,对其他课外知识知之甚少,而且缺乏动手能力,这样的学生很难适应市场的需求。

  二、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

  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是一次大胆尝试与创新,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改变和颠覆。教学模式实质上是一整套的方法论体系。此体系由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程序、具体的教学方式和技能、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评价手段等整合组成。从静态上看,是一种教学的结构,它是由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组织、教学评价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从动态上看,它是一种运行的流程。为此,针对教学模式的概念,我们在设计旅游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时,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1、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校企合作模式,适应市场需求

  从体验式教学的角度分析,高校应对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审视,并制定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及方案,在人才培养的制定上应细分培养层次,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专业方向、不同学历层次的进行科学培养,例如:为了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与社会需求相吻合,具有竞争力,很有必要对旅游人才市场进行细分。第一种是以整体旅游人才市场为目标,培养适合所有旅游企业的通才;二是将旅游管理专业总体人才市场细分为酒店管理、旅行社管理、餐饮管理、旅游规划与开发等四个子市场再进行专业细分,分别培养出精于酒店管理、餐饮企业管理等四大需求的人才;三是在将旅游管理总体人才市场细分为上述四个子市场的前提下,仅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创新旅游教学方法,改革旅游教学考评方式养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确定了培养目标之后,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增加相应的实践教学,并且进行校企合作,让学生到企业中去实习实践,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锻炼自己,使学生能在毕业之后迅速上岗,只有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才能更好地适应旅游业的需求。

  2、更新旅游教学内容和方法,营造开放的旅游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应该更新的是教材,应该选用在国内比较有影响力和权威的教科书、报刊等作为教学的主要资源,形成开放式的、更新、更合理的知识体系,改变教材选用的“本土化”,适当参照和引进行业标准。其次,要进行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创新。旅游管理专业中诸如《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餐饮管理》、《前厅与客房管理》等应用性、实践性强的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理论,还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为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以采用现场教学、课堂模拟操练法、案例式教学、研讨式教学等方法,以弥补传统课堂讲授和实际业务操作相脱节的缺陷。第三还要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选择教学方法时,强调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必须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与具体的教学内容,可以设计多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知识竞赛法、创业大赛法、角色扮演法等。

  3、改善旅游教学设施,改革现有旅游教学组织形式

  目前,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实施普遍投入不足,很多高校都是依然是黑板加粉笔的教学模式,甚至有些院校连多媒体教学设备都严重不足。这些旅游教学设施方面的不足,成为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旅游教学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不断扩建旅游专业的模拟实训室,例如导游模拟实训室、客房模拟实训室、模拟餐厅、模拟酒吧、模拟前台、模拟商务谈判室、茶艺实训室等,建立属于自己的实训基地,这对增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与业务实操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真正为体验式教学模式设计奠定良好的基础。

  4、转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角色,改革旅游管理专业的考评方法

  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应用性,要求教师不但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灵活多变的教学组织能力,而且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旅游业阅历和经验、娴熟的操作能力以及从事旅游实证研究的能力。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不能仅仅以知识传授者的身份出现,而应向“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方向转变,以体验式教学的组织者、促进者、环境构建者与评价者作为角色定位。教师要根据每门专业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手段、评估标准,改变“凭一张试卷评价学生”的不合理现象,积极采用笔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及考评小组综合打分的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并且改变在成绩中的分数构成,提高实践成绩所占的比例,加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评估。

  三、旅游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模式的实施

  旅游管理专业在体验式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应用性强,知识面宽、综合性强等特点,对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过程以及教师的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整和修改,积极改进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旅游管理专业的体验式教学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旅游管理专业的体验式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反复地进行理论上的研讨和实践上的总结,不断地摸索、改进、发展和完善,从而实现旅游管理专业真正的体验式教学。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3

  摘要:

  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科学、文化各方面都飞速发展,而旅游行业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支柱产业。大学生作为我们国家的新鲜血液,具有好奇心强、求知心强敢于冒险等特点,大学生旅游市场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2013年3月份对锦州市渤海大学、锦州市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渤海大学高职学院、辽宁工业大学、辽宁医学院等五所高校的743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试卷从大学生旅游行为、旅游消费动机、旅游心理等方面来了解大学生旅游消费情况。收回有效问卷382份,有效率达到95.5%。同时对问卷进行效度和信息检验,结果显示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关键词:

  旅游消费;旅游发展;旅游市场

  一、旅游消费态度

  大学生有着强烈的求知、求新、求奇、求美的心理需求,他们并不甘于每天只在学校里“死读书、读死书”。根据调查显示,有83.6%的学生比较喜欢旅游,愿意旅游,而相反的只有9.33%的学生不喜欢旅游不想出去旅游。显示结果说明,大学生十分渴望旅游,市场开发潜力巨大,然而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异,大学生消费旅游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差异来制定不同的旅游方案以吸引大学生旅游。

  二、旅游消费动机

  大学生旅游动机多种多样,而且根据不同地区差异,各个高校的情况也会不同。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在所调查的锦州几所高校中,求新和好奇心理产生旅游行为占的比例最多,其次是探亲访友。相反,炫耀心理和解压心理占的比例较少。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应该根据大学生不同的消费心理偏好制定适合不同类型学生的旅游产品。

  (一)求新心理

  每个人都具有求新心理,尤其是21世纪的大学生对任何事物都有着好奇心,对新鲜事物也想去尝试。离开自己一直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去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看看当地的民俗风情,品尝在学校吃不到的小吃,欣赏从没见过的景点景区,这些新鲜的事物对大学生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学生具有求新心理的消费动机占总人数的28.3%。

  (二)求知与好奇心理

  大学生除了平时上课以外业余生活比较单调,通常是教室和寝室两点一线的状态,为了丰富业余生活和人生阅历以及增长见识和知识,“出去走一走”成为大学生心中的普遍愿望。通过外出旅游的方式获得很多课堂内学习不到的知识,也是大学生旅游消费最重要的动机之一。参观各种各样的博物馆可以探索其相应的丰富多彩的知识;参观历史遗迹可以了解我们中国博大精深的历史,回顾令人难以忘怀的重大历史事件;参观动物园海洋馆可以体验神奇奥妙的动物世界……好奇心是人类最原始的情感之一,对其他城市的好奇心也驱使着大学生想走出“象牙塔”,成为旅游大军中的一员。求知与好奇心理是大多数大学生出行旅游的原因,根据数据显示占总人数的39.6%。

  (三)从众心理

  一般来说,从众心理指的是群体成员的行为,通常具有跟从群体的倾向,当他发现自己的行为和意见与群体不一致,或者与群体中大多数人有分歧时,会感到一种压力,这种压力促使他趋向于与群体一致的现象。大学生离开了父母,离开家的避风港突然进入集体生活可能会很不习惯,所以在学校里大多都依赖身边的同学或者朋友。这时候会出现胆怯、孤独、害怕被孤立的心理,当身边的同学或朋友说要出去旅游,那么基于以上心理特征,大多数人都会出现从众心理,即使不是特别想去,但是害怕不合群交不到朋友而随大众。从众心理也是大学生旅游消费动机之一,但是所占比例不大,占总人数的8.3%。

  (四)解压心理

  大学生活虽然比初中和高中时候轻松多了,但是还是有一定压力,比如要考相关专业证书,英语四六级,期末考试,面临的实习压力、即将毕业的就业压力……这时候就需要一个解压的渠道,我个人觉得旅游是大学生解压最合适的方式。既放松了心情,可以暂时把压力抛到脑后,欣赏中国大好河山的美景;又可以通过体验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而增长知识和见识;更可以避免有的学生通过玩网络游戏或者购物等其他消极方式解压。大学生解压心理的旅游消费动机占总人数的10.2%。

  (五)探亲访友心理

  进入大学以后,学生们会更怀念初中和高中那时候纯真的友谊。考上大学以后同学都各奔东西,有的同学想延续与老同学和朋友的友谊,会利用节假日互访拜访。这也是旅游的动机之一,既节约了时间和金钱,增进了人际交往,也提高了安全保障。根据有效数据显示探亲访友心理动机占总人数的10.3%。

  (六)炫耀心理

  大学生处于十分重要的阶段,这时候的心理也是最难捉摸的。有的学生看到身边的同学都出去旅游了,即使他不喜欢旅游或者并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用来旅游,但是为了虚荣心,为了旅游归来以后向同学们炫耀自己的经历,获得同学的羡慕,成为同学间的焦点,而不惜省下生活费、出去打工、借钱等达到旅游的目的。这样的旅游动机是不可取的。因此所占比例是最少的,只占总人数的3.3%。

  三、旅游消费偏好

  (一)旅游消费目的地偏好

  大学生在选择和向往的旅游目的地的偏好上也有较为明显的特征。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大学生旅游目的地一般以自然风光为多,占总数的56.4%,选择民族风情和历史遗迹的一共占24.3%,而选择都市旅游则占8.2%,大学生一般都具有冒险和求新心理,所以现在在大学生中出现了探险旅游这样的“新潮”旅游形式,如漂流、攀岩、蹦极等。

