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思想论文:西方公平观的历史追溯

时间:2020-12-01 12:56:40 历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启蒙思想论文:西方公平观的历史追溯

  论文摘要:公平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当前,西方社会的社会公平思想理论深厚、派别林立,这与西方古代丰富的社会公平思想是分不开的。从古希腊时期到启蒙时代,公平思想从萌芽状态发展到成熟,公平思想不仅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并且代表了人类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理想。

启蒙思想论文:西方公平观的历史追溯

  论文关键词:公平,公平观,西方,启蒙思想,契约论

  想要分析当代西方社会公平观的实质,必须理清西方哲学家的社会公平思想的发展脉络。他们的思想不仅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而且是西方当代社会公平观点的理论渊源,为当代社会公平思想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环境和思想基础。本文主要讨论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公平正义思想的萌芽;古希腊时期公平思想的系统发展,主要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思想;启蒙时代的公平思想发展,主要是以卢梭等为代表人物的契约论的公平思想。

  一、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作为德性存在的公平思想萌芽

  古希腊前期各个学派林立,思想交错发展。在公平正义领域,虽然没有出现系统的理论,但是在多个学派已有了萌芽。在古希腊,“公平”与“正义”同义,为justice。在古希腊的史诗《劳动与时令》中,诗人赫西阿德在诗中劝说他的弟弟,应当获取应得的财富,不取不义之财,从而把正义和利益的公平分配结合起来。米利都学派的阿纳克西曼德最早用哲学语言论述了“公平正义”——“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灭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在实践大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并且彼此互相补偿。”毕达哥拉斯用数来解释正义,重要的是他是西方较早把社会与公平联系到一起谈论的。他意识到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他认为人类社会“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赫拉克利特认为斗争体现了正义;德谟克利特的思想相较有所发展,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两种含义;而梭伦则从其政治目的出发,最早在正义的概念中引入“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并提出了城邦正义观。梭伦认为,正义的社会必须调和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并且以法律为依托,寻求矛盾双方的平衡点。正如他在诗中写到“:我持大盾,保护两方,不能使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智者派提出国家和制定法起源于契约,其基础也就是正义,这无疑是契约论的先导;当然其中也有反方向的逻辑即“强权即公理”,特拉西马克曾说过:“凡是对强者有利的就是正义。”

  古希腊前期的思想家最大的贡献在于意识到了公平问题,并根据自己的'理论立场创造了理论研究框架,给出了相应的研究方向。

  二、古希腊时期——作为原则存在的公平思想探索

  从哲学高度看待社会公平问题,从苏格拉底就开始了。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早期思想的集大成者,面对当时参差不齐的道德思想和政治决策,他提出“正义(公平)是一种美德”。他将正义与德性、理性结合起来,并强调法律的正义性,他最后的命运便是对“守法即是正义”的最好诠释。

  柏拉图直接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正义思想,虽然柏拉图也没有给“正义”下准确定义,但他以“政治理想”把他的公平思想展现出来,已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理论性。柏拉图谈论“社会正义”的政治角度具体表现在社会分工角度,他把等级的维护视为公平,认为公平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把在等级制度和社会分工前提下运行的社会状态归为一种“和谐”,也就是从事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专心干本行业而不互相干涉的时候,他认为这种和谐是正义的。“正义作为一种包含一切的德性,在于每个部分执行自己恰当的职能。”所以在罗素看来,在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含义中,没有平等的观念。他创造并力图实现的“理想国”,虽然具有鲜明的“乌托邦”性质,由于历史条件无法实施,但其中无处不彰显着“社会公平”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不仅给“公平”下了定义,并且进行了哲学层面的分类。亚里士多德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角度来论说公平,他继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治传统,认为守法或违法是评判公平与否的标准。亚氏基于个人和城邦把公平分为两种,公平之于个人表现为一种德性,是“全德”、“至德”;公平之于城邦就是社会原则,它关系到财产分配和人际交往关系,因此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公正是最重要的伦理德性,人脱离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充满淫欲和贪婪,公正同时也是“为政的准绳”,是城邦秩序的基础。

  在个人正义问题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如出一辙,亚里士多德在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在城邦正义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不仅继承了柏拉图晚年的观点,而且超越了其观点“乌托邦”的性质,提出了更加适用于当时的社会状况的“公平措施”。我国学者易小明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特征归类为“差异协同结构”,即“差异人与相应差异职位的对应,以及各差异阶层在整个国家内的和谐并存的多样统一的等级秩序的和谐状态”亚氏与柏拉图一样,看到并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但亚氏没有像柏拉图那样强调人的天赋能力的等级之分,而是从差异性上立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及合理性。虽然他也强调公民各谋其职,但在公民的关系上推崇民主的平等观,更加合乎正义。其实两个人的差异更多的是表现在“正义”的实现方式上,柏拉图主张“程序正义”与“贤政正义”,亚里士多德则秉持“公益正义”与“法制正义”。三、启蒙时代——作为契约存在的公平思想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平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公平可以通过制定契约谋求实现,可见契约论思想作为探求社会公平的方法论深入人心。当理性看到了自然的规律并订立契约,人们就进入了社会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进入了文明的社会状态。契约理念凸显了法和规则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应,体现了人类追求理性、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愿望,奠定了西方传统价值体系“自由”和“平等”两块基石。社会契约论者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针对的就是封建等级制的社会不公问题,是解决当时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及时雨。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契约论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由于将利益完全归结为个人需要,个人主义泛滥,霍布斯把社会局面看成是人对人是狼的敌对状态,而结束这种状态的最终办法就是订立契约,这也正是公平原则的社会意义。相比霍布斯,休谟有从动机到解决办法的系统的社会公平理论体系。他认为“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公正就是一种社会契约。他推崇公理,是道德的最后裁判者,也是公正原则的唯一来源和基础。社会领导者应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反对平等主义。斯宾诺莎认为公平与否的观念的讨论时有条件的,自然状态不是其现实前提,“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洛克以乐观和理性的角度看待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和平等是主旋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他认为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社会的不公,“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性和纠正人类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它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那么就应该缔结权力让渡的契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维护社会公平。卢梭把不平等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的自然条件;一种是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并且看到了导致精神或政治上不平等的原因——教育。卢梭说:“在那些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教育不仅能在受过教育的人和没受过教育的人之间造成差别,而且还随着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增大存在于牵着之间的差别。”对于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认为就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相联合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在服从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凭实而论,西方契约论者更多解决了自由问题,而搁置了“公平、正义”问题。他们结合“理性”和“道德”来制定契约,但又不能很好的将两者结合起来。虽然在人与人之间构建起了权力与义务的均衡关系,但他们没有找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从根源上挖掘导致社会不公的原因还要马克思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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