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时间:2022-05-19 10:53:3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通用7篇)

  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化不仅有助于改革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下面是关于法学创新创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通用7篇)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1

  【摘要】传统法学教育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创新创业能力相对较差,能力培养不能完全适应职业需求。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培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教学改革,通过优化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改革、调整师资队伍结构等手段,探索以实践创新能力教育为核心的专业改革。

  【关键词】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卓越法律人才

  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重点支持卓越计划教育培养基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本文结合辽宁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的实践,试分析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

  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教学改革,改革依托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和资源,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通识教育课程改革为契机,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的方针,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为平台,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具有突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的,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创新创业法学人才为目标。

  二、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培养方案改革

  培养方案是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其设计以课程体系改革为基础,推动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相结合,专业培养方案体现创新创业教育本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各个环节和法学学科的所有课程教学中,不断扩大实践(实验)教学的学分学时在培养方案中的比重,以创新创业能力教学为核心,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类课程和拓展类课程,在专业教学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的思想和内容。

  (二)课程体系改革

  1课程体系改革体现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在一年级和三年级,分两个学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帮助学生分析、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就业前景。

  (2)针对专业特点,开设专业前沿类课程,如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开设专业技能类课程,如法律文献检索课、审判业务、律师实务等,帮助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实践技能,提升创业能力;开设专业思维和方法类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指导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的思维方法和体系。开设职业伦理类课程――法律职业规范与道德,增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专家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和指导活动。邀请实务专家单独开设创新创业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尽快熟悉司法实务业务流程,尽快融入实务角色,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方法。

  2注重知识更新,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首先,注重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定期以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向学生传达最新创新创业动态。

  其次,组织教师团队编写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求和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的实训教材和专业教材。

  第三,对不具备出版教材条件的教学讲义及实验讲义,定期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修订更新,保证知识的规范性。

  3落实精品课程建设,促进课程资源的开放共享

  对于已经获批的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力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鼓励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协同合作,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对于开课历史悠久,具备示范辐射作用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鼓励申报省级专业核心课程。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既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可或缺的教学资源,也是学生难得的教师资源。学生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活动,提高学生积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主动性,培养研究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与研究潜质,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人际沟通和心理承受能力。

  为实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布局,具体体现为:

  1有步骤地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同时考虑实践教学基地的地域分布及层级。合理地调整实践教学基地的种类,实践教学基地不应只局限于公检法司机关,还应有计划地延伸至工会组织、妇联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电台、网站等媒体的法制节目等领域。

  2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加强联系,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更多的实践教学基地中的专家来院讲学、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3定期邀请各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创业典型等先进人物“进基地、进课堂”,以报告、座谈、参观等形式,现身说法,分享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经历,这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一种体现。

  三、创新创业改革的教学资源保障

  (一)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力争建成门类齐全,涵盖国内、国际各类法学专业期刊、图书的法学专业图书馆。

  (二)建设专业的电子数据信息平台,加快法学专业法律法规、中英文期刊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强化港澳台地区文献数据、外文文献数据的扩容,增加港澳台地区案例图书、德文、英文案例图书以及相关研究文献在数据库中的比例和更新频率。

  (三)建立有地方特色的高水平法学实验实训素材库。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建立并不断加大案例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的比例。素材库的材料均来源于地方立法、司法部门,保证实验素材的原始性、真实性、可操作性,为法务实训课程的开展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提供保障。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2

  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要实现机制创新,一是要在总的发展思路上寻求创新和突破,集中在培养目标的定位和办学思路的更新,二是教育模式的创新,三是课程体系的创新,四是在教学方法的创新,五是师资建设的创新。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

  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

  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

  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

  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

  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

  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

  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代理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3

  【摘 要】21世纪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就是能力教育,能力培养的重点就是创新性思维指导下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改进。笔者从自己教学实践出发,提出要树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注重学生法学思想和实践精神的培养,积极寻找创新性的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手段和教学知识;对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思考。