  (二)旅游消费出游方式偏好

  由于大学生有一部分来自外地,所以大部分都会选择与同学或者朋友结伴而行,占总数的73%,与恋人出游的占8%,与亲人出游的占9.4%,有的学生为了锻炼独立自主的能力也会选择个人出游的方式,个人出游的占9.6%。大学生一般都选择跟随旅游社旅游,因为大学生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经济能力有限,旅行社费用比其他方式要便宜很多,而且比较安全和方便。而自己出去旅游既不安全又劳心费力。在交通方式的选择上,如果是长途旅游,一般学生会选择火车,占总人数的47.4%,如果是短途旅游一般会坐汽车,占人数的40.3%,因为汽车和火车是最经济实惠的出游方式。除了极少数家庭条件十分富裕的同学会选择乘坐飞机出游以外,很少有同学会乘坐飞机旅游,占总人数的9.1%,其余的则是其他交通方式。

  (三)旅游消费出游时间偏好

  由于大学生平时上课,时间比较紧张。所以一般都会利用假期时间出去旅游。选择寒暑假出游的人比较多,因为寒暑假时间较长,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方式和类型出游,弹性比较大。也有一部分同学选择十一黄金周出游。基于锦州当地独特的特点,有相当大一部分很多同学会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到锦州本地或者周边旅游,例如锦州本地的笔架山风景区、锦州世界博览会,或者去周边景点比较多花费又不大的城市旅游,例如大连、葫芦岛等地方。

  四、旅游消费发展前景

  虽然大学生消费能力没有其他阶层消费能力强,消费水平也不高,但是大学生是一个庞大并且十分有发展前途的市场,因此大学生旅游消费给旅游业带来的作用必然是积极的。 对于大学生来说,外出旅游更是学习和接受新事物启发的有效途径。他们通过旅游,可以了解世界、熟悉社会、增长知识和才干。有句古语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说明在中国古老的年代里就对“行万里路”十分重视。中国著名的地理学家、旅行家徐霞客不畏艰辛踏遍中国万里河山,写下了《徐霞客游记》,其中对各地名胜古迹、风土人情都有相应的记载,徐霞客游记的开篇之日——5月19日被定为中国旅游日。著名的作家三毛也是一个例子,她走遍全中国,通过旅游找灵感写出了无数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旅游对人类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人类也促进了旅游的发展。大学生更应该以徐霞客、三毛等这样为了追求自己一生的梦想而不畏艰苦的人学习。然而现在旅游业却没有太重视大学生旅游这个潜在市场,觉得大学生旅游经济市场效益不高、风险高,而没有设计出有针对性的旅游产品去吸引大学生消费群体,所以导致大学生旅游市场依然处在一个无序、缺乏管理、没有特点的境况。 大学生旅游活动的开展不仅具有增加旅游业收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利于青少年整体知识水平的发展,提高了中国整体素质文化水平,增进中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旅游业应该重视大学生这个消费群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消费水平,开发出具有大学生特点的旅游产品。促使大学生旅游消费群体在各个方面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使其飞速发展。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4

  摘要:中西文化差异较为明显,因为在不同的文化环境生长和生活,思想意识和相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也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形成是因为不同的地理环境、物质生活环境造成的民族差异,文化差异、性格差异、民族差异对于事物的看法都会有不同。这些方面上的不同,造就了不同国家的人在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观念也不尽相同。针对中西文化差异进行实际分析,探究其旅游消费行为特点,对于海南国际旅游岛成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中西方文化差异对旅游消费行为的影响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中西方文化差异;旅游消费行为;影响关系

  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多样性也同时造就了不同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这样的文化差异的形成也是多种多样的,与中西方不同国家所处的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基础上,中西文化差异同时造就了不同的人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看法不一。只有深入剖析中西文化差异形成的根本影响因素,进而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对于人们旅游消费观念有怎样的影响,才可以更好地分析出这样的文化差异和旅游消费观念对于旅游消费行为的影响。

  一、中西文化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简析

  (一)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因素

  我国地大物博,造就了很多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民俗特点,对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都有重要的影响。一个国家尚且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从世界的角度来讲,更是有多种丰富多彩的文化。而这些文化的形成,最根本问题就在于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下。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离不开物质影响的,物质生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前提。所以,一个地区中,对文明产生最大影响的就是人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在这样的环境前提条件下,不同的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也就造就了不同的文化,这些文化与民族相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相符合。最基本的文化差异的根本影响因素就在于自然环境的不同,对文化的孕育、人们价值观的形成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总而言之,人们生活在自然条件中,离不开自然条件,因此文化的形成,文化差异的出现,最根本的影响因素就是来自自然环境。

  (二)中国自然环境特点对于文化的影响

  中国土地辽阔,物产资源丰富,三面高原一面海,相对较为闭塞。在这样的自然环境影响下,使得农业、畜牧业等发展十分迅速。人们依靠着农业和畜牧业形成了一种安稳的生活形态和社会形态,大江河流和大陆内安全的自然环境给了古代中国人一种安全感,人们在这片土地上安居乐业。这些自然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更为向往安宁,古代中国人自古就看重家眷亲朋在一起,对于长期聚居十分看重,乐此不疲。这样的文化形成也与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因为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稳定,自给自足,地理环境的稳定,人们就想着在这样的稳定条件下进一步获得与亲友在一起的稳定。如果人们的社会飘忽不定,农业、畜牧业和传统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因为大陆内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原因,如果不持续发展农业,人们就会面临着生活岌岌可危的情况。所以,古代中国人形成了安稳的民族思想和文化,喜静不喜动,喜稳不喜变,与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三)西方自然环境特点对于西方文化的影响

  西方文化的源头和初始是古希腊文明,发源于地中海。海洋赋予了西方人浪漫和勇敢的文化精神,西方文化中面对海洋总有着与生俱来的征服欲和探索欲。西方人用坚毅和勇气,在海洋文化中夺取一席之地,在飘摇不定中试图征服大海,获得安稳。即便没有安稳,他们也可以从大海中利用勇气获得暂时的安全感。西方文化几乎离不开海洋文化,就是因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就是在海洋,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海洋。人们向往着安稳,但他们必须要用勇气去海洋中为自己争取一席之地。在海上飘忽不定的海风动摇着西方文明,然而西方文明想要屹立在人类文明中,就必须要征服海洋。西方人的勇气和果敢,造就了辉煌的西方文明,这些都是因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就是离不开海的。这些勇敢和刚毅,是地理环境造就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如果他们面对海洋的不测退缩的话,文明就会被历史淘汰。这些必须勇于进取的精神,才让西方文化走出海洋的束缚,走向历史的舞台。

  二、中西文化差异在旅游行为方面的影响简述

  (一)中国文化对于旅游行为的影响分析

  中国所在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辉煌的东方文明,地大物博,厚德载物。中国人的文化中,既能保持自己的文明,又能承载其他文明的辉煌。中国自古以来都崇尚安稳,“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这样的思想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安稳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安稳的文化,就现今的旅游数据方面看来,排除经济条件影响问题,中国人对于旅游的热衷显然低于西方,且在旅游消费方面也相较西方各国家旅游消费人均较少。这样的差距也恰好反映出中西文化差异,中国人比起旅游,更为热爱在自己的小家庭中和谐相处。同时,中国人对于旅游的需求心理、审美要求、习俗要求都不尽相同,例如中国人对于旅游方面的需求心理比较崇尚安静,崇尚循规蹈矩的观光和体验。在审美方面也是如此,中国人旅行更习惯到处看看,领略不同的风格,体验不同的人文,缺乏冒险旅游心理,对于复杂性和多样性都有着较低的需求。笔者曾在欧洲留学和工作多年,深切感受到中国文化在旅游消费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国人出门基本很难适应国外的饮食习惯。无论短期旅行或久居,中国人依然坚持吃中餐。但西方人却抱有好奇心尝遍当地美食。而在旅游消费占比很高的酒店选择中,中国人也抱有传统的消费观念,看重酒店的星级和设施环境。而西方人则早已接受了青年旅舍、交换民宿等多类型住宿。

