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时间:2020-10-25 08:27:0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摘要] 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进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公道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关键词] 礼 法 传统法 礼法结合
  
  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熟悉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条件,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熟悉存在很多误解和偏见。如以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熟悉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由于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圆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奠仪式。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公道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很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进礼所调整的范围。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的作用可以回纳如下: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往,刑之所取,出礼则进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禽兽然”。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2.别贵贱,序尊卑
  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公道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不仅如此,源于宗***理关系的礼,又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固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经国家,定社稷
  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独裁的理论教条,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长治久安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