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0-10-24 12:13:01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是很少派发或干脆不发现金股利,而较多采用配股、送股的方式。本文拟对进行送股和配股的被投资和接受送股和配股的投资企业的处理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

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胜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胜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美国FASB要求,在股票胜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即在宣布发放胜利时:“借:留在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和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在股票胜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当然,一般情况下,派发股票胜利后股票价格未必会以同比例降低(即使同比例降低了,以后填权后,股价也会上升)。此时投资企业如果将股票出售,将能获取收益,因说投资企业由于取得股票胜利实际上仍获得了部分收益,但这部分收益不是来自于被投资企业.而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再分配。从稳健原则考虑,对这一部分利得并不确认,除非投资企业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一般而言,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胜利时,不必做专门的会计分录,但需要在备忘簿上做备忘记录,以表明企业收到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利。等到出售这些股票时,再确认巴实现的收益。此时,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原始购买的股票投资成本/(原始购入股数十股票股利股数)。出售股票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一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出售股票数。例如,投资企业原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被投资企业96万股,投资成本为960万元;其后取得股票股利4万股。假设以每股9.8元的价格出售10万股,则此时每股成本为960/(96+4)= 9.6元,其出售股票收益为(9. 8- 9 6)× 10万股=2万元。即,“借:现金9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960,000。投资收益 20,000”。

二、配股的会计处理

所谓配股,就是被投资企业规定投资企业可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原始股份的百分之几)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配股也是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配股一直被上市公司用来作为一种筹集资金以增加股本的手段,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条件下,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配股方式。送股与配股的不同之处在于:送股是无偿发放股票股利,而配股则是低价有偿发放,即投资企业并不是无偿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需付出一定的对价。

配股实际上是相当于公司给予老股东一项认股权,使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在特定时期内按配股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以保障能按原比例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而言,配股价格高于股票面值但远低于其市价。老股东如果行使认股权接配股价格买进股票后再按较高市价卖出便可赚得一笔差价;有的公司还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因而这种认股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种特殊的权利只有公司的股东方可获得。在配股价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认股权具有内涵价值。在配股时,有三个重要的日期:配股宣布日、配股证明(认股权)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又叫除权日)、配股到期日。从配股宣布日到发行日(股权登记日).股份与其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到到期日之间,股票与认股权就可以独立出售,因而应该确认配股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