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时间:2020-09-13 16:03:5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摘 要:我国现今提倡依法治国,提倡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构成,但各方面仍然不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予以分析,深入探究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困境的相关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旨在与各位同行交流,确保刑事和解制度有效推行。

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事和解 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

  鉴于我国“化干戈为玉帛”的思想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民众遇事仍是以和解为第一想法,而在刑事和解这一方面,加入了一定人性化的因素,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得到了修改与明确,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有个基本的分析,笔者联系实际,就如何有效推进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和解面临的困境

  (一)适用范围的困境

  首先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从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中只有68个罪名符合当前适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符合当前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罪名共有68个。由此可见,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罪名只占刑法分则规定452项罪名的15%。如以前实践中经常适用刑事和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不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即使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和解有所重视,但从相关数据和比例来看,这个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仍是需要扩展的。

  (二)对“民间纠纷”的理解与执行的困境

  新刑诉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范围中对“民间纠纷”这一定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民间纠纷”只是对后续法条内容的重复归纳,没有新的意义;有人又认为“民间纠纷”是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解范围的一个限定。这两种说法的各有各的说服力,但从中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没有统一的认识,因为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势必会对实践造成影响。对“民间纠纷”案例进行实际和解时,执行相关制度过程中大多以以往的实践经验为执行的指南。“民间纠纷”案件大多属于轻微案件,应该对“民间纠纷”这一说法具有统一的理解,才能在执行中遵循法律基准。

  (三)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和解之间衔接的困境

  治安行政处罚指的是公安机关给予一些对社会人民具有危害但不及刑事处罚的罪行的处理惩罚。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们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性不同,而这伤害性的程度也就是两者之间衔接的主要因素。在进行法律制裁时,刑法力度的采取也就以伤害性的程度为依据。依据上理,治安行政处罚的力度应该不大,刑事和解的力度应该大于治安行政处罚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往往颠倒过来。比如A把B的空调偷取卖掉,但最后出售的金额没到偷窃罪的犯额标准,最后公安机关对A采取几日的行政拘留作为处理。C与D是好友,但是因为早前D借了C4000元,却一直没有归还,有一次,C去了D家讨债未果,C趁D不注意,偷拿了他家一台新的苹果平板电脑,后面鉴定的结果是3700元。C与D最后达成刑事和解,不追究他们各自的责任。但与第一个例子相比,拘留处罚性更严重,这样就有悖于刑法的初衷。

  (四)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程序中困境

  1、刑事和解主持者与调解者在法律范围没有得到明确。我国法律对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刑事和解主持者、调解者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漏洞。我国刑诉法相关条例说到司法机关可以制作刑事和解的协议,但是没有提到司法机关可以当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我国刑诉法司法中说到,人民法院是双方达成和解的促进者,并且提出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在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2、社区矫正存在漏洞,“以钱买刑”现象比比皆是。被判管制、宣告缓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情况的犯罪认识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但被不起诉人员的加害人却没有列入在内,这样通过刑事和解这一办法和解了的人员中,加害人没有进入社区矫正中。同时,我国矫正社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矫正社区所投入的经费不足,社区矫正的体系漏洞多,并且更多的是纸质文本与实际相脱节,虽然经过刑事和解,但在赔偿这方面以经济赔偿为主。这些加害人经过刑事和解之后,仍然游离于社会,并且相当多的加害人不知悔改,这个违背了和解的初衷。正因为矫正社区不完善,“以钱买刑”的现象多,反而践踏了法律,不利于社会的法制建设。

  3、真诚悔过这一因素难以考量。刑事和解的初衷是,使双方达到和解,大事化小,对加害人起到教育的作用,以和解教育代替严重的刑事处罚。所以在刑事和解中,悔过是否真诚就是衡量这一起案件和解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加害人如果真心悔过,对被害人真诚道歉,那就是达到了和解的目的。但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这受加害人主观因素、心理的影响,难以以客观标准来衡量,因为是人的内心是变化无常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紧扣立法环节,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鉴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具有诸多漏洞,面临许多的理论与实际的挑战,又因为当今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务必需要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得到合理明确。新刑讼法颁布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并且一直保持严谨的态度去确定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在立法与实际执行中需要认清“民间纠纷”这一概念,对这一定义的理解须统一。对相关案件进行刑事调解时,需要对案件的真实程度、证据证明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2、刑事调解的调解者与主持者。刑事调解具有多种类型,一是双方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需要第三方进行调解主持,由这个主持来促成和解达成。法律必须对此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上的主持合法性,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对调解者、主持者进行明确规定,并积极提高相关主持机关的公信力、办事效率。

  3、对刑事和解中加害人社区矫正。加害人进行社区矫正与其被监禁矫正相比,不仅有利于加害人悔过自新可以重新回归生活,也可以在国家行刑方面降低成本。为了改善我国社区矫正的漏洞,国家应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完善,首先对社区矫正的人员重新调整,应该加入被不起诉人员,这样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的体系,有利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