  【关键词】创新性思维 法学教育 培养

  一、因人施教——树立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名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首先要树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培养的人才目标是:需要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扎实理论功底和系统法学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能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同时,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生源,为法学研究队伍培养后备力量。明确了教学目标后,就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上下求索——追寻教育目标实现的路径

  1.法学信仰和实践精神在教学中的培养

  法学教育首先是使法科学生在精神层面上树立起对法的信仰,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而“人对法的信仰的养成,必须依赖于自然法的基本信念”,所以,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加强对学生自然法理念的灌输,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赋予学生以发展观点看待法以及法治的历史与现实,认清法治的主体,使法科学生具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以及正确的义务观念与法治观念,并通过对其理性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推进法治发展的潜质。

  对于学生实践精神的培养,比之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深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认识,可以使我们有勇气摒弃一些传统的形式上的东西,真正着力培养和引导学生对于实践问题的关注、思考和研究。我们研究法律,当然不能再像以前的法学者专注于法律条文之分析和穿凿,应当于法律条文之外,于社会的变迁,社会的现状、社会的趋势,都在相当的认识。特别是引导学生高度关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以自己的智慧,在法学领域内,进行艰苦的、务实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2.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围绕思想的传播、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对个体而言,思维法和思维能力是最重要的,它能使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和学会做人,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创新思维的特点是灵感性、求异性、联想性、发散性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解放思想。为了思想的解放、追求探索的自由和提高创新思维的能力,应当使学生掌握一种多维度的科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学习的方法和学术研究方法。这其中,教师的重要使命在于点燃受教育者的求知之火,调动学习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新的教学方法培养新型人才,以期激活每个人大脑中的积极的、正态的基因和潜力,使学生获得思维的弹性和发展的空间。

  在笔者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的时候,教学工作经验不足,起初我的教学偏重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内容的讲解,结合司法实践以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却讲授的不多,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学生讲法理、讲法律条文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但给他案例让他分析解决,他却感觉无从下手。发现这种情况后,我进行了反思:我所采取的这种传统教学方式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针对这种情况,我和部分学生就教学效果进行了座谈,交流了彼此的思想。我及时采取了对策,在授课过程中,大量引入互动式的教学和案例教学。在课前以对话方式串讲上一节课的内容,授课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思考,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成为教学中的“主角”,授课过程中及时和学生交流,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教学。尤其是案例教学中,从案例中寻找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再学习理论知识,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使学生学习主动性增强了,对知识应运能力提高了,这种效果在后期的教学中得到了全面实现。

  3.教学手段的革新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和网络为教学孕育了新的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采取多媒体授课的优势在于:传播知识的信息量大;信息形式多样化,可以是文本信息、图像信息、音频和视频信息;知识更加形象化、生动化等。在教学过程中,笔者自己制作了多媒体课件,并将这些课件应用于网络教学中,将课件挂在网上的虚拟课堂中,供学生学习之用。此外笔者经常使用网络来答疑,与学生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平台的留言等方式来课后交流,深受学生欢迎。在授课中笔者注意收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例如: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节目,在授课中涉及到所视频资料的知识点时,将该视频资料供学生观摩,并开展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良好。

  4.法学教育知识性的更新

  法学是一门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学科,这都要求教学过程中要知识性的更新,更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学校知识传播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复杂化,我们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而不是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如果“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

  其次,在学校更新所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要求学生自主更新所获知识。表现在法学专业上,即是对原有法律概念、规范、原则、体系的重新认识,将书本知识与社会需要比照学习,理论联系实际,适应将来就业与升学需要,以此培养学生自主独立理解能力,也是教育上知识性更新的一部分。例如:由于一些参考书中的案例都是过于陈旧、典型性和关注性不强,我大量地从网络和电视上搜集经济法现象的调查报告、真实的案例引入教学中,同学们对这些案例和调查报告兴趣浓厚,对知识的掌握就更加直观和快捷,教学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花开终有时——教学的总结

  我国的法学教育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质量上、人才培养的层次及教学环节上,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化改革问题。对于刚刚从事法学教育的笔者来说,前面的路还很漫长,有待于笔者不断的努力追求,这里仅就几个问题进行了教学思考、体会和反思,以期获得教学上的长足进步。

  参考文献:

  [1]娄延常.关于创新学习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2.

