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的构想和建议

时间:2020-11-06 11:21:4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完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的构想和建议

  虽然刑事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负面效应,但通过规范和约束,相信可以克服这些负面效应,至少可以将负面效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克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需要通过制度约束和完善监督来实现,在完善现行制度的同时,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立法技术,加强并细化刑事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现有制度

  1.完善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过程,在文中笔者只能从某些角度略为论述。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任何法典的实施都要通过法官的裁决来实现。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紧。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学习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从而保障自己能够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法官如果缺乏业务素质,难免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培训。在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因素中,法官自身的法制观念至关紧要,法官不光是刑事司法的主体,也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法官的人格决定了其世界观与价值观,决定其是否会滥用的手中自由权利进而导致司法贪腐的出现。我们不能指望法官像机器一样没有感情,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判案时会受到自己的

  情绪、喜好、习惯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导致法官理解和运用法律出现偏差。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要求法官加强自身学习,还需要对法官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外部保障,让法官无后顾之忧,让法官尽可能少的受到干扰。在这里不得不提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体现,然而目前我国的判决书制作仍然是“头重脚轻”,判决书说理部分往往是“本院认为”然后就一些套话,没有分析和说明判决的理由。我认为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充分说明判决理由,包括对证据采信的理由。判决书的说理关系到

  整个判案的逻辑清晰问题,同时也是判决结果是否能得到信服的关键所在。唯有做到判决理由的充分有据,才能使判决结果更加有说服力,更能让公众接受。

  2.完善监督机制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公权利,而公权利就应该受到制度约束和群众的监督。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审判长和陪审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在现实审判中,陪审员往往只参与审理与合议案件,但决定权还是在审判长手中,更为严重的是人民陪审员往往是“陪而不审”,也就造成了审判长独大的局面。不管是陪审员还是人民陪审员都应认真负责地对待这一工作,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以及审判监督权。庭审中,除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外,还可以运用先进技术,将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拍摄记录,以便法院内部进行存档监督。

  现代社会媒体无处不在,这也是民主的体现。媒体对法官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如果有媒体的介入,法官一定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从而不会十分随意地对案件进行判罚。但是在引进媒体监督是应当注意,过分的监督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过度的媒体监督对于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有害无益的。这就需要有一个监督的范围,确定什么环节可以让媒体监督。我认为对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庭审过程,以及判决书等都是可以向公众展示的,而这其中新闻媒体只能就事实进行报道,不能加工或歪曲事实。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在我国,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然而,各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主要工作都是讨论和决定案件,审判委员会虽然不参加案件的审理,但实质却成为了最终审判的机构。审判委员会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却参与案件的判决,试问能够做到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吗?目前许多法院都存在

  审判委员会干预法官审判的情况,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是职务高的说了算,如同走形式一般。先不说它的存在是否合理,它的存在能否起到积极作用还是个问题。审判委员会参与的案件一旦出现了错案,往往难以明确责任,试问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审判委员会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何来的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审判委员会应当退出案件审判工作,应更多地总结经验和讨论案件,及时为法官提出意见和引导,甚至可以作为一个监督机构而存在,为法官独立审判做坚强后盾。

  (二)尝试新的制度

  1.建立刑事判例参考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分为判例法和法典法,判例法的特点即是法官造法与遵循先例。法官造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得出法律原则或规则,遵循先例则是指某一法院审理案件所产生的判例,应该在该法院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中得到遵循。就我国的法律体系就渊源而言,更靠近大陆法系的法典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自然不能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然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对于类似案件出现了判决结果差距很大,那法律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但是刑法判例的.编纂尤其是典型判例在抑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方面有着相当大的作用。虽然判例法并不是近代中国的法律渊源。而在我国实际审判中,上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对下级法院具有一定影响,下级法院遇到类似或疑难案件也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判决也受上级法院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对下级法院作出许多批复。实际上,不管在哪种法系中,只要存在着上诉审,就实际存在着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隐性指导作用。由于司法判例是针对具体的个案,它解释个案,使定罪量刑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从而为下级法院提供参考与指导。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编纂成册,并通过权威专家进行案例讨论将这些判例固定下来,而且有必要使刑事判例走向制度化的道路。建立参考式的判例制度,不仅可以确保法官在遇到疑难问题时有个良性的参照物,而且能够做到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即保持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不失严肃性,同时还保障了法律的公信力以及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引进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它的存在能够保障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审团制度是指开庭前从选民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选出的陪审员以无记名投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对案件重要证据的采用和案件事实的确认以及最终的定性发表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能够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案件的判罚更加合理有效。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它还是民主的象征,它让群众直接参与到审判中,在体现民主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