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对策(6)

时间:2017-05-21 我要投稿

  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产品创新是商业银行取得成功的重要手段和根本出路,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相比外资网络银行,国内网络银行起步较晚,发展的环境不是很理想,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分业经营、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导致了业务品种比较单一,经营范围狭窄,主要还是集中在传统业务的网络化实现上;在网络创新业务和高科技产品发展上如理财业务、信息服务等业务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综合竞争能力,并且目前商业银行的各个系统都是在原先的IT规划下做的,基本上都是在纵向上实施的,因此造成了信息孤岛在横向上不能沟通,因此在对客户的支持,为商业银行提供决策支持等方面有很多的局限和欠缺;

  3.3.3客户服务质量不尽人意、服务手段滞后

  “服务是带来业务的前提,服务就等同于业务。”这是对服务经济的最佳诠释。关系营销的核心是客户占有率,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方面已有很大的进步:国内商业银行已普遍建立了客户服务中心,例如建设银行的95533,工商银行的95588,旨在通过规范的服务更好地服务客户;网上银行现在也大都提供了产品业务宣传、留言板等功能,较好地实现了与客户的双向沟通;

  3.3.4防范风险能力不足

  网络银行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和银行制度。[15]网络银行存在两类风险,既有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的风险,又有经营银行业务所固有的风险。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法规滞后、监管不力。网络银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财产披露、隐私权保护以及金融体系自身的安全,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风险防范、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的规范;随后,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的正式生效,征信制度的试行,以及2005年5月推出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等,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大了规范力度,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但其他方面的配套法规还少得可怜,缺乏有效、有力的法律支持:如对网上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少清晰的划分,对网络银行在使用电子货币和虚拟金融服务时遇到的纠纷缺少完整的解决方案和行为准绳,对网上跨国交易没有有效的交易合约和法律认定等;这些对发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推广来说,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要素;

  电子化基础薄弱,存在技术风险。网络安全、交易风险、包括业务流程的安全控制都需要网络技术、加密技术、金融科技等来大力保证,而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的大部分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这些都成为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隐患。例如,建设银行从惠普公司购买的B1级安全认证的整套环境,由于美国防部近期买断了该软件而直接导致了不再得到惠普公司的技术支持,必须重新选择新的软件支撑以及开发设计;

    4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对策探讨

  改革至今,国内银行业在采用先进的IT技术手段的超前性方面,赶上甚至超过许多国外的同行;然而,在应用技术的水平和业务管理的水平等重要环节上,却与欧美发达商业银行差距甚大。作为与外资银行竞争的主要武器之一,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时,应该针对自身不足,强化管理和改革,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对策,以确立在金融同业市场中的合理地位,并实施一系列的市场开拓和内部管理重整计划,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能力,形成相对竞争优势。

  4.1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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