  [2]范秀红.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3]张育.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案例课”实践教学模式的有益探索[J].考试周刊,2007,11.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4

  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伴随着许多高校教学体制的不断变革,众多法学院的社会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法律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21世纪法学教育不光在行政法系统、司法系统、法律监督系统等法律职能部门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还要将培养出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等的高素质高层次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如何培养“三能一美”法学创新型人才,本文以第二课堂的视角来剖析,利用法律诊所、辩论活动、法律义务咨询、相关实习、等平台,让法律学子拥有更多法律实践机会,从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达到适应社会竞争力的要求。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概述

  (一)“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人才培养模式”一词最开始于人大四次会议中出现,其主要指出,要把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创新改革,由教师主导的讲授式教育向综合全面素质拓展实践教学转变”之后,“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又反复出现在教育模式中。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是是理论上的表述,实际上更偏向于实践活动的创新。它是一种能被反复适用的框架,是连接教学和实践的纽带。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

  1、目标要素

  教育目标是学校在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中设置的对学生培养的期望所能达到的水平,当然这也关系到培养人才价值方面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所有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其他所有教育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它有“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前者是最理想的状态,而后者是结合教育状况、科技水平等而得出的实际状况。同样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的目标,也关涉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和人才培养的价值层面的问题。应把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成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辨别是非、独立判断能力的人。

  2、内容要素

  法学专业人才的'教育内容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须课比如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选修课比如婚姻法、劳动法、律师法、房地产法、银行法等一些小法。

  3、方法要素

  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注重书本上的理论基础,更注重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具体案列的应用。因此,教学方法除了常规的课堂教育授予理论知识外,更多的应该注重学生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辩论能力。比如说通过听与法律相关的讲座、参与一些辩论会、参加法律义务咨询和去法院或检察院体验书记员的工作,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有更大深度的了解和应用。

  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法学人才模式选择的不足

  “学术定向型模式”“职业定向型模式”“两者兼顾模式”是培养法学学子从某种程度上的划分模式。然而,两者并重才是最科学最完美的模式。但是对于我国现状而言,通常学校培养学生,都是照着教科书照搬模式,注重书本知识,而使得学生极具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水平,从而造成法学学习与社会的严重脱节。

  (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法律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社会在飞速发展,其变化的速度可谓瞬息万变,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却仍然止步不前。法学教材由于更新周期较慢而滞后。其次就是教育的实践轻与理论,然而实践才是根本的落脚点儿,理论服务于实践,所以更应该赋予法学学子更多的实践。当今社会,法律已经关系到方方面面吗,许多的法律问题并不是说仅仅用法律知识就能完美结合,常常和其他技能比如经济学的知识能更好融合。

  (三)课程的编排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既具有复杂性但是融合的比较缜密,共同构成一个体系。连续今年以来,国内许许多多的学校以增加就业率为目的而增开了一些课程的开设比如民商法等,而忽视了基础理论学科的关注。高校普遍流行学分制教育,同学们往往会选择容易通过或则感兴趣的学科,而忽视了其之间的联系。

  三、三能一美的具体含义

  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视达到了新的高度,也对创新法律人才新模式给予了新的关注,同时各大高校也响应号召。国家政策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政策照顾是的法学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强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学专业人才自身素质的提高。“三能一美”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触即发的。“三能一美”对法学人才的定义做出了新的诠释。即应当具备“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能说集中体现在与人的沟通协调能力,多种语言的掌握能力等,对于法学学子而言,法律服务是属于服务行业,在日常法律工作中,要求法学人才具有较好的交流表达能力。与客户要进行高效率的工作沟通必然需要这方面的能力才能顺利对工作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在法学队伍以及法律业务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服务也渐渐地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学习好不同国家的语言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能写法律人不仅仅要熟识法律条文,更加需要加强对各种不同文书的书写。提升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也是极其重要的。往往一个法律问题会牵扯到很多的法律主体,各个法律主体之间又免不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律学子较高的要求,写作能力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想做到专业就必须加强文书写作方面的训练。当面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需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整合并以文书的形式呈现出来,熟练掌握行业规则,这些都构成了能写的必然要求。