  (二)西方文化对于旅游行为的影响分析

  西方文化造就了西方人勇于探索、勇于尝试和勇于冒险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再加上西方国家经济相对发达一些,在旅游消费上的花销相对较大。在旅游消费行为方面,西方人更推崇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旅游行为,简单的观光和体验无法满足西方人的旅游消费行为需求。西方人往往具备着热情、主动和不畏艰难辛苦的特点,更喜欢一些具有刺激性、彰显个性的旅游项目,他们对于旅游需求心理更为倾向于刺激、激烈和彰显个性等方面。西方文化背景下,对于旅游行为也有着与中国人不同的需求,中国人更喜欢静态美,喜欢安静的观光和人文体验,喜欢美感性较强的事物。然而在西方人的旅游需求中,他们更喜欢一些惊险、刺激和全身心投入的项目,更能彰显自己的个性和勇敢。对于中国人而言,西方人旅游行为可能毫无美感可言,在西方人眼里,中国人的旅游可能毫无感受可谈。例如,在北美、澳洲极受欢迎的帆板或冲浪运动,在海洋条件绝佳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却是国人无人问津的水上运动,而不远万里前来三亚参与甚至是经营帆板冲浪运动的至今依然是西方人。与此同时,中国人热衷于在世界各地的“网红景点”“网红餐厅”“网红酒店”拍照打卡。然而在旅游消费方面,因为与中国的价值观、审美观、道德观完全不同,人们的消费习惯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和要求。同样是旅游购物,外国游客喜欢买一些自己觉得新奇,能体现异国文化的纪念品。而中国人的旅行消费则对物品的品牌价值看得更重,去法国买LV、去美国买耐克、阿迪。旅游开发需要有计划和目标的开展,要有的放矢,才可以进一步将旅游开发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要抓住中西方差异文化特点,从习俗习惯、风土民情、消费观念和对旅游需求心理方面开展相应的旅游开发工作。

  结束语:

  种种不同的旅游消费习惯归根结底是源于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进步需要汲取,发展需要交流,我们欣赏中外旅游之间的差异,兼收并蓄,旅游生活才能展现出另一番美好。对于旅游业来说,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国际旅游消费体制机制,可能需要结合中西方旅游消费的模式特点、旅游消费文化差异开展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游客对于旅游的满意度和旅游消费的多样化。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5

  一、以游客体验为核心的旅游消费行为分析

  传统的旅游消费行为影响要素从游客的角度分析列举了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没有结合相关的时代背景,同时相关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消费行为分析时难以针对各个因素分别制定营销策略。因为游客进行消费行为的目的即为获得良好的顾客体验,则可以从顾客体验的角度对旅游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以游客体验为核心的旅游消费行为的特征分析。首先,游客重视自身体验需求。消费者始终是消费活动的主体,因此,消费者是旅游消费的主角。随着消费者角色的不断变化,消费者对旅游消费的重视程度和服务要求愈高,消费者与企业的互动增强。消费者希望与企业形成一种共创体验环境。其次,游客的旅游目的明确但复杂性提高。游客为了更好的满足自身的旅游体验会在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之前已构想好旅游消费的明确要求。游客参与旅游消费的整个过程,是目的明确的创造活动过程,是旅游消费的主角,旅游企业是旅游消费的配角。

  2.游客体验对旅游消费行为影响因素的影响分析。个体心理因素。旅游消费是人们面对情绪压力的解决办法之一,而当前游客所追求的游客体验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直接面对情绪压力的方式。游客体验中包含了较多的情感要素。如部分人也会把旅游的品质、档次、独特价值与个人所处的社会阶层、成就和荣耀关联起来,进而满足自己的获得感与满足感,或是将旅游行为与自己的某段极具意义的记忆相结合,选择旅游是为了某种情感回忆。此时,游客对体验的重视,促使情感要素和记忆要素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加深。

  外部因素。首先,随着表达性社会媒体的出现,提高了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互动的渠道。由于旅游业自身的体验特性,游客也乐于从其他游客,特别是来自于自身所属阶层或参照群体中的游客那里获得相关体验经历。而这种信息获取的过程也是游客体验的组成部分。其次,营销刺激对旅游消费行为的也具有较大的影响。产品因素也是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重要外部因素。旅游产品的价格、品牌、品质、售后服务、心理功能等自身因素,间接决定消费者是否选择该产品。

  二、对旅游营销策略的启示

  1.人文精神营销(Humanistic Marketing)。体验经济时代是一个营销行为深受消费行为和态度变化影响的时代,也是一个更为复杂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时代。当前,消费者的信任感发生转移,消费者对彼此的信任度增强,对企业广告的依赖度增多。尼尔森全球调查报告显示,90%的消费者相信朋友或熟人,70%的消费者相信网络上的顾客的观点。由于,旅游产品自身的服务性质,难以对其进行量化的评估。旅游消费者只能通过外在的评价来作为决策依据。旅游企业必须要注重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旅游企业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交流平台,在帮助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同时,也可以搜集相关消费者的需求信息。

  2.剧场策略(Theater Strategy)。美国服务营销学专家格鲁夫和费恩克认为,服务体验经历和演戏相似,体验消费过程可以看成一批演员在舞台上表演。剧场策略即场景策略,即旅游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服务活动营造出一种氛围和格调,进而创造出一种特殊的“空间”,同时,让消费者对这个虚拟的空间产生一种“现实感”,而这种现实感会给消费者带来卓越的消费体验。这是一种具有较强控制色彩的刻意化的方式,能起到被动唤起体验式旅游消费的作用。这种旅游剧场的设置,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暂时性的解脱场所,也为他们实际扮演剧场角色、真正参与体验式旅游消费提供了可能。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也愈加重视。旅游成为了许多人放松自我,协调身心的重要选择。站在顾客体验的角度可以更好的发现旅游消费行为的新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帮助旅游企业实现差异化、品牌化。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6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着转变,更加注重身心的享受与愉悦,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旅游消费的发展。而旅游在不断丰富我国国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促进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客观来看,我国的旅游行业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漏洞,而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将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含义与特征进行简要的阐释,并指出当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改进与优化措施。

  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中的主体,它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走势与最终发展。但是近年来,“宰客”,强行购物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禁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与不足。而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法是与旅游经济发展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前期它有效的规范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部法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的旅游经济,因此,要对当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办法。

  一、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概述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旅游消费是指在经济发展到达一定水平后人们因闲暇时间增多而产生的除开基本生活需要的更高层次需要。而旅游消费者权益则是指旅游者在消费时依法可享用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当然,消费者权力作为消费者权益中的核心,从法律角度出发,旅游消费者权力就是旅游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具体化,同时,它也是国家基给予旅游消费者的进行保护的表现。具体来说,旅游消费者权益就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口头上或合同上达成的约定,消费者享有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特征

  旅游消费者权益包括三方面的特征,概括为多样性、时限性、双重性。

  首先,就多样性来说,旅游消费者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旅游消费者不仅具有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获得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等基本的权利,还能享受旅游自由权,获得医疗救助权,景观观看权等由旅游带来的一系列权利。

  其次,就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时限性来说,旅游权利只有在自然人进行旅游活动时才能具备或获得,而旅游活动一旦终止,那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也将不复存在。而旅途消费者权益的时限性决定了其是与旅游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紧密联系起来的。

  最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双重性说明了旅游消费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在旅游消费中不仅包括了普通的物质层面的消费,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消费。而在这两者消费中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消费,也就是说旅游消费者更加注重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心理上的享受。但是物质层面的消费权益与精神层面的消费权益共同构成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双重性。

  二、当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问题

  (一) 旅游消费者权利保护稍显不足

  对于现在的旅游消费者来说,自身的很多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就安全权来说,很多饭店在向游客提供食物时为了进一步的降低自己的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将一些变质,甚至腐坏的食物掺杂在饭菜中去。

  其次,旅游者的知情权往往受到限制,比如很多旅游团用极低的价格甚至零团费来吸引旅游者参团,但是在实际进行操作中却利用时间差迟迟不发团,或者在发团后承诺的酒店,观景地点完全不兑现。

  最后,很多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没有得到实现,在旅游途中,很多导游将游客带到相关的店内进行购物而且还对购物金额的下限有限制,这对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侵犯。

  (二) 旅游合同规定还不完善

  旅游合同规定虽然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有名合同,但是旅游合同却迟迟没有被归入有名合同的范畴。这就使得旅游合同只能根据《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律来展开操作。很多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与对商家的查处措施都没有具体写明,很多旅游经营者就钻其中的空子。同时,在旅游合同格式上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章程对其进行规范,这就使得很多的旅游合同中存在着很多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背离的地方,比如变相的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合同的解释与解除由合同拟定者全权负责。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法规不足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法规不足表现在诸多方面,首先,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不合理。责任表现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当投保人出现意外伤亡或者由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死亡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来减少一定的损失。而旅游保险一般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签订有旅行社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一定的金额。但是依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险并非属于同类保险的范畴,当旅游时旅行社非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或者伤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本身不负责任。这是属于旅行意外险的内容,但是旅游意外险往往需要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当遭遇到不不抗因素如地震,海啸等造成伤亡或损失时,旅游消费者是不能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情形不合理,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细则》第18条,当出现旅行社破产,旅行社服务未达到行业或国家标准而造成的消费者经济财产损失时,旅行社仅用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三、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 加快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

