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0-09-26 15:42:41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先秦诸家义利观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义与利及其关系不只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探求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社会中历史长久的话题。自先秦以来,不同的思想家从各自的立场动身,提出了不同的义利观。
一、义和利的含义
      “义”(繁体为“義”)从汉字构造来看,是个会意字,是由“羊”、“我”的字意会而成的,《说文解字》中解释成“己之威仪”,也就是指,以“我”的力气,捍卫那些美、善、不祥的事物,保卫其中的价值,从而在言行举措,德行人品等方面,都表现出具有感染力以至威慑力的威严和声威,成为别人学习的道德典范。后来,经过逐步引申,义被进一步赋予应谚、标准、善等笼统的内涵,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追求最高道德。同时,在汉字中,“义”常常被写作“宜”,《中庸》解释为“宜也”,即“适合”的意义。《记?祭义》也说:“义者,宜此者也”。“义”又和“宜”相通,行为的适合性在经过一定的“礼仪”表现出来。是指作为人,在一切行为活动中只能遵照去做,别无选择的最高的义务和义务。
      “利”,也是一个会意字,由“刀”与“禾”组成, 在《说文解字》中的释义是:“从刀,和然后利。”意为以刀割禾,即用农具收割庄稼而有收获,取得利益、益处。所以“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求的利益和功利, 可泛指一切利益,包括公利和私利。笔者以为义利关系本质上是道德价值和物质利益、公义与私利之间的关系,义利观就是如何对待和处置这些关系的思想观念。
二、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先秦儒家的思想主要以孔孟荀为主,孔子以为“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孔子看来义和利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价值规范,以为义为君子的内在价值与固有实质,君子是取义,重义轻利;小人则趋利,利令智昏。孔子的观念为儒家学派确立了“重义轻利”的基调。继孔子之后,孟子进一步阐发了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孟子说:“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他在答复梁惠王时也曾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在义利关系发作抵触时,孟子的思想是“取义”为先,以至当义与生命发作抵触时,孟子思想任然坚持义为先,以至为义而放弃生命,“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的重义轻利,以至重义轻生。荀子作为儒家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受孔孟的影响,也坚持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义与利者,人所两者有也,”(《荀子?大概》).但在义与利之间,他并非完整扫除利,而是坚持义为先,利为后,倡导先义然后取利的价值导向。总之,在儒家看来,义是人立身的基本,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肉体需求比物质需求更为有益,倡导“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道德准绳,即强调“义”的第一性。见到“利”要先想到“义”,契合“义”的行为才是应当做的行为。而“轻利”不等于不言利。在“利”和“义”的关系上,在两者相比拟时,“义”先而“利”后,并不等于说要“义”就不能要“利”。但孔子和孟子所指的“利”从总体上讲主要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在“义”和“利”的关系中,孔子、孟子强调“义”的第一性,在不违犯“义”的前提下,也指出追逐“利”的合理性,但他们又有安贫乐道的意义。
三、道家的义利观
      道家主要以老子为代表,老子主张取消义利,从道德上超越了义利讨论,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理解老子对“德”的划分,他把“无为”之德称为“上德”,把“有名”之德称为“下德”,那么传统意义上的义利之辨就不能适用于老子的义利观。老子以为“下德”会使人失“道”,“大道废,有仁义;聪慧出,有大伪”(《老子?第十八章》),“失道然后德,失德然后仁,失仁然后义,失义然后礼”(《老子?第三十八章》),所以只要由“下德”转变为“上德”才干完成其“道”的回归,在他看来仁义是世界变坏的一个意味,进而主张无为, 既没有任何仁义的社会形式,“无为之治”,“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以至主张“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十九》)。所以才有了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 。在这样的社会里,有利而不用利,有仁义而不知仁义。所以道家的义利观固然是完整承认义利,但是从他们超越仁义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道德的更高追求,有其积极的一面。
四、墨家的义利观
墨家的开创人墨子以为:“义者,利也”(《墨子?大取》),强调义与利的统一,求利即是谋义,取利即是尚义。
      他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耕注》)的准绳, 所谓“兼爱”,就是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不能只知自爱,而要相爱。墨子强调人们要爱人如己,人们应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 能这样爱人如己,就会“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在此根底上的“交相利”准绳是“兼相爱”准绳的详细反映和施行,“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从而进一步强调利不但不非义, 而且义利并行,即“义”与“利”没有先后之分、轻重之别。墨家的义利观上升为治国方略则认“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墨子?非乐》) ,这里的“利”是“公利”也即“义”,所以墨家的义利观是树立在把利国利民之利视作义的根底上的, 把个人私利与整体利益相分离,把“利天下”的公利与义同等起来,把道德评价的规范与行为能否有利于别人和社会分离起来,它强调忘我无私,利人利国,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完成大同的社会道德理想。