  (三)能干能干的体现是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后培养出来的一种做事能力,它是在社会中其他人对一个法律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评价。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做到遇事不惊、处事干练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怀着崇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拥有法律人的正义感,面对社会不公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以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②。一个法律人是否能干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比如:在与人交往时的言语表达能力、在独自处理法律问题中的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以及法律专业上的思维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独立思考也是能干的集中体现。

  (四)心灵美不光是在社会中,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用有的品质,社会人也应该具有。然而心灵美对于法律学子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在从事法律业务时,法律专业更多的会看清社会许多阴暗面,为了避免误入歧途,所以心灵美则是衡量法律学子品质的一大标杆。

  四、第二课堂视角的探寻与创新

  校内和校外两个平台结合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最佳途径,校内实践教学大部分通教学、模拟庭审等方式实现;在校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等。第二课堂平台主要是指教学以外的方式活动比如法律知识竞赛和社会实践等,它更具有竞争性、创新性、趣味性的特征,有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在课堂上我们可以通过老师的教学获得知识,在第二课堂上,我们可以把老师所教的内容运用到实践中,在解决问题时,提高实践能力。实践证明,在校内、校外的实践活动想结合起来,能够培养学生更多的能力。构建与第一课堂为基础、第二课堂为补充的模式刻不容缓。力争对法学第二课堂的进行科学全面的构建,构建成一个全新的法学第二课堂教学模式。

  (一)法律诊所平台

  法律诊所平台,主要是学生通过加入法律诊所这个组织,在老师的指导下,去真正的接触案件并处理案件,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的带领下,发挥律师的作用,鼓励学生参与案件,了解诉讼程序。法律诊所这个平台对于学生而言,很有意义。法律学子通过加入法律诊所,可以将自己所学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法律技能。这主要也是让学生学会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运用。通过法律诊所,让同学真正的接触案件,而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多的像律师一样去处理案件解决法律问题,达到提高自身的法律技能的目的。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学生们要进行合作共同处理案件,这也让法律学子感受到团队的合作能力。在用法律服务时,团队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模式,它也常常被很多律师用来团队作战从而保证胜诉的可能性。通过法律诊所这个组织,脚踏实地的优良品质,使得学生通过这个组织更具有实践能力,并使得诉讼技能能够被熟练掌控,达到最终提高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创新法学人才的培养教育质量。

  (二)社区法律服务

  在校外司法认知中,走进社区普法活动也是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在社会实践当中,普遍开展社会认知调查,对社区的居民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从而达到培养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优秀毕业生和充满正义感的社会人才。

  (三)专业见习

  在学校的人才具体培养方案中,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中专业见习是校内实践不可缺少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与案件进行真实的接触了解案件的运作,着重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实质培养培养,提高他们对法律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学习法律分析技巧。学校的教学活动应该强调注重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作用,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量的在基础理论方面扎实,实践能力方面足够全面,综合素质高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复合型人才。对实践性教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深化改革,注重在践性教学课时安排上的合理性,保证设置实践性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全面保障课堂教学质量的努力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课程体系设置应做到尽量科学性,教学方式要创新,不一味的以讲授为主,强调学生的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对案例教学进行大力引进和推广,专业见习是对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前的一次专业演练。基础理论要求高的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庭观赏,其实教学实践性也较强。深化改革实践性教学,教学是基础,老师在教学活动中充当实施者的角色。所以应该着重提高老师对实践性教学的理解和认识,积极的支持老师广泛的展开实践性教学模式,不断变革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四)辩论活动

  法学教育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实践性以及应用性特别强。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辩论赛,首先,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在通过对辩题的一次又一次剖析后,思想层次也在不断的上升。其次,语言表达能力也在进步,通过辩论赛,同学们在一次一次的发言中,也将形成自己的发言风格。第三,知识结构更完备。俗语说“台下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台上精彩的几分钟,他们在私底下也用足了功夫:认真搜集资料,参阅同学提供的资料,根据辩题整理和组织材料,撰写辩词等。第四,应变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是非常极富有挑战性的“游戏”。

