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

时间:2020-08-28 16:43:36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

  非信用证支付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支票付款、赊销等多种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相当广泛,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在出口贸易中,我们经常对汇付、支票、托收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通过实践证明,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正确使用是一种能够促进业务发展,更加便捷、节约的费用支付方式。但是相对而言,对于那些缺乏经验的业务员却并不适合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这是因为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即使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个很微小的问题也有可能会落入到圈套之中,进而遭受损失。这里主要就在国际贸易中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中使用非信用证支付的原因

  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货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这三种方式。但是因为汇付与托收的性质都是属于商业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说必须要冒着较大的收汇风险。因此,我国以往的进出口贸易中有80%以上都是采用的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也并不是一种没有风险的支付方式。这主要是因为进口商或者是开证行能够利用信用证中的各种不能够避免的“软条款”来形成出口商所难以履约或者是单证不符进而没有办法收汇。如果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市场风险,还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规则,通过一些并不具备实质意义的不符点来作为其接口“拒付货款”或者是对付款责任进行推脱,与此同时出口方不仅仅需要承担无法收汇的风险,还需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并不是最好的可选择方式,需要寻找到更好的支付方式。

  2、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够高效并存在风险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需要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相当繁琐,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量也相当大,所需要承担的费用也较高,并且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只需要保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而不需要涉及到具体的货物,也就无法对货物的品质进行确认,这就为出口商进行诈骗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使得进口商所需要面临的风险更大。同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式相比效率不高,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与资金周转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汇付、托收等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却拥有信用证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这些优势,这就使得进口商越来越不愿意接受信用证支付方式。

  3、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使得国际贸易发展相当迅速,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的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了竞争手段中的一种常用的手段。当市场条件对买方更加有利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发掘出更加优秀的客户资源,出口商往往便会采用对进口方更加有利的支付条件,这就使得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的采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其贸易额的80%~90%都是采用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在亚太地区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也在逐年减少。这表明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全球的比率将会逐渐的增加。

  二、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几种常用运用模式

  1、部分货款预付,余款在货物装运后支付的模式

  汇付根据汇款时采用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电汇(T/T)、信汇(M/T)以及票汇(D/I)。在这三种方式中银行票汇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方式。而电汇的时间则确定了电汇的两种方式——预付货款以及到付货款。

  在预付货款的方式下,进口方为出口方提供了生产资金,让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都更加的便利。在这种特定的买卖合同下进行的交易,让出口商不再需要去承担收汇风险,但是进口方则必须要对贸易中的生产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而到付货款则与预付货款相反,进口商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信用与资金上的风险,但是出口商却必须要对生产中所存在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

  从这里能够看出,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电汇方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进口方与出口方在资金的负担与风险的承担上都是不存在平衡可言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仅仅单纯地使用预付货款方式或者到付货款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是对于某一种买卖合同下的付款采用50%的预付货款以及50%的到付货款,那么就可以让买卖的双方可以在资金占用上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但是如果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分析,进口方因为所需要提前付款,所以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要略高于出口方。因此,在真正的贸易过程中,进口方通常都会将预付货款的比例进行降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降低其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具体的比例需要交易双方来进行磋商而决定,而决定的依据局势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以及各自的资金状况以及在谈判桌上的实力,通常情况下都是20%到40%之间。

  采用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所需要的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快捷,通常情况下能够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并且汇款所需要的费用也较低廉,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是最便捷的,同时也是相对合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其所具有的缺点也较为明显,那就是商业信用,对于进口方来说必须要面对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方来说则必须要面临余款无法安全收回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要求双方都具有较好的信用,并且有着较好的合作基础与经历。

  2、跟单托收与定金、备用信用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结合的支付模式

  跟单托收主要有跟单付款交单(D/P)与跟单承兑交单(D/A)这两种方式。跟单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必须要在付清全部的货款之后能够获得包括提单在内的整套相关的单据。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相比,进口方的付款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与需要负担的费用也相对较少,所以对于进口方来说这是一种较为有利的支付方式。同时在这种方式之下,出口方需要面临的风险就只有进口商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接收货物。当风险发生时,出口方会将货物运回国内库存再进行处理,或者是就地仓储寻找新的买主。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出口方都需要遭受一定的损失。为了能够避免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还会结合其他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和支付定金进行结合,这种方式是进口方在签订开始履约时就先向出口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下限为货物往返所需要的费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在进口方拒收货物时,出口方可以少受损失。第二种方式是和备用信用证或者是银行担保函进行结合。在国际结算与担保中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函都是相当重要的形式。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给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必要的保证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当被担保人履约时,交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得担保人所提供的补偿。这种方式是将纯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转化为银行信用方式,但是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