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矿权的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

时间:2022-05-27 22:51:1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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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矿权的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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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国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关系甚大,所以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都施加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这使得采矿权带有浓厚的公权色彩①。学界有学者称采矿权为公权化的私权②。这种说法我认为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一方面,采矿权被附加众多的公法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色彩;另一

  方面,采矿权的公权色彩并不应该掩盖或者说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对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应做全面、准确的把握。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一、《物权法》立法精神的准确解读

  (一)采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在要求

  确认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对于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有着重要的意义。民事权利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广泛的行为自由空间,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形势,灵活自由地安排其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采矿权权利人应是其自身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断者2煽笕民事权利属性的确定有利于激励采矿人珍惜产权,做到合理利用开发,尽力避免矿难等隐患,从而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效益最大化和进而实现矿藏资源开发的有序化。同时,民事权利属性意味着第三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尊重民事主体的权益,尊重起权利范围内行为自由,不得不当干涉。一旦不当干涉而造成权利人损失,必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属性要求国家立法有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尊重采矿权作为民事权利应有的权能和行使方式,其中包括抵押、出租、转让各权能,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不得随意干预采矿权的正当经营活动,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要转换管理模式和观念,应同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类似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义务包括违约责任。一旦行政主管机关不当干预采矿权权利人合法的经营活动,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这样,采矿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