  五、结语

  法学是约束人行为规范的理论,其性质决定必然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所以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教学相结合的创新模式的创建势不可挡。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5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民法学》课程的抽象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谈到民法时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里则强调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应用的广泛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民法学本身体系较为庞大,内容丰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规范过于抽象、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但是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因此,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民法是权利法也得以印证。理解了民法的内在逻辑性就能顺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细枝末节的知识点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机的体系。

  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需要占据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三个学期的学习才能完成。如何引导学生学好民法学,将民法这样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教授给学生,把看似杂乱无章的知识点条理化、清晰化,使学生能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与缜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民法学》课程的实践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如庞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们富有特色的学说、思想和技术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一个案件中的正义似乎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的进行。”

  虽然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断,但却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实践性格;法律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民法理论在法律实务中闪烁着灵活、微妙、自治的灵光。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是一门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紧密、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民法学中所蕴含的抽象法理来源于人们具体而又复杂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难以数计的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让学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边的法律”的意义,进而追求体系化民法的“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功能目标以及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神圣的价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实践是建立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时间中,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又要强化实践性教学,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学方式与手段方面予以创新的。

  二、《民法学》课堂教学面临的问题

  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是灌输方式,它的缺陷在于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而非引导学生去批判和思考。结果就是让学生只知道继承不知道如何去变和发展,进一步的限制或是灭杀了学生求新求精的创造性思维。这种方法确有一定优势,即强化知识记忆、适应理论体系化。但是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这种模式的学习愈发显得枯燥、呆板,学生缺乏主动;教师的“主导”几乎完全代替了学生的“主体”,使课堂教学缺乏活力,学生缺乏创新精神,这显然与素质教育的宗旨相悖。

  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基本素质的训练,注重渗透性的教育、养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体验、内化过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内容广泛、丰富、复杂。学生本身生活经验缺乏,仅靠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方法,学生对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离民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尚有差距。民法理论的学习,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而且研习民法,不能抽象简单的背诵、记忆条文,要融会贯通,对民法学进行整体把握,对民法学内在逻辑体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是内容的体系化,即通过一段时期的教学,应让学生掌握一个明晰的民法理论体系。同时,在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还应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民法课堂教学中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是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进行教学。从案例开始进入,借助课堂内的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角色入位、角色替换去体会专业知识。同时,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过程实施等方面,重视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体系化和逻辑化教学。案例的分析、讨论都是为了引出理论知识,将个案与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启发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学会发现问题、主动寻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应用,从而强化和巩固学生对原理知识的理解。这样,在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

  “探究型”的教学方法改变了目前“教师先阐述原理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分析”的教学模式,建立起“教师提出案例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综合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认识进行原理阐述一学生根据教师阐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断标准,升华对原理形成的社会原因、原理蕴涵的价值理念、原理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的教学模式,解决了民法学习因体系庞杂而入门难的问题。“实例·原理·应用”的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将教学与学生就业需求相衔接,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导,师生互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够真正开动脑筋,达到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民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证技巧。

  为了适应民法学广泛性、抽象性的特点,满足学生对书本之外的法学知识的,教学本身也应该有一些理论的应用和前沿的扩充,让学生真正得法于课内,增加课外的拓展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实践的应用能力仅仅局限于课堂内的训练也是远远不够的。以课堂外的观摩民事审判、仿真民事法庭、法律诊所等手段,不断加强实践环节的探索,将专业学习与职业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这样,就实现了课堂学习向课外学习的延伸,实现了学生原理知识的拓展,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实践

  民法学课程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培养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自治思维、权利观念和公平竞争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理念,以适应时代的信息化、全球化和现代化发展要求。作为这一教学理念的反映,民法学课程应采取多元化、信息化的教学模式。

  (一)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

  单一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系统的讲授就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有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民法学也不例外。没有关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呢?如果没有系统的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那么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又从何谈起呢?。