  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完善需要加快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步伐。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增加惩罚的附属性。这是因为,旅游消费与其他普通消费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精神消费与物质消费的统一,也表现在消费权益的多样性。因此,在制定赔偿规定时应该以惩罚性为主,而惩罚性的赔偿的侧重点不在于赔偿的金额,而在于对旅游经营者的警示,进一步提高其违法成本。这是减少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很多人之所以将旅游作为必要的消费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旅游能够带来心情上的放松与愉悦,精神上的享受,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旅游权益的侵害就是对旅游者旅游的目的的侵害,长此以往,这将对旅游行业的长远发展造成致命的影响。因此,在进行立法时要让侵权者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

  其次,要进一步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了如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否实施的关键点在于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意愿。但是这样的标准一般很难进行界定,这就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而要对惩罚性赔偿措施进行完善就需要将赔偿性赔偿的范围进行扩大,这能够有效的避免因非主观意愿而造成巨大损失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发生。

  (二) 加快完善《合同法》

  《合同法》的完善能够有效的调节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或承办旅行单位房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相较于外国的《合同法》,我国的《合同法》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反映到旅游合同中来便是:

  首先,旅游合同还没被划入有名合同的范畴,这就使得旅游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合同格式迫切需要得到规范。最为重要的是,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立法者尽快对《合同法》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也就是说要将旅游合同尽快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这不仅是旅游合同发展的趋势所在,更是保障我国广大旅游消费者诸多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这样的理念早就在外国得以实践,旅游合同因为旅游本身的独特性与其他合同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真正落实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再者,针对旅游合同任意解除权大多由旅行社或旅行承办方主宰的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应该是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限,当然这样的权限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如遭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如地震,火山爆发,暴雨等或旅游消费者自身因变动因素而不能使旅游继续进行或在旅游消费中发现旅游宣传与实地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无法实现精神享受,心情愉悦的目的时,消费者都对既定的旅游合同进行解除,以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三) 加快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法规

  完善我国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法规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有力途径,也是其中心所在。而要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法规进行完善并非易事,首先需要对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调整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在管理条例中指出,以国内或入境游的旅行社应该缴纳的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而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缴纳保证金金额则不少于120万元。由此可见,我国对保证金的缴纳与规定的衡量标准是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这其中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比如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其经营规模或资金一定多于经营国内游的旅行社。这样的质量保证金收取额度为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也不利于出境游的经营与发展。因此在进行保证金收取时要衡量旅行社的规模与经济实力,同时对参团人数,团费缴纳情况进行适度的考察,在进行保证金收取时要确保每一位消费者在受到旅游权益侵害时都能够获得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同时,要给予一些规模较小,资金较少的旅行社一定的帮扶,优化其生存经营空间,促进旅游行业良性发展。

  四、结语

  我国的旅游行业正在不断的发展,而由于旅游行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酒店行业,餐饮行业,交通行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在新的时期,我们要进一步发展旅游业就需要对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要加强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要对合同进行完善,让消费者也有权益进行合同的解除。让旅游消费者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心情上的愉悦不仅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所在,也是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完善的最终目的所在。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7

  [摘要]高校旅游是一种新兴的特色旅游产品,本文以沈阳市城市的常住居民为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具体分析了高校旅游产品的认知、消费市场规模、消费者构成及消费行为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旅游产品开发应该如何满足市场需求的建议。本文对于高校旅游市场开发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

  [关键词]高校旅游产品消费市场

  一、前言

  高校旅游是一种新兴的特种旅游产品,广义的高校旅游是指以高校为载体,在校园内进行的具有高校特色的各种旅游活动的总称,狭义的高校旅游仅指以观光游览大学校园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本文所指的高校旅游为前者。

  随着高校旅游的发展,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这项新兴的特色旅游产品,但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旅游客体的理论研究,而对于高校旅游客源市场的案例研究在国内外都极少。

  为了调查目前高校旅游产品的实际消费情况,本文采取街头随机拦截的方式,对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共计1155人,其中:听说过高校旅游的有812人,对其进行了有关高校旅游认知与态度的调查;有过高校旅游行为的有201人,本文对这部分高校旅游者的结构特征与旅游行为特征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97份,问卷回收率为98%。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高校旅游产品开发应该如何满足市场需求的建议。

  本文对于高校旅游市场开发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对高校旅游的认知

  (1)感知度。在1155名调查对象中,听说过“高校旅游”的调查对象占样本总数的70.3%,这表明“高校旅游”在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中的知名度较高。

  (2)对“高校旅游”概念的认知。在感知到高校旅游的812名调查对象中,95%认为高校旅游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园观光;仅有5%的调查对象认为高校旅游可以包括修学旅游、体育旅游及事件旅游。这说明,目前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虽然对于高校旅游的感知程度较高,但在认知上还有很大局限,仅把高校旅游理解为狭义的高校观光游。

  2.消费市场规模

  在所调查的1155名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中,有过高校旅游行为的调查对象为201人(指广义的高校旅游),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7.4%,用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总数*17.4%可以近似估算目前沈阳城市的常住居民对高校旅游产品的消费规模。

  3.消费者结构

  本文按照人口统计学及旅游行为的主要特征指标,对有效回收的197份有过高校旅游行为的调查问卷进行了分析,结果如下:

  (1)性别。男、女比为1.3∶1,男性略高于女性,主要是因为很多高校旅游者是利用到高校出差开会的闲暇时间游览高校的,而男性在这方面的机会略多于女性。

  (2)年龄。20岁~25岁年龄段的游客最多(41.9%),其中多为大学在校生,他们到访高校的主要原因是:

  ①探访同学、朋友;

  ②与其它高校同学联谊;

  ③以访学和考研为主要目的,到其它高校进修,在上述过程中顺便游览高校。

  16~19岁年龄段的旅游者次之(30.2%),其中高中学生居多,他们高校游的主要动机是了解高校、为高考填报志愿做准备。上述两个年龄段构成了高校游客的主体,其它年龄段的游客所占比例较小、且较分散。

  (3)职业。在各职业类型的高校旅游者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大,占总体的48.8%,这与年龄结构的统计较一致。列第二位的是企业管理者,占18.6%,其高校旅游的主要原因是:

  ①与高校有业务往来顺便游览高校;

  ②到高校招聘人才,参观高校;

  ③知名企业家到高校讲学,游览高校;

  ④到高校进修学习,游览高校。其它职业类型占总体的比例较为分散,没有体现出较多的规律性。

  (4)学历。高中以下学历占旅游者总体的11.6%,高中及同等学历30.2%,大专及本科学历55.8%,本科以上学历2.3%。上述数据显示,大专及本科学历、高中及同等学历的游客占绝大部分,这与上面年龄结构、职业结构所表现出的结果较一致。

  (5)月收入。除去学生无固定收入的因素,月收入1500~2500元中等收入水平的高校旅游者所占比例接近半数,达44.4%;2500元以上的旅游者占6.2%。

  (6)旅游经验。通常,近三年来旅游次数在4次以上的旅游者被认为是旅游经验较丰富的旅游者。根据调查,近三年来旅游次数在4次以上的高校旅游者占总体的79.1%,说明高校旅游者的旅游经验较丰富。

  4.消费行为特征

  (1)动机。绝大多数高校旅游者到访高校都有其他目的,高校旅游只是附属行为。在197名有过高校旅游行为的调查对象中:直接以观光游览为目的造访高校的,仅占7%;另外93%的旅游者造访高校都有不同的原因,游览高校只是闲暇时的附属行为,造访高校的主要目的包括:工作或学习需要(23.3%)、探亲访友(34.9%)、日常休闲(11.6%)、其他目的(23.3%),包括:参加同学或孩子的毕业典礼、送新生入校,等等。

  观光和体验大学生活是高校游的最主要旅游动机。高校旅游各种动机所占比例如下:

  ①观光、感受大学氛围(36%);

  ②了解和体验大学生活(25%);

  ③欣赏科研资源,学习科学知识(11%);

  ④日常休闲,锻炼身体(8%);

  ⑤圆自己的大学梦、名校情结(10%);

  ⑥其他(10%)。

  (2)旅游方式。在197名高校旅游者中,没有人参加旅游团,全部以散客的形式进行高校旅游(散客组成:个人、家庭成员、朋友、其他)。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①客观原因:目前沈阳市旅行社中开展高校旅游业务的较少;少数有此项业务的旅行社未把高校旅游作为重点推广产品,缺乏宣传推销,很多市民不知道旅行社的这个旅游项目;少数旅行社对高校旅游的线路设计不科学,游览内容少而空洞,造成人们不愿参团。

  ②旅游者主观原因:大部分旅游者认为自己去高校旅游有以下优点:自己旅游在时间安排上比较灵活;有孩子或亲友在高校读书或工作,可以安排参观游览高校;自己旅游比较省钱。

  (3)消费结构。197名高校旅游者都是以散客形式进入高校的,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高校对于个人出入高校管理比较松散,高校大多可以自由出入,所以这些旅游者在购买门票上的消费为零;53.5%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有饮食消费,但金额都不大;在住宿、乘坐校内交通工具两项上没有游客参与,消费为零;没有游客参与旅游购物,消费为零;23.3%的旅游者参加过校园的各种文体活动,例如校园歌曲大赛、校园文化节等,但没有金钱消费;没有人在游览过程中聘请过校园导游,在导游消费方面为零。

