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

时间:2020-08-24 10:18:35 MPA论文 我要投稿

食品和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

  我国对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了健康检查制度,将健康证明作为多种行政许可的前置要件和日常监管重点,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1995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如何实现健康证明与法律、法规接轨,探索实施新的健康证明管理模式尤为重要。

食品和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

  1、健康证明发放范围及依据

  1.1食品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1.3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1.4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5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6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7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生鲜乳收购站人员必须是具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1.8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1.9药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讨论

  2.1健康检查人员范围多种行政法律法规已将从业人员健康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如消毒产品生产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等上岗前需提交健康证明,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没有将此纳入健康检查管理范围,没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健康检查用表和健康证明。药品生产经营、托幼机构从业人员虽有健康检查相关规定,但也未纳入该管理办法。

  2.2健康检查项目2.2.1健康检查项目不明确当前各地的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检查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省市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项目,事实是各地疾病控制机构在取消乙型肝炎检测后,自行将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纳入了检测范围。2.2.2禁忌证有所差别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不同的要求,禁忌证有所不同,健康检查项目也相应有所差别,不能互相混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解释为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有碍食品安全、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做出具体规定;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的禁忌证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将哪些人畜共患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有待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病、艾滋病检查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如何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性病、艾滋病检查尚需有关部门做出规定。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证是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禁忌证为“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将哪些传染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尚需明确。

  2.3健康证明2.3.1名称不统一法律、法规确定健康检查后发放的“健康证明”和各地实际发放健康证明的名称多种多样,如健康证、健康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健康证明、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等等,造成健康证明管理的不规范。2.3.2格式不统一各省市发放的健康证明有本式的、卡片式的、IC卡式的、胸牌式的;材质、大小、颜色、内容不统一;不同工种标记方式不统一,不明显;从业人员跨省、市工作时,监督部门无从认定健康证明的真伪。2.3.3未体现禁忌证行政监管中的健康证明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未患有所检项目疾病的被检人员出具的证明。健康证明上不注明禁忌证,容易造成对健康证明概念的混淆。

  2.4健康检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目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中心承担,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药监部门组织实施,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尚无确定健康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健康检查任务,致使乡镇农村从业人员体检极为不便,有的地区委托当地卫生院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这样方便了群众但体检的质量却值得探讨。

  2.5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工作无法可依《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为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也同时划转。健康检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禁忌证即不予发放健康证明,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关和健康检查机构之间如何进行信息共享,对在岗的患病人员如何进行职业禁忌调离和监管尚无明文规定。

  2.6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频繁、经营者意识差、健康检查费用较高、卫生监督力量薄弱、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检费用利益分成等多种因素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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