  因而,对《民法学》的探究型教学必须保留系统讲授的方法,只是应当对讲授的时间和内容做出合理的安排。具体而言,在《民法学》课程的教授中,加大案例教学和分析的力度,强调教师主持、学生主动的平等式的教学互动和相互促进;普遍推行讨论式、辩论式和以案说法的教学方法,以交流、质疑、辩论、互动、体验、探索等主动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出发点,引导学生知识体系的形成,使整个课堂教学形成问题和知识两条主线。

  由于案例教学以学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进行案例的探讨和分析,所占的课时比例不能过多,所以教师应结合案例将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讲解清楚,然后再分析案例,而通过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学生对民法概念和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加深理解,这样就实现了案例、原理的融合,使得民法理论不再显得那么抽象和枯燥,也克服了民法的教学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

  (二)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后,结合自身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较为薄弱或较为感兴趣的环节,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网络课堂的建立,解决了优质教学资源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如何共享、扩招后的资源如何高效利用等问题,使学生可以不受民法教学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随时随地的学习。同时,也解决了专业课程容量的有限性与素质教育和各种能力要求层出不穷、实践教学环节的强化与整合的问题和要求增加教学内容的矛盾。一方面,利用学校的局域网创建民法网络教学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可以有效地开展在线教学、在线辅导、在线交流,建立包括教学改革、教学条件、科研成果、教学团队、教研信息、课程简介、实训教学资料、试题库、教学过程展示等多个版块,实现资源共享,凸现了该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互动性、开放性。另一方面,利用网络链接,延伸学习。为扩大学生的视野,应有一些知识理论前沿的扩充。利用网络链接,学生可以浏览到民法学的相关网络资源,鼓励、督促、帮助学生开展适度自学。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

  古罗马法学家说,法学是一门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如何把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公平正义的法学价值理念运用到实践中,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为配合课堂教学、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应采用课堂以外与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组织、指导学生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补充教学环节包括:

  1、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案件的处理,开展如演讲、辩论、解释法律规定等活动,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例,直面社会冲突和纠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树立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3、通过实训基地为法律专业人才实战能力的培养提供综合训练和创新平台。实训基地除了校外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外,校内可以分批建立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商事仲裁庭和模拟公司等机构,为学生全面、全过程体验法律职业角色提供条件,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审判实务及日常工作的仿真训练,以“做”带学,力求提升参与人员的法学专业理论能力及业务操作能力,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进入社会提供实践平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学术精英人才。

  总之,民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四年不断线的教学体系。这种崭新的课程定位和学习理念,既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益于个体精神世界的丰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6

  我国法学教育作为重点改革科目,对推动社会与科学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学院的治理机制与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弊端,比如法学教育的模式性、人才培养的单一性,这些都导致法学人才资源的缺失而且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与整体发展对社会进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的改革方向

  (一)法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

  中国的教育模式仍然局限于招生类型和招生指标的行政范围,从理论考试到学生的录取,教育环节,包括课程定位、编写教材、学习大纲、命题考试和成绩发布等,都必须遵循教育部门统一的行政制度规范。但是法学教育通过这种行政制度来招生未必是一个高效的方式行政模式的培训下产生的是职业培训,比如说专职的法官学院、律师学院而法学院教授学生的是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经验借鉴等等单一教育课程在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意识、人文精神等领域上涉及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当然,法律职业培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它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培养专职人员起到独特的作用。但这仅仅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

  在一定程度上法学院也发挥了自己的个性优势,关于法学院院长的选举就是由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公平投票产生,透明公开,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法学院应当注重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就业方面遵循学生的意愿摒弃自上而下的计划式分配管理模式。

  (二)法学院校领导的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院的院长一般由学术成就与威望并存的学者担任。拥有学术成就的人更了解学术规律,能够带领专家团研制出最新的科研成果也更受国家重视,为学院争取更多的学习资源。而且这部分人经常参加学术活动负责编写国家的法律课题,有些甚至得过重大科研奖项也只有像他们这样,拥有强大的人格魅力与学术能力的人才能够带领学院推动学院稳步全面的发展。

