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与报刊出版者邻接权

时间:2023-03-21 11:27:24 职称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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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与报刊出版者邻接权

  聚合新闻是站点用来和其他站点之间共享内容的一种简易方式(也叫聚合内容),通常被用于新闻和其他按顺序排列的网站,例如Blog。一段项目的介绍可能包含新闻的全部介绍等。或者仅仅是额外的内容或者简短的介绍。这些项目的链接通常都能链接到全部的内容。网络用户可以在客户端借助于支持RSS的新闻聚合工具软件(例如SharpReader,NewzCrawler、FeedDemon),在不打开网站内容页面的情况下阅读支持RSS输出的网站内容。网站提供RSS输出,有利于让用户发现网站内容的更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找的一篇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和报刊出版者邻接权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摘要:新闻聚合器的出现激化了新旧媒体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新闻聚合无偿利用他人经营成果的行为应予以规制,德国报刊出版者邻接权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规范新闻聚合行为的关键是保证新旧媒体传播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打击无偿搭他人便车的行为。

  关键词:新闻聚合;报刊出版者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深层链接

  传播技术是传媒产业发展的推动力,机械印刷技术的出现促使新闻传媒业诞生,调整作品生产者和传播者之间利益的著作权法律随之产生。此时主要的传播媒体是报刊业,其盈利收入多来自于广告,受众的注意力是影响新闻出版者利益的重要因素。随后,模拟传播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广播电视等新传播媒体的诞生,并分流了传统报刊业的受众。在这种情况下,报刊业采取错位竞争的方式,以提供深度分析和观点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成功适应了模拟技术带来的受众分流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许多传统新闻出版商有了自己的新闻网站,使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传播相关的新闻信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又一次颠覆了以往信息的传播模式,在新的环境下,各种新闻信息数量急剧上升,新闻的传播速度迅速加快,人们的阅读节奏也步入一个快速通道。

  为了适应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一种能够抓取各种新闻媒体、报业集团新闻信息的新闻聚合器( news aggregator)产生了。这种新闻聚合器的服务商自己并不制作新闻,而是利用RSS(如Google reader)或搜索式聚合(如百度新闻,今日头条)等技术,搜集筛选外部新闻出版商的文章,对这些文章进行整理、分类后再呈现给用户。方便快捷的新闻聚合服务受到了用户的欢迎,但它的出现进一步挤压了传统新闻媒体的生存空间,二者的矛盾越来越激化,2014年6月我国发生的“今日头条案”便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新闻聚合行为带来的新旧媒体之间的冲突也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关注,为了规范新闻聚合行为,2013年8月1日生效的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赋予德国报刊出版者一项新的邻接权,在学界和产业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一、德国报刊出版者邻接权

  德国的报刊出版者邻接权是指,报刊出版者在其报刊产品出版1年之内,享有以商业目的对其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该项邻接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权利客体――报刊产品。报刊产品是指,在任意载体上、以某一标题定期出版的汇编物范围内,通过编辑技术固定的新闻稿件,并且该稿件从整体上主要被视为典型的出版物而非主要用于自我宣传。报刊产品既可以是线上出版也可以是线下出版。其中新闻稿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介绍信息、形成评论意见或娱乐新闻的文章与图片。

  第二是权利主体――报纸或期刊的出版者。该项权利的主体是报纸或期刊的出版者,不包括图书出版者。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是对自己出版图书的版式装帧邻接权。

  第三是权利期限。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报刊产品出版后1年之内。

  第四是权利的内容与权利的限制。根据修改后的德国《著作权法》第87条的规定,报刊出版者有权在报刊产品出版后1年以内,以商业目的进行排他性的网络传播,也可以将此权利转让给他人。

  二、我国是否需要引进报刊出版者邻接权

  1、对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的引进应持谨慎态度

  首先,德国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有其特殊原因的。长期以来,德国本土报刊出版业在Google搜索引擎和Google News新闻聚合服务的夹击下发展面临困境。相关统计显示,2013年8月之前,Google公司在德国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的份额高达90%以上,其长期的垄断地位和巨额收益引起了德国本土新闻出版商的强烈不满。修法的过程中,德国本土新闻出版商不断对立法者施加压力。为了扶持德国本土的新闻出版产业,立法者最终通过了此项修正案,因而该法案也被戏称为“Google法案”。但在我国,并不存在Google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上述市场长期占据垄断地位的现象,反而是本土公司一直在相关市场居于主要地位。

