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

时间:2020-10-18 19:21:49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项税额的实现是按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而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或者付款为依据而确定的(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要推迟纳税时间,一方面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增值税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基本原则如下: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一)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即有充分的自主权,也有充分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如:伟达纸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销售业务4笔,共计4 000(含税)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2笔业务共计2 4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600万元,2年后一次结清;另一笔1年后付500万元,一年半后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2年后结清。
1.如果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为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4 000万元/(1 17%)×17%=581.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有1600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销售额全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企业就要垫付上交的增值税金。
2.对于未收到的600万元和1 000万元2笔应收帐款,如果企业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能推迟纳税,又不违反税法规定,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具体金额及天数为:
(600+200)万元/(1+17%)×17%=116.24万元,天数为730天(2年)
300万元/(1+17%)×17%=43.59万元,天数为548天(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