  不过,凡事有利也有弊。有学术成就的人未必就有突出的管理能力而管理能力突出的人又不得不牺牲一些学术研究项目去做管理。所以在法学院的领导班次中,院长主要负责行政事务,至于学术研究方面则由教授自建组成,院长负责从旁协助。

  院长协助学术研究的方式可以是筹集赞助资金,以改善学院条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也可以是为一些学术机构承办学术会议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当然,院长作为一个管理性人才,同时还需具备行政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筹集资金能力等。

  (三)学院建立科研教授委员会

  学术科研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在学院的发展、学术预算、重大战略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委员会主要采取投票表决式来决定会议结果。

  由于法学院日常事务繁多所以教授委员会一般会设立下属干事委员可负责问题的初步商讨。而在教授委员会内部,则需要做到明确职责规范内部行政条例完善部门建设等。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模式

  法学人才资源分配具有多元化特征法院的院长、法官、审判官、书记官、执行官法警、律师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培养法学人才的同时,一定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同时采用其他教学形式的有利价值避免教学单一。就我国目前来看法学院校不仅开设了教育部规定的基础课还加入了各种不同的选修课为学生创造自由发展空间以及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和平台的同时也使学生的视野更加开阔。

  整体来看大学期间的法律学习目标明确,不仅加强了基础教育也成功培养了一批通用型人才。但在大学毕业后的硕士阶段则出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混淆,事实上这两种类型在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差异。法学硕士具有学术研究性,可提高学术研究层次为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供资源,从某一层面来讲,法学硕士是博士预科。而法律硕士则是推动法律的全方位扩展,分设商法、知识产权法、财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等若干法律科目,使法律硕士毕业生在求职时有专一性和针对性为社会需求做出贡献。

  (二)加决新兴法学的发展

  法学教育在长期发展中成就了法律的基本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随着社会进步,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新兴法学开始应运而生,例如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近几年来,中国主要的一些重点大学已经转向新兴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在法学教育中,中国政法大学创建了比较法、证据法、人权法、法律与经济学清华大学设立了商法学、比较法与法文化学等。各高校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获取法学教育资源打好基础法学的同时扩展新兴法学成就了全新的教育模式。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教育市场很大去学院作为社会法学人才的基础支持院校在治理机制上应当不断改革与创新,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选聘有能力、有资历的领导干部建设与发展学院,并组建科研教授委员会。学院方面也应当加快新兴法学的发展,创新教育模式,以培养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7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教学理念未涵括培养创新能力、教学内容未考量创新能力、课程设置未念及创新能力、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未包含创新能力的问题。文章分析建议将创新能力培养的理念融入法学实践教学,将创新能力培养明确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增设一系列培养创新能力的法学实践课程。在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时,将创新能力作为考核范围。最后还提出不可忽视法律创新人才的道德养成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当代法学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法学高等教育理应将实践创新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法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其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能力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解析

  法学实践教学帮助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理论知识注入鲜活的现实生活中,通过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讨论、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以直接体验、互动、交流的方式,切实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我们认真审视目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不难发现当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在教学理念、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评价机制等方面的诸多缺陷,使其难以胜任培养创新法律人才的时代重任。

  1.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未涵括创新能力。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理念偏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捎带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法学院系在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实践教学中,强调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意图帮助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然而,学生适应与应对社会发展所应具备的创新能力,却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考核等环节难觅踪影。这源于长期以来,法学实践教学中压根就没有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理念。法学实践教育长期缺乏创新理念的感染,学生长期缺少创新思维的熏陶,自然难以形成创新意识和培养出创新能力。

  2.实践课程设置时未念及创新能力。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在设置时,主要考虑学生对专业知识的验证、实践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由于创新能力是新型素质能力,传统法学实践课程在设置时,显然未将该能力作为课程设置的根据。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包括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两部分。常见的专业实践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案例分析课程等。以模拟法庭为例,其因时间短、空间少、参与度小的局限,致使出现表演化、形式化、局部性的缺陷。学生在该课程中对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模拟训练,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法律咨询、法律社区服务、送法下乡等社会实践课程也存在针对性不强、专业训练强度不够的问题。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尚待开发与职业实务紧密关联的新型课程体系,既有的实践教学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和强效化。我国法律实践课程应围绕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职业能力等教学目标,急需重新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以满足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

