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26 20:38:3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卡拉OK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摘 要]卡拉OK著作权争议实际上针对的是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放映MTV这一行为,应根据具体内容来判断其究竟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作品。当前,卡拉OK著作权保护在收费标准、许可费分配、取证方式、争议解决以及权利集体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应从规范音集协收费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模式,构建行业调解机制,转变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等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卡拉OK著作权;维权状况;集体管理组织;有限竞争

  1 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自2008年起,音集协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各省市陆续展开。以湖北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的维权状况为例,加以数据分析,探究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湖北省有13个地级单位,根据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提供的2013年部分维权名单,共有199家涉案场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维权进程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全省各市的维权进展不一,一方面由于音集协工作安排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地综合情况的差异,即便同一个省,其各市区的经济状况、卡拉OK行业发展水平、法院判案惯例与效率、市民知识产权观念都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要考虑因地适宜。

  根据图1,约有1/3的涉案场所无工商信息或已关闭,即意味着维权终止;约有1/3的涉案场所处于调解或取证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另有1/3的涉案场所进入诉讼阶段;仅有约1/5的涉案场所能在一年的周期内结案,而判决后还可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诉讼维权费时费力,周期过长,且由于严格的司法程序,无法起诉无工商信息的经营场所,这部分使用者便成为版权费的真空地带。

  根据图2,在诉讼过程中,协商调解的可能性非常大,且上诉率低。这是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涉案场所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唯有尽早协商调解。说明着重构建行业调解机制具有其可能性与必要性。

  总体来看,音集协的维权规模在扩大,每年收到的版权费也不断增加,但争议与质疑声从未停止,其制度运行仍存在问题,这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与剖析。

  2 卡拉OK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版权收费乱象遭行业抵制

  2.1.1 收费标准问题

  如何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从近几年音集协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来看,各省有所差异,最高的诸如上海、北京,为11元/房间/天,最低的诸如四川、新疆、贵州等地,为8元/房间/天。虽然比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全国统一12元/房间/天的收费标准有所进步,但仍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以房间和天数为单位制定收费标准,欠缺科学性,不能准确记录卡拉OK的使用次数,“一刀切”地打包收费可能带来利益分配不均等弊端。卡拉OK经营者在辩称中纷纷表示,音集协维权动机不纯,名为维护著作权,实则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音集协于2013年4月公告要发放“卡拉OK正版曲库”,是由音像著作权人独家授权音集协制作、应用于卡拉OK营业场所的、唯一的正版曲库。建立统一曲库虽然便利了版权费的收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诸多疑问。不利于推出新歌、造成全国万人唱“同一首歌”的局面,[2]长远看不利于行业发展。

  2.1.2 版权费分配问题

  版权费支出问题是著作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3]卡拉OK经营者支付的版权费最终有多少能到音像制品著作权人的手中。

  以湖北省为例,音集协与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合作协议是这样规定的:“凡未达成和解的……甲方以执行到位的全部金额……为限先行补偿丙方垫付的全部诉讼成本,再提取余额之60%向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余40%作为侵权赔偿由甲方分配给涉案权利人。”换言之,卡拉OK经营者的支付金额中扣除诉讼成本后只有40%是版权使用费。而音集协还有权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协会运作的管理费。那么权利人获得的用其智力成果换来的使用费所剩无几,此种分配制度有违知识产权和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

  2.2 民事陷阱取证存在争议

  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收费工作通常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在取证程序上,由其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伪装成普通消费者到涉案卡拉OK场所,使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由音集协出版的标注了权利人的《流行歌曲经典》歌单上的歌曲,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像。事后,公证人员将所摄内容刻录为光盘,即为侵权行为的证据。这一过程亦被称为“钓鱼诉讼”。

  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来看,均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作出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并没有为法律所明确禁止。[5]但对于其合法性,学界仍存在争议。而在涉及卡拉OK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此类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使得被告涉案场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此使原告权利人尝到了甜头,多头起诉卡拉OK经营场所。甚至出现许多以此作为生财之道的公司和个人,到处进行“钓鱼诉讼”提出高额赔偿,引起卡拉OK经营者的不满,危及到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2.3 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没有明确在对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后如何解决。实际中,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及其设立在各省的服务机构收取卡拉OK使用费,各KTV经营者向各地天合分公司交纳版权费。通常情况下协商过程中经营者会将使用费压低,当天合公司无法正常收取版权费时,就采取取证进而诉讼的方式。进入诉讼阶段,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前期经过公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场所通常败诉,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整个维权过程都是天合公司与卡拉OK经营场所沟通,天合公司只需每周定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音集协汇报维权洽谈进展情况。

  这种“唯诉至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诸多疑问。无法起诉查不到工商信息的经营场所,这些接场所便“逃过一劫”不用支付版权费。诉讼本身就是费时费力的持久战,版权费要经过长时间才能到达权利人。缺乏监管的天合公司在各地一方为大,很可能与其他权利人合作以其他权利人名义针对该行政区域内侵权KTV采取维权诉讼。而高昂的赔偿金额也使得一些由下岗人员创办的中小型卡拉OK经营场所无法负担濒临倒闭,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