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与税务处理之差异分析

时间:2020-10-15 16:45:12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新债务重组准则与税务处理之差异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各个体系的逐渐趋同,各国间的贸易融合不断加剧,国际协调化的不断与深入,任何国家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不断调整本国的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以寻求合作机会与经济交融。我国也不例外。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鉴于此,笔者就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税务处理之差异入手,希望给读者以新的视野与冲击。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办法》 债务重组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38项具体准则。根据新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简称新《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比较、分析,进而通过会计、税务相应法规(以下简称“两法”)中的概念的诠释及指引性说明,对企业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税务处理进行差异分析。两法对债务重组方式的规定基本相同,即都分为四种:(一)用资产清偿债务;(二)用权益清偿债务;(三)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四)用上述方式进行混合重组。(一)、(二)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赘述。以下,本文将结合实例,仅就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和涉及或有金额事项的两法规定之差异做详细分析。
一、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例一:甲乙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乙于2006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甲公司,销售价款60000元,增值税率17%,同时收到甲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由于甲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还票据本息。经双方协定,进行债务重组: (1) 免除积欠利息 (2) 剩余债务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 附注1:(假设免除积欠利息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债务账面价值减记利息后的账面余额相等。)
(一) 会计处理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票据 60000*(1 17%)*(1 4%/2) 71604
贷:应付账款 60000*(1 17%) 70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404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0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04
贷:应收票据 71604
(二) 纳税调整
依税法规定,甲公司债务重组收益1404元允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缴税;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1404元允许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与税法有一致性,故不列表说明。但下面情况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若无附注1之假设,若重组后债务的应付账款(即原债务额减去利息后的债务余额)以后在证券市场上以抵押证券形式流通,则其公允价值以市价计量,则此市价不一定等于前面括号中的账面余额。那么,此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就会很大。 假设附注1改为:若免除积欠利息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此时应付单证上市流通)为70500元。则: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71604
贷:应付账款 70500 (债务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1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