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的权力义务关系与管理开展

时间:2020-09-07 13:43:31 职称论文 我要投稿

继续教育的权力义务关系与管理开展

  一、继续教育的权力与义务性特点

继续教育的权力义务关系与管理开展

  (一)对权力性及其特点的理解。继续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定性,这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同等的、一致的,所以,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力,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专业技术人员的这项权力。受教育权的法定性,决定了继续教育具备法定权力的特点。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都有立法,这不仅是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对义务性及其特点的理解。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面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也有必要接受继续教育;另外,从权力义务的对等关系来看,国家赋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力,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权力义务性的实际意义

  (一)从权力角度理解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仅不能剥夺,而且必须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制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规划;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学习给予支持、奖励;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最新培训学习信息;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安排一定学习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提供必要的经费;对阻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措施等等。只有创造了这些条件,才真正体现了权力性特点。

  (二)从义务角度理解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义务。权力是对企业、社会提出的要求,而义务则是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必须承担的要求。也就是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这种义务性的意义在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组织安排的必要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好自己的学习培训计划,主动参加学习培训;对无故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社会管理机构有权在社会评价中予以罚戒等。

  (三)应采取的措施在当前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还缺少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作为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一些地区和外国的成功管理经验,这些措施包括: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晋级、晋升、聘任、轮岗、加薪、执业资格等相联系。这些措施,有的是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的是通过行政规章强制执行的。立法形式是一种较成熟的形式,而行政规章则较易引起争议。不管何种形式,所有这些措施,都包含着继续教育的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关系。

  三、继续教育权力义务与职称评定的关系

  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参加继续教育挂钩与权力、义务关系的平衡是一致的。

  首先,从权力与义务平衡关系角度看,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一项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学历、资历、业绩等。另外还可附加其它条件,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等。

  学历、资历、业绩是基本条件,不是真正的义务,只有外语水平、继续教育等才可说是附加条件,而附加条件也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应承担的义务。这就是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义务的意义所在。

  其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职称资格后.就同时具备了获得待遇、地位、报酬等权力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国家并不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而只能在获得这些权力之前提出要求才有意义。因此,将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资格的附加义务,是有前瞻性的。

  再次,专业职称资格在一定时间内是静态的,而知识更新是动态变化的。为了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适应这种动态的变化,必须使职称资格由静态转为动态,即:职称资格与考核挂钩,考核与继续教育挂钩,使职称资格与继续教育相联系。

  最后,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不能仅仅理解为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作为管理部门,必须同时将评定职称作为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才是评定职称的最终目的。从这点说,在评定职称时,应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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