  综上所述,游客在高校旅游过程中的金钱消费几乎为零,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①我国目前大多数高校并未开展高校旅游,因此不能为游客主动提供交通、导游、旅游购物等服务;

  ②少数开展高校旅游的高校,其旅游开发程度不高,例如几乎没有学校进行旅游购物及校园交通的开发,使游客不愿消费或消费无门。

  (4)到访时间。在一年中,78.9%的高校旅游发生在5、7、8、10月。在一周中,高校旅游没有特别明显的高峰,但周末游客稍多(约占一周游客总数的35%)。上述现象的出现与学生旅游者所占比例较大有一定关联,因为学生的闲暇主要集中在寒暑假、五.一、十.一和周末。

  (5)游览时间。有72.3%的高校旅游者在高校的停留时间在4小时以下;13.3%在4~8小时;8.7%在8~12小时;停留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只占5.7%。可以看出,大部分游客在高校的停留时间都较短,而且以观光游览为主要目的,对学校没有更深层次地了解。

  (6)重游率及重游目的。有65%的旅游者游览过多所高校,他们认为不同类型与档次的学校之间在校园景观及氛围等方面差异明显,会使其产生游览不同高校的欲望。

  但是,同一所高校的重游率较低,只有5%的旅游者重复游览过同一所高校,重游原因主要有:探访同学或朋友顺便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高校附近居民在闲暇时间到高校健身、休闲。

  (7)各种高校旅游产品的消费比例。观光型、体验型与求知型旅游产品较受欢迎,详见本文2.4.1部分对旅游动机的统计分析。特色突出的高校入游率较高。根据调查分析,特色突出的高校吸引了多数旅游者。特色高校主要包括:

  ①国内的一流重点大学(例如北大、清华)。56%的高校旅游者游览过一流重点大学,34.5%游览过重点大学,9.5%游览过一般大学(指省、市级各类普通高校)。可见,一般情况下,高校的等级越高、知名度越大,旅游者对其的旅游需求也越强烈。

  ②79%的高校旅游者游览过各种专业类院校,例如音乐、美术、农业、电影、体育及建筑类大学等。自然景观、园林小品、教学及科研设施类的高校旅游资源吸引力较大。

  在高校旅游过程中,消费各种高校旅游资源的旅游者比例如下:自然景观,26%;园林小品,26%;教学及科研设施,25%;校园生活,8%;科普讲座,6%人;体育设施,3%;旅游商品和纪念品,1.3%;校园文化,0.6%;其它,3%。

  (8)满意度评价。11%的游客对高校旅游感到很满意,35%比较满意,54%不满意。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高校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经历感到不满意,主要原因如下:

  ①感兴趣的许多地点不允许进入,例如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设施一般不向校外人士开放;

  ②高校未建设有效的旅游解说系统,使游客在游览中缺乏引导,旅游期望得不到满足;

  ③高校内缺乏合适的住宿地点;

  ④缺少旅游购物场所及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例如校徽、特种纪念品等。

  造成上述现象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都没有进行旅游开发,高校旅游者的旅游行为都是自发进行的,因此学校内没有供游客消费的各种旅游产品,也没有为外来游客设置相应的旅游服务,例如导游讲解、旅游纪念品销售、组织游客参与学生的某些文体活动等。因此游客只能自己在校园内凭着感觉游览,游览效率和效果都不会好。

  三、关于高校旅游产品开发的若干建议

  根据本文对高校旅游产品消费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高校旅游产品的开发应该注重以下环节:

  1.条件适合的高校要主动开发高校旅游产品。目前,普通市民对高校旅游的兴趣较大,而且已有17.4%的调查对象有过高校旅游行为。但由于管理难度大等多种原因,绝大多数高校都没有正式向社会推出旅游产品。这种需求与供给间的矛盾既使旅游者在自发游览高校的过程中得不到旅游期望的满足,又使高校的日常教学与科研工作在被动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受到了不良影响。因此,条件适合的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旅游开发与接待部门,化被动为主动,对到访学校的各类游客进行疏导与管理,以实现高校旅游产品的良性开发。

  2.高校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应该重视与旅行社的合作。目前高校旅游者主要是以散客的形式游览高校,由于其在到访时间上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不利于高校对旅游者的规范管理。因此,高校在销售旅游产品时,要充分利用旅行社的分销渠道,把高校旅游推向市场,实现高校旅游的规模化与规范化。

  3.根据不同类型客源市场的需求偏好,开发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例如,邀请学生的亲友参加与学生相关的节庆活动;召开高水平学术会议,以吸引更多的公务、会议型旅游者;举办校庆活动,邀请校友、政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吸引高校节庆旅游者;将体育馆、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向外界出租,吸引健身、休闲型旅游者。

  4.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特点,联合多所高校,设计出特色突出的高校旅游线路。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8

  [摘 要] 本文对于城市居民旅游消费环境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对于城市居民旅游消费环境产生影响的要素,并深入探究可持续旅游管理的作用及发展方式。

  [关键词] 城市居民;旅游消费环境;可持续旅游管理

  引 言

  当今社会在飞速进步,经济也在快速发展。经济条件在我国得到了全方位的提高,因此,拥有外出旅游条件的人逐渐增多,旅游业也就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甚至有很多的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都是依靠旅游业。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名胜古迹、景区数不胜数,如果能够对我国的旅游业进行合理、有效地开发与管理,那么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旅游业当中的消费结构也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1]。通俗地说,就是旅游者所游玩、观赏的环境质量决定着旅游消费的高低。因此,针对旅游业做好可持续旅游管理,才能使旅游业的开发拥有可持续性,对旅游业的长期战略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旅游业中的消费结构

  1.1 通过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层次分类

  通常来说,旅游的消费方式可以分之为生活消费、享受消费和发展消费,其中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消费具体又可以分为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其中餐饮、交通、住宿等是消费者在旅游途中的基本需求;而从事相关娱乐活动、购买纪念品等方面的消费则是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心理方面的需求。不同的旅游者会体现出不同的消费需求层次。

  1.2 通过旅游活动中消费的重要程度分类

  在旅游活动中会产生的消费有很多种,不一样的人和环境就会产生不一样的消费方式。通过旅游消费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种消费类型:必要的消费和非必要的消费。比如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就是旅游中必要的消费;而非必要的旅游消费通常是指在旅游过程中非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消费,比如购买纪念品,享受高档的娱乐设施或服务等方面的消费。

  1.3 通过旅游目的地的当地情况综合分类

  基于对旅游消费结构的分析中,通常将上述分类进行适当的结合,并根据不同的旅游城市、不同的旅游者、不同的旅游类别和不同的旅游季度展开分配和综合分类,从而为市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效益的层次看,大多数人们在旅游活动中和在旅游目的地的消费金额通常都会比在常住地的消费金额高很多,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得知,旅游的目的地、环境能让旅游者产生消费的念头和动机,而在旅游目的地让旅游者消费的因素通常离不开目的地的游览、服务、产品等方面。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越好,旅游者的消费动机与消费金额就会越高。因此,完善和优化好目的地的综合条件是提高旅游业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

  2、对城市居民旅游消费环境影响的因素

  2.1 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

  旅游消费是相较于生理需求类消费来说更高的一个层次的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通常只在对完成生理需求类消费后,并且仍然有一定数额的节余时,才会将需求变为现实。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越高,其购买旅游产品的经济基础就越好[2]。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既有着不同的消费方式,也有着不同的需求程度,从而影响着消费结构的变化。旅游者的收入越高,他们的旅游需求就可以得到越充分的满足,从而使旅游消费的层次从低向高发展。现如今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普遍地提高,很多城市居民有着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对于旅游过程中的消费层次也会相对地提高。例如出行方式、住宿条件、餐饮条件等方面就会选择较为高层次的消费。

  2.2 因人而异的旅游消费需求

  在旅游中每个人的喜好、需求、选择都不同。不同的年龄段、工作、个人喜好、性别等各个方面都会导致旅游消费需求的不同,经调查发现,女性在旅游中的消费支出通常会比男性旅游者要高,甚至时常有旅游出行的计划的女性数量也明显高于男性。这一数据在国内外的旅游业中都惊人的相似。同时,不同的年龄段也会对旅游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年龄段较低的人群对于饮食方面要求通常是多而不精,而对一切娱乐性的开支则比较多;对于年龄段较高的人群,则会对住宿、饮食、交通等方面的要求较高。一些职业,比如出差办公的人员,对于这类旅游者来说在旅游过程中的消费需求比较集中于方便快捷的交通设施、舒适的休息环境以及高服务质量的餐饮条件等。此外,不同的旅游者的收入不同以及节假日时间长短的不同,也影响着旅游者的旅游时间和消费数量。归纳上述,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的旅游者决定了不同的旅游消费结构。

