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改善

时间:2020-09-26 16:54:25 职称论文 我要投稿

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改善

  长期以来,军校的职称制度都在积极的适应和服务于不同阶段的教育训练任务,按照形成战斗力和保障力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优化,起到了较强的激励和选拔作用。但我们也看到,职评过程中学术不端、权力寻租等积瘤长期存在,对“量”和“全面发展”的过度重视并不利于营造适合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因此本文拟对现有的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三点优化建议,以供参考。

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改善

  一、出台基于道德标准的“一票否决”职评问责制度

  (一)职评舞弊与治理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职评舞弊通常指参评者为谋取职称晋升,而采取各种违背法律法规的非正当行为,具体包括职称考试作弊、虚报申报材料、学术腐化、评审过程中找关系、开后门等等。我们试分析一下职评舞弊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相比起收益来说几乎为零;实施职评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处分,这是制度规定的违背制度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和时间方面具体有如受到两年禁止参评等造成的损失;个人信誉受到的损失。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收益”呢?则是通过职评舞弊行为谋取晋升职称的利益,用B表示。职评舞弊行为一旦被发现而受到的惩罚的付出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舞弊行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职评制度规定的期望收益(即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0×q+0×(1-q)=0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舞弊。当期望收益, (-2B-C)q+C<0选择如实参评。理性的人只有在职评舞弊的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成本时,才会有舞弊行为。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即B/(2B+C)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评问责体系一是明确问责主体。首先是“内部”的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即军校职评的职权部门对职评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是军校职权部门可以最具体最直接的感受到职评的违规舞弊行为,并且具备最大惩罚的权力。职评的职权部门进行直接问责,力度越大,所产生的舞弊成本 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决的是成本C的问题。其次是“外部”的问责主体(异体问责),即是由第三方对职权部门履职状况不佳以及参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笔者认为,纪委可以作为这个“第三方”而存在,但由于纪委“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缘故,外部问责必须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非参评教员,笔者认为可以由每年参加职评的参评者连同纪委一起组成当年的“职评问责委员会”。由纪委负责具体的调查、取证、问责工作,当年的临时委员负责监督、发现职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于事关自身利益,临时委员(也就是当年参评者)势必会高度认真负责的相互监督,以此达到查处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让问责的主体实现多元化、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效结合,才能确保职评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问责制度。要保证职评问责制的有效运作,从而防治职评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问责规范,才有可能依法问责。我军甚至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有关职评或者学术评价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关于加强职称评审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只是学术道德准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惩罚性,对职评失范行为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惩治职评舞弊的法律,确保惩处有法可依,保证军校职评的纯洁性。笔者认为,虽然“杀一儆百”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还是能有效降低职评舞弊行为。因此,在职评过程中,从审核申报材料,到随后的评审环节,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参评者和职评工作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规范问责程序。规范的职评问责程序应该包括:由职评问责委员会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和检举;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和申请复议程序的规定;规定职评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职评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受理、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合法正当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职评问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造成矫枉过正。

  二、推行基于质量规定性的“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

  (一)“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的基本设想“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顾名思义,就是由参评者本人推荐出一到两篇能够代表自己最高学术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观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后由“特定专家”对这些代表作进行评审,论文作者和评审专家双方信息完全保密,以确定参评者的真实学术水平。这种学术质量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节约浪费在“发表论文攻关”上的成本,有利于教员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体的评价方式如下: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一到两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两名为正高级职务,至少两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两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三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鉴定;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鉴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审代表作必须是所申请职称专业的学术成果,而评审专家也必须是该专业的权威专家。职评部门根据参评者申报的职称专业将论文隐去作者资料后分别寄给国内和国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由专家写出具体的评价信。专家全部评审通过者才视为本阶段通过,如果超过半数专家(包含半数)认为代表作未达到标准,那么直接认定为该参评者本年度职评不通过;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专家认为该代表作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的职称层次,那么职评部门就将此作品再次寄给专家库里另外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还有专家认为不通过,该年度该参评者就视为职评不通过。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代表作评审未能通过的参评者将没有资格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换句话说,代表作评审阶段其实也就是一种门槛很高,也相对客观的“高准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