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盈余治理动机

时间:2023-02-28 18:28:4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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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盈余治理动机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治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治理动机进行具体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以为,公司代理题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治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题目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表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上风,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掠夺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躲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治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把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表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治理的关系,发现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治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治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治理现象,发现盈余治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躲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匀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往。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治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层,强迫董事会和治理职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治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治理动机进行具体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以为,公司代理题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治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题目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表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上风,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掠夺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躲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治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把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表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治理的关系,发现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治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治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治理现象,发现盈余治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躲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匀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往。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治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层,强迫董事会和治理职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治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治理动机进行具体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以为,公司代理题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治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题目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表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上风,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掠夺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躲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掠夺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治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把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表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治理的关系,发现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治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治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治理现象,发现盈余治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躲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匀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往。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治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层,强迫董事会和治理职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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