  2.3 旅游产品的结构及质量

  生产水平决定着消费水平,产品结构决定着消费结构。也就是说,旅游业向旅游者提供的衣、食、住、行等各种类型的旅游产品的生产部门是否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生产,是开发良好旅游环境的基础。在现如今的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及重视越来越高,合理的价格以及优质的质量才会使消费者觉得物有所值,因此才会产生多次消费的可能 。当旅游产品都有了这样的条件和口碑,那么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一个质的提高。因此,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就是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旅游业本身依赖经济的支撑,良好的产品质量与口碑就是决定旅游业生存时间的关键。旅游者在消费后所得到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对这次旅游印象的关键。旅游业不是一次性产业,它需要在群众中取得良好的口碑和名誉,才能使旅游产业获得二次消费和多次消费的机会,因此,让旅游者在每一次消費过后感觉到满意,是维持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点之一。

  2.4 旅游环境中的消费价格

  旅游过程中需要花费的金额对于旅游环境的优劣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如今,很多旅游业从业者为牟取暴利,对于旅游环境中的餐饮、住宿、娱乐设施等方面的消费肆意加价,引起了很多旅游者的不满。尤其在近期,这一类的新闻和事件频频被报道出来。例如,某某景区的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某某旅行社违背规定擅自更改收费项目的金额以及游览的内容等等。这些事件在消费者心理上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些恶劣事件的影响导致很多消费者对旅游业的认识或多或少产生了误解。这对于旅游业的發展十分不利。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业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旅游业从业者的行为,约束一些不良商家出售高价商品、强买强卖等行为。净化旅游业的环境,成为旅游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的保护伞。

  3、可持续旅游管理

  3.1 什么是可持续旅游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的全球化,使得旅游业更加繁荣。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让旅游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可持续旅游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指要求旅游业的从业者们以长远的眼光来从事相关旅游工作,要求在确保旅游活动开展的同时不会影响旅游地区未来的已有条件以及吸引和接待新的旅游者来访的能力[3]。旅游业景区、大自然环境的每一寸土地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再生的存在,如果对于环境的开发不进行适当的保护和管理,那么这对于旅游业来说就是等于慢性死亡。自然环境是旅游业最根本的`基础,也是人类独一无二的家园,因此实施可持续性的旅游管理和开发,对于任何一方的长期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3.2 可持续旅游管理的作用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旅游业以及景区在不断地扩张。这使得景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同时对于景区环境的维持和保护产生了一个重大的威胁。景区的扩大发展,旅游者增多,这些都是使得环境被破坏的重要因素。可持续旅游管理,提倡的是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仍然可以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以及市场需求,这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3 可持续旅游管理的发展

  可持续旅游管理的发展,重点在于可持续性。首先,需要做好的就是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旅游业从业者的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因此,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就是对旅游业发展的保护。其次,在可持续旅游管理发展中,利益的协调是最关键的环节。利益关系是开发者与相关部门的主要矛盾,景区的开发是迎合市场的需求,因此需要做好适当的调理,在开发的过程中注意环境的保护以及做到可持续性的开发,才能做到双赢的局面。因此,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具体的相关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也是我国旅游管理中做得欠妥的地方。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对于旅游者和开发者来说减少了约束力,使得他们没有了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有了详细合理的规则制定,才能使旅游业合理化、可持续性地发展。

  4、结 语

  旅游业的发展符合了人们的消费需求,是人们选择娱乐、休闲、度假的前提条件。因此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有效的管理,才能使得旅游业长期平稳地发展。良好有效的管理与旅游环境质量的提高以及可持续旅游管理发展密不可分,同时做好环境生态的保护不仅仅是旅游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同时也是我们全人类应尽的义务。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9

  摘要:产品对文化和传播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本文分析了旅游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旅游产品传播体系的现状及旅游产品传播体系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在旅游产品传播中构建消费文化空间的建议。

  关键词:旅游 传播 消费文化空间

  一、旅游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文化产业指的是通过上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和传播。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归纳,它至少包括以下行业:影视业、音像业、广告业、咨询业、业、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

  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如何呢?旅游作为一种文化休闲行为,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探索旅游目的地独特的文化内涵,寻找旅游景区特有的文化脉络,感受旅游目的地特定的文化氛围。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定义来看,文化旅游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子类,旅游业的必须在文化产业的指导下完成,加强文化研究,是对现有旅游资源进行深层开发的前提。因此本文认为,旅游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文化是旅游的精神内核

  旅游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而产生的。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任何旅游产品都向消费者传递一种独特的文化,比如江南的乌镇、周庄等,它向消费者展示的是一种江南水乡宁静、远离都市喧嚣的文化;而桂林山水、九寨沟等风景区,向我们传播的则是一种山水文化;布达拉宫、青城山等宗教圣地,作为旅游项目传递给我们的是信仰文化;内蒙古草原、云南的彝族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景观,传递给我们的则是民俗文化;成都市作为现代田园城市,向我们传递的是现代城市文化……总之,旅游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文化。旅游景区的旅游设施、旅游服务都蕴含当地的独特文化,反应当地的文化特色。旅游活动的本质是一种文化活动,文化是旅游业的精神内核。

  2.旅游业的开发过程就是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的过程

  旅游产业的开发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对旅游资源进行设计和挖掘,深入的挖掘当地的具有特色的旅游文化资源,使文化渗透到旅游活动的全过程中。文化资源是指前人所创造并积累的文化遗产库和今人所创造的文化信息的总和,是人类追求和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产品和活动。旅游业的开发过程就是将文化资源实现向产业化的转变。使文化资源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对文化资源作用空间的拓展。这里以都江堰的开发为例进行说明,都江堰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并使用至今的大型水利工程。都江堰作为文化资源只有转化为文化产业才能将自身价值最大化,首先都江堰工程悠久、运行、与环境和谐结合,在历史和科学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其次,都江堰附近景色秀丽,文物古迹众多,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第三,都江堰的发展为当地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旅游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发展旅游的所得用于当地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总之,都江堰的产业化运营,在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最大限度的实现了都江堰作为文化资源的自身价值,并拓展了其价值空间。

  二、旅游产品传播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

  月前我国的旅游产品的传播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里我们首先对其传播体系现状进行简单的分析。旅游产品具有异地性和对文化性,旅游形象是区域旅游发展的行动指南,是游客优先选择旅游目的地的感知依据。旅游产品对传播体系有很强的依赖性,旅游广告具有塑造旅游地“诱导形象”的功能,当然影响旅游地形象的因素很多,比如旅游地本身的旅游设施、导游人员及其他旅游行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旅游者本身的因素等。这里笔者将旅游产品的传播体系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从横向的传播体系来看,旅游产品的传播方式包括

  ①杂志,如《时尚旅游》《旅行家》《国家地理》等,旅游杂志形象的再现旅游产品的概貌。

  ②网络,目前网络传播呈现立体化的趋势,通过网络消费者不仅可以了解旅游信息,更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酒店预订等功能。国内现有的网络不仅包括旅行社、酒店、景点设置的网络宣传平台,还形成了专业性的旅游网站,如携程网、《中国国家地理》网络版等。

  ③电视,电视对旅游形象的传播主要有三种形式:电视专题片、广告和植入式的旅游形象宣传。旅游电视广告如国际旅游局以“中国,魅力永存”为宣传口号,推出了一系列旅游形象广告片。专题片如《世界遗产在中国》,植入式的形象宣传是传播效果很好的一种,如《乔家大院》的播出火了晋商旅游。

  ④电影,电影对旅游地的形象宣传主要表现在将旅游景区作为电影的拍摄场地或者灵感来源。比如《阿凡达》的导演卡梅隆说哈利路亚山的灵感来自中国黄山,引起了黄山、张家界的旅游热潮。

  ⑤其他宣传形式,比如海报宣传、报纸广告、直邮广告、旅行社促销活动等等。

  从纵向的传播体系来看,旅游景区的形象构建主要包括以下的流程即对旅游地形象的事前认知,旅行过程中对旅游地的想象再建,对旅游地的事后评价三个方面。

  对旅游产品的事前认知,主要来自横向旅游传播体系各种媒体的传播,以及旅游者的朋友推荐,加上旅游者自身的想象,正如Mackay所说的塑造旅游地“诱导形象”的功能。旅游者在旅行之前都会对目的地的形象进行事前的构建,这将直接影响其旅游体验。而在旅行的过程中,旅游者会结合自身的体验对目的地的形象进行再次构建。在此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设施,导游人员对景区的讲解能力,宾馆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景区其他游客的素质,景区的天气情况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旅游者在旅行结束后,会形成对该旅游地的一个新的形象认知,他会对旅游地进行评价。这个评价将通过人际传播影响其亲朋好友对旅游地的形象认知,也会决定旅游者是否会对旅游产品进行二次消费。

