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的姿态和进路

时间:2023-03-24 04:41:4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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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姿态和进路

这里想就我的这本书,也是前期的动机和讲一讲,作为一点交流资料。我在人大一个讲座中,把我的这个状态称为:从撤退开始。我觉得我进进学术,要选择一条退回到某个确定的传统的路径,然后徘徊前行——我比喻为找到家的感觉。欢迎各位继续批评和评价,这对我的从教生涯来说,肯定是最宝贵的资源。  一、我的写作动机  1、第一个动机:打一个研究基础  我写作这本民法总论,是与我的教学有关的。我在政法大学从教9年。从一开始,我就把做研究和做讲义联系在一起。过往,在未教学之前,我对民法书籍和资料,以及其他书籍和资料的阅读是疏松的,为所欲为的。但是现在要做一个教师、一个研究者,就必须有一个必要的整理,当然这个整理不是回头的,而是向前的梳理。  我以为做一个研究者,首先必须有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对传统知识有系统有深度的积累。我觉得要有个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也要有个对学术界负责任的态度。我要把这个基础做为我的知识背景,呈现出来。而撰写讲义正是一个积累的好办法。  假设有一天,我有很多论战的朋友,他们就可以从这里开始,找到我的出发之点。  实在,我在民法其他部分都有了初稿。是分阶段完成的。但这本民法总论花心血最多,而且付诸了博士阶段的时间和心力。所以,就出版了出来。我预备在今后,不断加以修改。  2、第二个动机:找到一个家的感觉  学术研究应该是有背景的,学术应该在传承中发展。我觉得这种做学术的主义态度,是学术可以真正发展的精华所在。学术学术,先学后术。学术,哪怕是反叛的学术,也必须有其知识背景。比如,海德格尔与胡塞尔,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海德格尔从胡塞尔那里获得知识传承,然后独辟门路。  德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是与他们的学术历史主义态度不能分开的。正是由于学术的连锁,才使其既积累多多,又新意叠出。我记得在美国哈佛燕京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时,一个界的朋友曾与我言道:国外学者与中国学者打交道时,经常会感到迷惑,由于他们总摸不清他们的背景,不知道他们的知识进路,因此每每想要争辩,也不该如何下口。实在,我们不少学者是无背景的,我们有多少成型的学派呢?能不能成为一个学派,要看是否有相对确定的研究方法、相对确定的思想观点体系、相对确定的延续性。我觉得当我们的学术还处在没有背景,为所欲为,无从被争辩之中,怎么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我决心要做一个研究者,首先还不敢像苏力先生那样,问我们对中国法学的贡献是什么。他是学术修养很深的,是我佩服的。我现在只想要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找到自己的背景,找到家的感觉。我觉得海德格尔说得好,重要的应有个家,并把根扎在思想传统中。而这种整理性写作,就是在民法传统领域的这样一个寻找。  在写作中,我发觉材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简单了,而是非常复杂,每每使我不敢确定如何取舍,如何抉择,真有如履薄冰之感。最后,我以自己有限的能力,采取尽力克制***和偏见的态度,搭建了这个小屋。  二、第二个话题,谈我的写作方法  1、开放性写作  我个人对后的思想体系是抱观看态度甚至怀疑态度的,大家可以从我1998年发表在《比较法研究》的《实在性》这篇论文了解一些我的这种态度。但是,我对于后现代的处理知识的方法却是很欣赏的。齐格蒙·鲍蔓教授在其名著《立法者与阐释者》中,在提到现代与后现代的对立时说,二者在对世界或者知识的表述方法上是非常不同的。现代型知识分子喜欢扮演一个“立法者”(LEGISLATOR)的角色,后现代型知识分子却不同,把自己转为“阐释者”(INTERPRETER)。  型知识分子喜欢扮演一个“立法者”(LEGISLATOR)的角色,通过权威性话语,进行知识的建构活动,似乎拥有从事知识仲裁的正当权威。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形而上学。但是后现代型知识分子却不同,把自己转为“阐释者”(INTERPRETER),通过解释性话语,来进行知识叙述。这种阐述方式是有相当的宽容性,它会关注对手的存在,并有深进到相异的知识体系中的要求,换言之,不是压制而是沟通。这就是格尔蔓所说的“深描说”,或者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  我是很欣赏阐释性方式的。所以,我在的中,尝试这种阐释式的方式,尽量使用一个传统的语言,但留意其他传统的存在。我的目标是想使知识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他说,家,有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应当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而自己隐身其后。海德格尔说不是什么拯救之道,而不过是一条田间小路。我想法学更是这样,甚至是一条羊肠小道。我想,我们今天从事法学研究,也应该是往通过适度的方式,把作品解放出来,而不是挂在悬梁之上。  所以,读者可能看到我的书中固然有一个体系,但总是不断的妥协,不断追求更开放的空间。不过,我也发现,一旦写作,这种开放总是被自己的内在见解所挤压,所缩减。由于写作过程的人总是很兴奋、又很疲惫的。一旦疲惫,总是想缩回自己的屋子里往。  2、基础性写作  我把自己的写作定位在基础性写作,这就是说,在研究之前,先采取退却的态度,退到对已有知识的梳理那里往。我给自己所定的创造目标是零。我这不是悲观,由于我相信,缺乏传统知识的人创造的东西肯定不会高于零。资料应当尽可能新,所以每一个,尽可能核查新的资料。比如说,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废除、监护制度支属化等,我在资料上都作了刷新。  基础性写作不即是重复写作,所以,我不完全同意我的民法总论只是民法学或德国民法学的重复之说。我试图追求格尔蔓所说“深描”。各位可以再看看我使用的写作结构,以及在第1章\第3章\第5章某些具体部分所做的枯燥的工作。资料是无穷的,可是可以占据的资料却是有限的。我的任务是在有限的资料那里,尽可能展开他们的公道联系,然后把那些占据联系要点的确定下来。  所以,所有的系统整理都是有限的,我觉得重要的是,要通过积累学术能力,在有限中挖掘。  3、运用分析工具  现在的人们已经厌倦了注释法学,我想这个中原因,是目前注释法学在对象上没有什么新奇,而在注释手法上过于重复、朴素。我个人比较喜欢分析法学尤其是分析法学的态度。同样对于实证法,分析法学开创了一条新路,就是用分析来整理和评价实在法。分析法学可以激活注释法学。  我今天还在学习分析法学。我曾经有过计划,要对分析法学的演进做一个整理工作,现在看起来这个工作不好做,每一个分析法学家都有一个复杂的工具箱。没有这样的整理,不会有新的方法或者深度的运用出现。所以,我现在运用的分析工具,还是“朴素”的。  所以,我很清楚,自己的研究工作刚刚开始。民法总论是一个草稿。很多题目是从对现行国内审阅进手,了解其真意、追出其矛盾。比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题目。比如责任能力的制度含义。然后进行资料收集和阅读,阅读中尽可能用对立、怀疑的态度不断追问,然后把取舍的资料描述下来。  在这个阶段,实证法和重要学者的阐述是我作分析的对象。对于前者,我尽可能采用历史背景分析、规范分析、结构分析的方法,尽可能获得更丰富和正确的信息。对后者,我着力往寻找学术的对立或面,绘出一个多视觉的学术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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