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时间:2020-10-14 19:22:2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析法律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 民间习惯 民间道德规范 伦理道德教育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着司法职业道德欠缺的严重问题,在运用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借鉴民间习惯和民间道德规范在法律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既包括素质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律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由于法律职业是比较特殊的关键性职业,其从业人员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个社会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因此,社会在其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授予上应该从严要求,从严控制。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呢,在我国,近年来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人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有不断增加之势。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因此在我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仍非常欠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还很微弱,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决我国社会中特别是法律教育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间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我国社会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也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人法律职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当然,法律教育并不仅以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职业人员水平较低,加之旧时代遗留下来的不良名声,我国法律教育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要能够提高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人们相信法学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从业人员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可由提高法学院的人学条件加以解决;关于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国家健全法律体系、提供适当的法律训练加以解决;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借助法律伦理学,重视我国的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