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时间:2022-03-18 09:53:50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及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欢迎大家分享。

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1

  一、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

  2.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1.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的会计制度是这样定义“收入”的,收入即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但是税法对“收入”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是它对与收入相关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概念却作了具体阐释,而且税法对收入的定义较为宽泛。会计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别强调谨慎性原则,较注重实质性收入的实现,而且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力。相较于会计制度,税法对主观判断、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性等基本不予考虑,以此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充分实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税法虽然重视业务的实质,但是更注重相关法律文献的规定。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展征税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对费用及成本进行了相应阐释。但是会计计算的方式以及税法中的销售额并不直接对应。会计制度也同样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税收法规却不一定遵守此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类的业务处理以及收入类的业务处理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各项规定间的差异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差异间的协作,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项关系。同时,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会计处理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规范。税收处理能够充分实现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实现成本控制。相较于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对具体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自主判断的空间,但是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例如,跨国公司在处理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转移业务的相关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计工作需要解决各关联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税收障碍,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会计制度在企业价格转移以及定价会计报告等方面与税务信息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大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协调相关的定价纳税。除此之外,加大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在其它业务中也至关重要。由此可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重视差异的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税务信息与会计工作的差异,保证会计信息得以充分、全面、准确的披露,使税务部门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对税收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良好协作。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

  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四、总结

  总而言之,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能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的运营状况,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互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关系2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统一、相互融合,逐步趋向于规范化、合理化,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不断拉大。会计制度和税法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有各自的目标、原则、业务规范或处理程序,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条件下,对这种既独立发展又相互影响的“混双”模式进行探讨,使二者协调发展。

  关键词:

  会计、税法、差异、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基本模式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直接面向企业,会计的具体目标或直接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同时它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征收管理,更主要着眼于现实公平合理的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围上处理两者关系而言,无外乎两种模式:财税统一模式和财税分离模式。统一模式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就是会计制度只是服从于税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分离模式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不要求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制度是独立发展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1、利益主体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的调整问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从自身决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征税人更注重企业的纳税问题。因此,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

  2、遵循原则不同

  首先,在税款征纳方面,税法恪守于历史成本原则,而会计更倾向于公允价值原则;其次,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再次,会计制度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以适应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让国家的税收利益来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另外,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这就是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更重视发票、索款凭证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将财务人员的主观业务判断作为计税依据。

  3、规范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现举一个我们在日常会计与税法学习中常见的例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方法。首先,折旧年限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次,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都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计算。由此可见,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约束和控制。

  三、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混双”模式协调发展

  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的特点而言,我们不能一味地强求二者高度统一或完全分离。因此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改革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是基于我国现状的必然选择。所以在遵循不违背原则和法规的基础上,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协调。

  1、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限制

  放宽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有利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增强竞争力。同时,税法应该有限度地放宽企业对风险的评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又不会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适度地放宽原有的限制。当然税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而达到调节纳税、偷税漏税的目的,可以规定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也可以规定政策使用年限或处罚条例。

  2、会计制度应积极与税法相配合

  在会计制度确立与执行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统一或分离程度时应区别对待。

  3、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建设

  会计的核算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而税法的规定,也要考虑到会计原则。这就需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不仅可以将宏观税收理论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体系,而且还可以借助于会计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同时,它对于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发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将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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