  目前我国旅游产品传播体系存在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没有形成完整的传播体系,产品宣传碎片化

  旅游产品与其他商品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其系统性,与相关产品的高度关联性。旅游产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单单“游”的旅游景区而言,旅游产品也是和周边的地区形成旅游线路,因此旅游产品的传播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传播体系,而不是碎片化的零散传播。就我国目前的旅游传播状况来看,消费者接受到的都是一些碎片化的信息,主要表现在:

  ①传播内容的碎片化,旅游产品是一个系统的产品,但是媒体向我们呈现的只是一些碎片化的内容。比如《乔家大院》向我们展示了一座承载了晋商兴衰的文化大院,但是我们如果想要为旅行搜集资料就没有一个权威、系统的媒体。我们能够搜到的只是一些旅行社的线路、报价信息,乔家大院所蕴含的旅游文化的信息却是少之又少,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信息的需求。

  ②相关旅游产品之间合作不够,一条成熟的旅游线路,其上所包含的各个旅游产品应该是协作共生的。在旅游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单个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传播的信息也容易淹没在海量的信息中。所以从产品规划到信息传播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各个景区之间应该相互协作。

  2.在产品传播中没有突出其文化性,产品缺乏独特性

  旅游产品在整个的传播过程中,都要突出鲜明的文化特色,旅游产品只有与文化结合才能形成特色,实现可持续。我国拥有众多的文化遗迹,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在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必须深入挖掘其文化性。我国有很多古城,众多古城都以“古城”作为自己的文化,产品缺乏差异性。2010年四川遂宁和湖南凤凰古城因为旅游宣传语雷同,产生了纠纷。凤凰古城的宣传语是“为了你,这座古城一等了千年”,遂宁的宣传语是“为了您,这座城市等待了1660年”。从表面上看,这是两座古城的宣传语纠纷事件,从深层看,这反映了开发者没有深入挖掘古城的“文化”,古城蕴含的文化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深入挖掘,旅游产品才能具有独特性。

  三、旅游产品消费文化空间的构建

  针对以上分析的旅游产品传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提出了构建旅游产品消费文化空间的建议。消费文化蕴含了人性、自我表达及风格的自我意识。消费文化有两层含义:首先,就的文化维度而言,符号化过程与物质产品的使用,体现的不仅是实用价值,而且还扮演者“沟通者”角色;其次,在文化产品的经济方面,文化产品与商品的供给、需求、资本积累、竞争及垄断等市场原则一起运作于生活方式领域中。旅游产品消费文化空间的构建,就是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能体验到“文化”,让消费者处于旅游产品带给他的文化空间中,满足其旅游需求。从文化的维度来看就是使旅游者暂时忘记他本来的身份,被旅游地的文化所同化,投身到旅游地的消费文化空间中来。而作为旅游产品开发者所要做的就是将文化置入到旅游产品中,为消费者构建一个具有吸引力、独特的消费文化空间。

  1.构建旅游消费文化空间,首先要“以人为本”:

  构建消费文化空间,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明白向“谁”说的问题,要“以人为本”。消费文化空间“文化”概念的确定,应该顺应旅游者内心的需要,将旅游者的动机、爱好、兴趣、需求与旅游资源的性质、特点和规模结合起来,创造出一个世俗世界以外的神圣世界,让旅游者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进入到一个放松的消费空间。在旅游的过程中,要赋予旅游者一种角色身份,使其进入到我们所构建的消费文化空间中。帮助其完成旅游体验。而在这个文化空间构建的过程中,要从旅游者需求出发,遵循人体的生理和心理,满足人类审美、修学、交流、康体、休憩及整个生活方式需求作为第一要义的原则。努力设计和开发出使旅游者感到满意的消费文化空间,突出旅游环境的情景化、体验化。

  2.将“文化”作为一个概念置入旅游产品的传播体系中

  旅游者旅行的过程就是对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等商品的享用,但是旅游作为一种与文化高度相关的产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旅游产品的享用只是部分的与其物质消费有关,更重要的是对商品“文化性”的体验。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把握,就是对旅游产品所传递的信息而然的把握。在这种意义上,旅游产品作为一种与文化高度相关的商品,其消费一定与其他更多的平庸文化商品的持有和消费相关,高雅文化必须置人在平庸商品的社会空间中,并贯穿于整个传播过程中。

  在旅游消费文化空间的构建中,要努力的构建一个不同于旅游者日常生活的世界。我们所要构建的消费文化空间就是要努力营造一种空间,使旅游者在忘记世俗回归到旅游地所构建的文化空间中去。这种消费空间首先要有一个“概念”,它是我们构建消费文化空间的核心,在整个旅游产品的传播过程中将这个“文化”概念一以贯之,置入到旅游者所接触的商品的所有环节。这种消费文化空间的构造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堆砌,而是以建筑等有形的物品为载体,形成的一种文化气场。例如平遥古城是明清时期晋商文化的中心,因其保存完整成为研究明清时期汉民族文化的标本。但是从现在的旅游模式来看,没有形成一种以晋商文化为概念的消费文化空间。进入古城后,主要的景点城墙、县衙、日升昌票号,传达了不同的文化概念。城墙是传达古代军事文化;县衙传递了文化;只有日升昌票号是晋商文化的载体。平遥古城作为晋商文化的中心,它是近代的中心,一座小城能够担负起整个国家金融中心的重担,本身就有很大的文化价值可供探索。但是古城的现有项目却没有挖掘出资源所蕴含的巨大价值,这是对旅游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在平遥古城文化性的挖掘上,应该突出晋商文化中心的文化特色,将晋商文化的概念贯穿于整个古城旅游传播体系中。

  综上所述,在旅游产品的传播中构建消费文化空间是解决目前旅游传播体系中所呈现出的众多问题的重要途径。旅游消费文化空间的构建要将文化置入到整个旅游传播体系中。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1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目前我们主要关注对整个消费群体的保护,而专门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却比较匮乏,本文主要针对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比较容易受侵害的几大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旅游消费者的基本法律意识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目前消费者对旅游方面的法律所了解的现状令人堪忧,虽然对一般的旅游消费者而言,与旅游有关的法律并不需要进行专门学习就能满足旅游的需要,消费者是否主动地查阅相关法律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能够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从我们所回收问卷的调查结果可知,消费者要想通过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帮助自己及时阻止合法权益进一步被侵害以及促进旅游纠纷的有效解决,他们还需要在网上查阅、图书浏览等方式增强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对法律内容的讲解有所欠缺,有关合同内容的说明并没有对消费者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旅行社在法律宣传这一环节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旅行社在进行旅游路线宣传时应当在宣传册背面或者专门留出一定的页面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宣传。这不仅会对想要旅游的消费者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能避免一部分消费者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同时,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增大告知内容的宣传力度,在消费者旅游之前通过广播等方式反复宣传相关法律及注意事项,消费者对相关法律了解的状况也就能够得到改善。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通过问卷调查得知,政府部门在法律宣传方面起到的作用最大,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视媒体了解相关法律。虽然电视广告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为了越来越多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在旅游法律宣传方面,电视媒体进行的宣传基本是针对环境保护以及如何做一个文明消费者,而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涉及的很少。应当鼓励相关单位建立更多的文字轻松、画面形象的法律宣传网站,同时学者们应编写更多适合一般旅游消费者阅读的法律宣传书。

  二、旅游合同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动性不强,同时对于合同内容也缺乏应有的关注,这一现状令人堪忧。签订合同是跟团旅游的前提,而部分消费者未签订合同就随团旅游,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没有签合同的意识或过于乐观的估计了旅游状况。虽然合同内容比较多,但合同的重要内容旅行社都会着重标出或者在开说明大会时予以特别强调。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细心听取旅行社有关人员的讲解。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虽然多数旅行社会要求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但是通过调查显示,仍然存在很多旅行社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合同,旅行社在加强自身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旅行社在拟定合同内容时应尽量避免过于专业的术语,否则会打击消费者阅读合同内容的积极性。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监督旅行社提供合同文本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是对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最基本的要求。有关合同这方面政府的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部分旅行社不签合同的行为威胁到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加重对这类旅行社的处罚,明确不签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时的责任分配,加重旅行社的责任,从而加强旅行社签订合同的主动性。

  三、旅游纠纷原因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一般的旅游纠纷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缺乏警惕性,本着放松身心的目的,降低了自我保护的意识,这就让侵权者有机可乘。同时旅行社的提醒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重视,这种心态比较普遍,消费者需要加强防范,尽量避免。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旅行社在旅游纠纷方面所能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提醒,对相关事项做到必要的告知并予以解释。为了避免一般的旅游纠纷的发生,导游对游客的提醒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有时旅行社会侵犯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其它方面的侵权行为,导游的提醒还是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在对旅行社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饭店、旅馆等服务企业以及小商贩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要随队进行下一个景点的游览,迫于时间问题,一些消费者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以免这类企业利用消费者的处境趁机侵犯消费者。