  3.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未考虑创新能力。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不能适应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法学院系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通常未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目标,因而其实践教学内容也未将创新能力培养纳入范围。以专业实习为例,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学校老师主要参与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实习老师直接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但长期在司法一线的实习老师,毕竟不熟知法学教学,其在安排实际活动、择选实习内容时难免出现与教学目标脱节的问题,更难以顾及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了。人们期望在实践教学环节去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能力,最后往往会因实践课程内容严重滞后而愿望落空。

  4.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为未包含创新能力。目前法学教学的评估机制偏重于对学生课本知识的考查,而很少去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存在松散、随意、经验性的缺点,其教学目标不能科学监控,故其教学结果不能科学考核,因而教学目标不能得以落实,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理念更加难以贯穿。在此状况下,机械地考核学生实践能力,不可能得到科学、准确的教学反馈。在此需要重新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估机制。既考查学生的积极参与度、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还设置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细则去全面、合理地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思路

  1.将创新理念直接融入法律实践教学。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知的表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观念,它直接影响决定着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估机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秉持培养创新能力的理念,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养成。将法学实践教学从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看:在专业实践教学中,将创新思维融入专业实践内容中。如在专业实习、法律诊所中精心设计培养创新能力的环节。在社会实践中,积极增添一些有益于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活动,如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等。激励学生借助科研项目平台,积极培养创新实践能力。

  2.实践课程中增设培养创新能力的课程。设置课程时,既需要涵括专业基础知识体系,也应涵盖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倚重于实践教学环节。故在课程设置时,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课程显得尤为重要。课程设置时须注重培养学生兼具创新能力、职业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将创新能力的培养与专业知识运用有机融合。法学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并非独立于专业教育之外,而应是与专业教育相辅相成。这有益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更直观、感性地在仿真模拟环境或真实场景中,将专业技能与创新能力一并有效地得以训练。在一些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以培养创新能力为主导的实践教学改革,如德国专门设置了案例分析课程。我国法学实践课程中,可以增设一系列的侧重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如专题性研讨课程等。这类课程可以设计为“民商法疑难问题探究”、“法律司法实务与诉讼技巧”、“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等,其目的就是通过专业职业能力训练,有效地帮助学生提升其创新能力。专题研讨式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具有开放性特点,不受具体知识点的禁锢,鼓励学生自由并有深度地展开思考和讨论,通过对某一专题或某一系列问题的研讨和解析,在主动、研讨式的学习中创新地获得知识并训练了法律思维。

  3.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增添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围绕着教学理念而展开,在教学设计时需增加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内容。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核心之一,不能将疑难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等模拟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作为单纯的一次教学活动,而是独立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常规教学。在这类实践教学中,重视对案例选择、问题设置、活动安排、考核测评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大考量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在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真实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中,充分运用知识案例的复杂性、灵活性、生动性,去积极引导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

  4.在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中增加创新能力的考核。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大多单一地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考查上,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掌握上,而缺乏进行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激情。所以,改革单一的教学考核标准,综合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方式,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实践和创新动力,使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加体系化和完善化。在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时,必须将创新能力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配套建立实践教学的监督机制。在评价模式上,采取指导教师评定、社会评定、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相的有机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教育是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3]作为职业社会精英的法学创新人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不仅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须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定的法学信仰直接影响其内心抉择,法学创新人才如若缺乏法律信仰、道德情操和社会责任感,最后培养的将不是社会的有为、有用之才而是危害之人。过分功利化的教学目标使得不少法学院系在教育中常忽视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信仰。法学实践教学既是理论教学的补充和延续,更是让学生认知社会和国情、塑造健全的品格、奉献和服务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实践教学中,重视学生创新能力、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必须强调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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