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程序分析

时间:2020-11-01 09:11:5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要约收购的程序分析

要约收购的程序分析

    要约收购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典型方式,在各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收购的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要约收购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则进行。
(一)持股情况披露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同时,在该期限内,不能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置备文书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于该事实发生次日向中国政检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送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公告收购要约
    根据《证券发》的规定,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四)豁免事项
    豁免事项是指,即使收购的股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给予豁免强制收购义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豁免义务,《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对豁免义务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3)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发生变化;(4)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鼓动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购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目标公司所有的股东。要约期届满收购人可以根据要约规定和股票预售的情况全面收购或按比例部分收购。如果持股达75%以上或90%以上,应分别遵守“终止上市规则”或“强制收购规则”。
    目标公司继续存在的,收购人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将目标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目标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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