  四、旅游纠纷解决

  (一)以消费者为视角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一些消费者并不会积极地要求赔偿,在主观方面保护自己的意识并不强烈,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抱希望或者是担心程序复杂,总之,一部分消费者并不会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调查结果显示,旅游纠纷一般都能够得到解决,只是有一部分消费者会中途放弃或者直接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初阶段就已经放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消费者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反应就能使纠纷得到解决。

  (二)以旅行社为视角

  一部分消费者反映在旅游途中权益被侵犯时找不到负责人,因此旅行社在责任分配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多数的旅游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这种途径相比而言有及时、方便的特点。旅行社还需要对这种解决途径进行完善,细化旅游过程中的责任分配,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从而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而不耽误接下来的旅游安排。

  (三)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为视角

  在旅游纠纷处理方面,消费者反映比较多的是纠纷解决程序复杂,尤其是遇到数额比较大的纠纷时,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参与诉讼,但是,经过利益的衡量之后,一些消费者反而感觉参与诉讼的成本相对来说会更大,因为他们需要付出诉讼费用,同时还会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诉讼也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负担。这就需要政府提高效率,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减少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成本。

  经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旅游消费者、旅行社、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所提的建议都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在探究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方面,以上三方都有一定的原因,所以在完善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综合采取措施,加强三方的联系,建立内在的协调机制。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11

  摘 要: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我国旅游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较低,消费者对旅游相关法律的了解与认识现状堪忧,且许多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后,并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都是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的集中体现。要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应从政府旅游管理方面、旅行社方面、消费者方面共同着手,从社会全方位角度出发,普及消费者的法律知识。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意识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基本法律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消费者的“知法、懂法”现状及原因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消费者对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的了解程度来看,高达42%的旅游者并不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虽然社会上各式各样的普法宣传不断,可根据调查结果来看,人们旅游次数多了,但相应的法律意识却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注:您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吗?A非常了解B、基本了解C、了解一些D、不了解)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我国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普法宣传一般都由社区、基层法院等进行,主要都是由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主体比较单一,没有很好的调动旅行社、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普法宣传。

  (二)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的“用法”现状及其原因

  曾有网站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调查, 结果显示: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63.8%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同时有近七成的消费者认为维权的成本太高。而旅游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旅游消费者往往由于旅游时间短暂,主张权利的机会极少。旅游消费者也不愿意过多消耗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屡屡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当消费者在旅游中遭到侵权时,仅有很小部分的消费者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大多都是投诉到旅行社或侵权所在的酒店等单位,而竟有28%的消费者选择接受这种侵害而不做任何处理。

  (注:当您的正当权益在旅行途中受到旅游服务行业的侵害时,您会采取的措施是?A、向侵害自己权益的旅行社或酒店等服务企业投诉 B、承认受到侵害但不做有效处理 C、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审理 D、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采取暴力)

  由此可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何其淡薄。当然这也与消费者自身所处的地位和能力以及长期以来的思想观念有关。通过我们的实地调查分析,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复杂,成本过高,诉讼难度过大;消费者通过自身维权经验或者媒体报道等了解到,即使诉诸法律也未必能得到圆满的解决,甚至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的措施探究

  (一)政府旅游管理方面

  首先,政府部门应利用效果明显的宣传方式,其次,应指导其他部门,如社区街道居委会、基层法院、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普法宣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立法律咨询站这样的基层询问机构。再次,除去社会普法来说,政府也应紧抓在学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从学生时期培养法律意识,开展法律课堂,全面的提升新一代的法律素养。

  (二)旅行社方面

  首先,旅行社可以通过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予以告知。其次,旅行社可以采取将与游客旅游相关权利的法律在旅游手册上进行刊印,旅行社在进行旅游路线宣传时应当在宣传册背面或者专门留出一定的页面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宣传。再次,在旅行团出发之前或者路途中,运用广播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注意事项告知的同时对重要的与旅游有关的法律常识进行解读,并且告知游客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和解决方法。

  (三)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消费者的观念意识问题,许多消费者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从而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结,为省事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自认倒霉,连基本的维权意识都没有。所以,解决消费者的观念和思想问题才是关键。首先,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其次,消费者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习与自己的权利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学习,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变法律知识为武器,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消费小论文 篇12

  我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历来相当重视。我国对西藏自治区文化事业以及文化事业的重视明显的体现在供给与需求两方面。在供给层面上,根据《西藏自治区统计年鉴》的相关统计数据,2002—2015 年,我国对西藏地区用于发展文化事业的财政支出由44 575 亿元增加到460 666 亿元,增长了9.3 倍。需求层面上,西藏地区居民用于文教娱乐的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极为明显。根据《西藏自治区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西藏自治区城镇人均文教娱乐服务消费从2000 年的58 元人民币增加到2015年的211 元人民币。

  文化产业消费与文教娱乐消费的强有力增长带动了西藏自治区文化事业的积极迅速发展。西藏文化产业不仅仅只依赖于旅游,更衍生出更多带有科技含量的文化产品。西藏文化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升级与优化,在GDP 中的比重也大幅增加。

  一、相关理论回顾

  对于公共财政投入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关系探讨时,吕志胜从公共财政投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外延两个角度,详细论述了公共财政投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从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和优化财政投入结构两个维度进行阐述,为公共财政投入能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强大的促进作用而提出了对策建议。王德高在其文章中主要分析了我国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发现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科学界定财政支持范围及加强对文化产业所投入资金的绩效考核。对于公共财政与文化消费的相关关系探讨,此问题一直是热门议题,相关研究可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政府的财政投入增加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挤出效应,另一类则认为财政投入会促进居民消费的增长。

  具体到我们所要分析的文化消费,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公共财政投入有助于居民文化消费的进一步增加,并针对此提出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建议。然而,对于西藏旅游文化产业的现实状况,我们发现:西藏本土常住人口300 多万,且地域分布不均,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西藏本地居民对于政府新兴建设的文化设施、文化项目投入和平台建设难以形成规模消费潜力。相对地,这些文化投入却成为面向外来旅客在藏游玩过程中影响其消费体验感知的重要基础条件。大力投入兴建的各类文化基础设施丰富了游客的选择、各类专业化文化项目建设有助于游客深入了解西藏的历史人文风貌。因此,直观上看,西藏旅游消费与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以及文化产业或事业的发展有着内在联系。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在于揭示这种内在关联是否存在,进一步区分看待,公共财政投入和文化产业发展对内地游客和境外旅客是否存在赞同的吸引力。因此,我们需要验证:西藏旅游消费规模(因变量)与西藏在文化产业和事业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自变量)以及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自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强度如何。

  二、理论概念测度、指标数据获取与实证分析

  本文集中关注西藏旅游消费状况与公共财政投入对文化产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希望通过经验数据来实证检验这种内在关联性。首先,需要找出影响和反映西藏旅游消费状况、公共财政支出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指标数据。然而,反映西藏地区相关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较多,涉及面较广,因此,需要从这些繁杂的统计指标中提炼出那些能够最佳反映理论概念内涵的指标。

  本文运用多元统计分析中的因子分析来提取这些理论因子,以此对相应理念概念进行综合测度。我们采集西藏历年统计年鉴所公开的经济指标数据来进行因子分析,年鉴数据自2003—2015 年(2003 年度西藏统计年鉴中部分经济指标的统计口径较上年度发生较大转变,部分统计指标属于首次发布,本文所引证的统计指标涉及其中,所以无法进一步向前追溯更早时期的数据信息)。这些经济指标数据实际上清晰地反应了自2002 年起至2014 年止的13 年中,西藏自治区在经济、社会、人文、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

  客观原因使得我们无法赴西藏自治区进行深入调研以获取第一手数据,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是经过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大队等权威统计机构中专业统计工作者收集汇总得出的,在数据质量方面有着充分保障。列示出本文集中测度的理论概念与初步选取的经济指标。

  三、结论与建议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应当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全局性的一种把控,同时进一步强化政策,包括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注重全局发展策略。

  例如,采取一些调控措施来化解商业地产库存,重点针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或者是办公用房等工程建筑项目来重新调整,可将这类用地改造为电商用房,或者是科技研发型的地产公司,也可以是高层次人才住宅公寓。尽可能指导地方(三四线城市)有效降低住宅小区配建商业用地。与此同时,相关的金融配套服务机制也需要完善,比如,加强对首付贷、众筹等新产品的合规监管,以此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同时还需要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逐步纳入到区域内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之内。

  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就拿深圳来说,在目前土地市场比较火爆、溢价率急升的严峻情况下,作为房地产的投资者,在做出相应决策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情况,根据企业的实力以及经营管理经验,来做出并选择最合适的拿地策略。深圳与周边的地级市不同,深圳市商品房库存水平低,呈现为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基于此,当地需要加强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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