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制度的涵义

时间:2020-11-02 20:23:5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涵义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涵义
破产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择优的法律机制。传统的破产法律制度由破产清算制度和和解整顿制度组成,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缺陷。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普遍的环境下的新发展。这种“重整更生型”的重整制度,反映了破产立法价值观的转变,即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法律不仅关注个体的利益,更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大胆引进破产重整制度,为弥补传统破产法律制度之不足与困境企业之复兴提供了可能。
破产最通常的方式是清算(Liquidation)。清算是指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在偿付了破产费用,员工工资之后在债权人之间按照优先权原则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执行程序。债权人或者债务企业申请破产后,通常由法院指定破产财产受托人(如我国的清算组)来执行清算程序。清算是一种最主要的破产方式,但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最优的破产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能弥补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时,说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下,已经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企业的继续存在也已经没有价值,因此通过破产清算可以将低效率的财产重新配置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用途中去。但有时,企业的经营收入虽然不能弥补财务成本,但还可以弥补生产成本,说明企业的资产还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知识财务成本的高昂使得企业经营处于困境,因此可以通过权益重组以重组后企业的权益来“购买”债权人现有债权,从而使企业得以继续生存。
破产重整(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是清算的一种替代方式。作为一种经济状态和法律状态,企业由于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实现企业的继续生存,而进行一种权益结构的重新整和,即企业通过与债权人集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对企业的权益结构进行重组,以重整后的证券组合(包括债权,股权和其他票据)来偿付债权人原有的债务,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维续企业的经营。[1]重整后通常原有的债务得到削减,原有的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而原有股东的股权被全部或部分削减。破产重整作为清算的一种替代形式,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际运作和相关理论的积累,逐渐显现出了其存在价值和不可替代性,进而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即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大系统。破产重整制度(Corporate reorganization,Arrangement and reconstruction),作为司法内的公司拯救手段,是一种关于困境公司拯救的特别制度,也是我国当前破产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的重点。法律意义上的“重整”,也被称为整理或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破产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1]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拯救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包括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的影响,强调国家对私权的干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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