  其次,报刊邻接权不利于新闻信息的即时流通。在日常生活中,新闻的迅速、广泛传播是普通公众获得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赋予报刊出版者长达1年的专有传播权会导致报刊出版者对新闻信息的全面垄断,只要其拒绝许可,公众就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这种即时信息,这对新闻言论自由及公共利益极为不利。因而虽然德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得以成功通过,但德国国内的反对和批评之声极大,其他国家也鲜有关于报刊邻接权的相关规定。

  最后,报刊邻接权会妨碍新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闻聚合实际是一种商业创新,通过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新闻聚合服务降低了用户的搜索成本,满足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快节奏阅读的需求。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一味打压,很可能会使得本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过程中,传统新闻媒体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而新闻聚合技术在短短几秒内就利用了他人辛苦劳动的成果,这对传统媒体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法律如何保证新闻聚合在一条正当的轨迹上发展?怎样才能确保新旧新闻传播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如果现有法律框架能够解决,就没有必要大动干戈修法以新增一项极有争议的权利。

  2、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新闻聚合行为规制方法的选择

  从技术上看,新闻聚合使用的是深度链接技术。与普通链接不同,这种链接技术并不忠实反映被链网页原貌,而是去除了被链网页除文章内容之外的所有信息,比如原有网站的标志、广告等,这就使得用户对作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进而影响被链接网站的广告收入。目前,我国学者对深层链接的规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利用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对于第一种观点,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于新闻聚合等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此,又形成“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三种不同判断标准。

  目前来看,这种规制路径还不是很尽如人意,因为三种标准各有其使用之困。“服务器标准”单纯从技术角度出发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做法不够准确,因为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可以使设链者跳过将作品存储在自己服务器的步骤,而通过文件分享技术使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用户感知标准”则因为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太强在司法实践中被弃用。“实质呈现标准”认为应当认定深层链接行为本身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害。但实践中,深层链接最强有力的反对者并非作者,而是向作者支付了授权许可使用费的作品初次传播者――传统的新闻媒体。因为对新闻作品而言,对作品的利用往往是由报刊、杂志社等媒体经营者来实施而非作者。因而新闻聚合造成的利益冲突核心,不在于设链者架空了作者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而是聚合行为搭便车的做法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从国际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并未采用“实质呈现”标准,以避免过度打压新的传播技术。

  实际上,新闻聚合引发的矛盾是新技术导致的新旧商业模式之间的冲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新技术时采取宽容和支持的态度很有必要,因为它可能会带动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何况,新闻聚合与传统新闻媒体并非是截然对立的,新闻聚合的进行需要抓取传统新闻媒体收集的信息,而传统新闻媒体可以利用新闻聚合这种新的传播渠道,更方便、快捷地将其信息传送给更广泛的用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利益分享机制达到共赢。此处,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应当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避免无偿搭便车行为的发生,而这恰好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

  可见,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是有解决途径的,虽然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路径在解决此问题时遇到了一些障碍,但兜底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迂回解决这个问题。在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能够交给市场解决的问题,没必要通过大动干戈新增一个不符合我国国情、存在极大争议的报刊邻接权强行介入。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可以先发挥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能动作用,即使穷尽上述路径后仍然感觉有修改法律的必要,也应全面考虑本国新闻出版业、互联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注意平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不同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刘海虹.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聚合的著作权法规制――以网络商业模式的创新为视角[J]. 新闻大学,2015(2).

  [2]颜晶晶. 报刊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的正当性探析――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J]. 比较法研究,2015(1).

  [3]范长军. 新闻出版者权――德国著作权法的新修改[J]. 知识产权,2015(1).

  [4]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中国版权,2014(4).

  [5]崔国斌. 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 政治与法律,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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