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对现代道德规范建构的启示

时间:2023-03-20 12:38:0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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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对现代道德规范建构的启示


  [论文摘要]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发展,在着力构建现代道德规范时,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而是应该把构建现代道德规范建立在中国历史文化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使现代道德规范构建有历史的和文化的根基,才能彰显和谐中国的社会底蕴。从而更好的去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面临的“道德失范”现象。

  [论文关键词]中国;道德规范;建构;启示

  一、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

  中国传统伦理源远流长,精微而博大,这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系统与建构原理。这种系统与原理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特质不可缺少的要素。这里我们抛开些先验的理论模式,从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本身的特质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总结。

  1.家族本位
  中国血缘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伦理精神以家族为本位,因此在道德规范中人们也以家族利益为核心。正如黄建巾先生所说:“巾土以农立国,国基于乡,民为聚族而居,不轻离其家而远其族,故道德以家族为本位。所谓五伦,届家者三,君臣视父子,朋友视兄弟,推为则四海同胞天下一家。”
  这种家族本位主要表现在人伦关系中以家族血缘为原型,设计整个人际关系。血缘家族是传统伦理的根本,它在伦理生活,伦理精神中具有绝对意义。中国文化价值取向、出发点以及人的确立方式等都有着浓厚的家族本位思想,如孟子在“人伦”中把调节家族内部的核心关系——父子关系的道德规范列为首位: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腾文公上》)。《大学》提出“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表明了家庭伦理的重要性,以及后来董仲舒制定的“三纲”中,“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内容,其中两纲属于家庭伦理。因此,家族精神既是人伦的原则与出发点,又是人伦的归宿;既是人格的出发点,又是人格的最高理想。家族的原理就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庭精神不仅是中国道德规范的根本精神,而且也是中国伦理精神的根本,这种家族精神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社会道德规范上,它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根基;在个体道德规范上,以考悌为核心;在思想上,以亲疏、亲尊为道德思维模式。其次,它确立了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一维护血缘关系和等级统治的孝亲忠君,始终是封建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三,以血缘为最高价值取向,“亲”成为价值的始点与标准,血缘宗法足社会结构的原理,形成一种家族式的集体主义。但这种家族的原理与精神,对家庭来说是比较满意的,而对国家则是灾难性的。第四,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伦理,也造就了中国的宗法家长制的君主专制制度相结合的社会。

  2.重义轻利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是“重义轻利”,那么很显然在巾国历史长河中中国人将“重义轻利”就作为一条指导行为的道德规范。所谓“义”,主要指道德伦理,后经董仲舒,朱熹将它哲学化和神化为“道”或“天理”。所谓“利”,指个人的私利、私欲,并不泛指国家、民族的普遍利益。在中国史上,体现“重义轻利”思想的例子数不尽数。如,孔子言:“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论语·里仁》)“子罕言利”(《论语·子罕》)苟子主张以义制利。他说:“正义而为谓之行。”(《正名》)即认为符合义去做,就叫做德行。又说:“利少而义多,为之。”(《修身》)“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到了汉代的董仲舒那里,在义利关系上,仍是重义轻利。其言日:“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权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意者,虽富莫能自存。”(《身之养重于义》)明清之际王夫之也认为离义无利。《尚书引义·禹贡》说:“立人之道日义,生人之用日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人害,人用不生……”但中国的重义轻利思想实际上是被当时统治者利用,最后变成了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应无条件服从统治者的利益,而且是绝对的服从,故有“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的说法。这种义利观更加突现了中国人在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以“重利轻义”为道德准则的。

  3.个体至善
  在中国伦理精神中,个体至善的传统也是表现的相当明显。因此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主要是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中国伦理强调道德修养,强调克己,提倡存理灭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就是这种追求个体至善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孟子提出的存心、养气、寡欲思想;孔子的“克己”、“修己”、“正身”的修身方法,等等,都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社会所倡导人们个体至善的道德规范。根本旨趣是改变自己以适应或维持社会秩序。它以个人本性即善之人性为起点,强调个体的上心诚意与修身养性。修身养性实质上就是以“道德我”克服“欲望我”,达到道德上的超越。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关系上,突出个体为善的主动性,强调通过个体道德主动性的发挥来完善人格。这种价值取向,它不是以追求社会及社会规范的公正合理为目标,而是以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循即个体至善为条件,一是在政治生活中,就导致这样的现象:个体越修养,越至善,政治越专制,社会越不合理,也就是在造就“道德的人”的同时,维护着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封建社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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