五、法家的义利观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崇法尚利,供认因阶级等级不同而有不同的“利”,强调统治阶级要明于公私义利之分,举公而不纵私。韩非子指出“古者仓领之作书也, 自环者谓之私, 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领固以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韩非子?五蠢》)所以,“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韩非子?八说》),真可谓“ 君臣之利异”(《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为此,统治者“必明于公私之公,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同时韩非子又指出追求义利是人之本性,人总是“难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利者, 所以得民也”《韩非子?诡使》,“利之所在, 民归之”《韩非子?外储说在上》。而利有“大利”、“小利”之分,由于“顺小利, 则大利之残也”《韩非子?十过》,所以,人不能“苦小费而忘大利”《韩非子?南面》,而要“出其小害计其大利”《韩非子?八说》,并进一步“虑其后便,计之长利。《韩非子?六反》。所以他们求利之心比任何一个学派都激烈,而且在法家这里的利就是一种详细的利益,法家义利观是对道德肉体价值的放弃,对物质利益的高度注重,以至把人物质化,这样的思想在一定水平上能够促进社会的开展,但是从久远的看来,必然会把社会的道德引向陌路,有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强调重义而轻利,这就在一定水平上无视以至否认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请求,带有浓重的道德蒙昧主义颜色,但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表现了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顺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度需求;道家主张“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能够看作是一种“绝义弃利”的义利虚无主义;而墨法二家强调是义利上的分歧性、对等性,以为利他即利天下,义是整体利益的请求也是利人的最终目的,所以儒家与墨家法家义利观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先秦儒墨法家义利观虽然各有偏重, 详细内容不同, 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体与整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义的`关系, 都是为处理理想社会义利矛盾而提出的道德对策,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可自创的思想文化遗产,就某些方面来说,关于当代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六、先秦儒道墨法家义利观的现代意义
      变革开放以来,我国停止了深入的社会革新,正处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重要时期,私利和公利,个人利益和国度利益,物质文化和肉体文化建立等问题都显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中,经济活动的趋利性刺激和强化了人们的利益认识和利益追求,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值取向呈多元性,这就决议了道德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复杂性,由此招致主体的利益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愈加复杂、剧烈,以至发作抵触。因而,正确了解和继承先秦家诸家义利观的义利思想,关于现代义利观的构成,关于当下中国的调和社会建立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贵义兴利,鼓舞人们追求有义的利益, 即合理利益,既反对重义轻利, 又反对贱义重利,而关于谋利的方式以及处置义利关系, 主张取利于义、见利思义, 反对利令智昏、利欲熏心的极端利己主义,同时肯定个人合理利益追求的道德价值, 鼓舞人们经过老实劳动和合法运营获取合理物质利益, 不时努力改善本人的经济位置, 特别是在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 为充沛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发明性,让一切发明社会物质、肉体财富的源泉得以充沛涌流, 在利益分配范畴要进一步确立依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消费要素按奉献参与分配的准绳, 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效率优先、统筹公平, 既要倡导贡献肉体, 又要落实分配政策, 既要反对均匀主义, 又要避免收人悬殊, 从而鼓励人们向着共同富有的目的迈进。
      其次,义利统一,义与利是对立统一的,并且能够互相转化。义利既有个人之义利和社会之义利之分, 也有私义私利、公义公利之分。义利之为社会之义利, 就是公义公利, 而益与个人就转化为个人之私义私利,义利之为个人之义利, 当然就是私义私利, 但若能经过教化推己及人, 就能够转化为社会之公义公利,这就请求我们正确处置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妥善处置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抵触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要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反对利令智昏、利欲熏心,要实在维护国度和集体利益,构成把国度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沛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构成安康有序的经济和生活标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人新世纪,我们曾经进人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 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将在政治、经济、文化诸范畴、各方面全面开展。因而, 必需在鼎力开展消费力从而在更高程度上满足人们物质经济利益请求的根底上, 鼎力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和肉体文化,使肉体文化和物质文化谐和开展,人民对利追求是必要性的也是重要性的,但义是利的思想保证,对利的追求与满足需求义的指导与标准。

       总之,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认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议的,它对社会经济具有宏大的反作用,它既能促进经济根底的构成、稳固和开展,也能对物质利益的发明和获取起抑止作用,是影响社会消费力开展的重要肉体力气。正确的义利观能鼓舞人们大胆追求物质利益,推进人们积极投身物质发明活动,推进社会经济向前开展。错误的义利观则促使个人猖獗地追逐一人利益,损伤国度、社会、集体和别人的利益,毁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我们应批判地继承和开展先秦诸家的义利观,将其整合到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去,使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安康开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从而完成中华民族的再次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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