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思想比较之我见

时间:2021-04-03 11:53:41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儒法思想比较之我见

  摘要:纵观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两汉时期的思想世界无疑给后人留下了独特的汉代特征的印象。我认为这种特征是由董仲舒塑造的,徐复观先生也刚好这样认为。这一时期的儒家政治哲学经过董仲舒的改造不仅将原本得到了发挥,一时期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转变。我认为,儒学在汉代时期的发展以及它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产生的影响是与董仲舒的努力改造密不可分的。

  关键词:政治需要;道德原则;比较;积极入世

  董仲舒对先秦儒家政治哲学的改造虽然巨大,但深入其研究,会发现董仲舒的政治哲学并没有放弃先秦儒家所坚持的人文主义精神。从某种程度上说,儒学之所以力压百家成为中国传统主流的政治哲学,不仅仅在于它更能迎合现实政治的需要,更在于儒学自身内在的人文主义精神的最终指向是追求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良善,它在这一点上最根本地符合了整个社会的心理需要。例如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就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董仲舒为了论证专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抛弃了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取而代之。由法家"三顺"之说,演化为儒家"三纲"之说,将儒家对等之伦理主义,改变而为绝对之伦理主义。这样的改变对儒家思想影响很大。三纲之说由于迎合了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也无不为历代帝王所钟爱,极力发挥董仲舒"三纲"之说的政治统治作用。在这一点上,我的感受是经董仲舒政治化后的儒家思想更像是一种"应帝王之学"。

  在大一统的君主专制制度中,皇帝是核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在儒家看来,这一政治系统稳定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君主的权威。"尊君卑臣"是维系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这种绝对的君臣观念首先是由法家提出的。先秦儒家虽然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于"政"却是儒家坚持的基本政治性格。"内圣外王"既是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君臣关系在先秦儒家看来是一种对等性的关系。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互相都有责任和义务。并且主张"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对于事君之道,孟子的主张更为激进,他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先秦儒家虽然强调秩序,但这种秩序并不是绝对的,其所主张的伦常关系是双向的,即秩序的维持需要有对应关系的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先秦儒学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法家则是主张不能相容,所以必然是落空的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董仲舒思想的内部矛盾。政治哲学是每一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在关注政治现实的基础上对政治生活做出的价值判断。它之所以是价值判断,是因为它不是对现实政治的白描,而是建立在对现实批判基础上的价值追求。

  中国古代思想家特别是儒家以积极入世的精神保持对现实政治的批判和审视,董仲舒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政治哲学体现了对西汉初期政治生活的关注和批判。作为一个思想家而不仅仅是一个传经之儒,董仲舒在融合阴阳、道、法等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引据儒家经典和构建本体论的天,不仅论证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希望为大一统的中央帝国提供了一套能够维持其长治久安的理论体系。因此,董仲舒是一个思想家而不是一个公孙弘式的"文法吏",他的政治哲学既是基于对现实政治的考虑,同时又保持一定的疏离。而这种疏离不仅表现出他对先秦儒家王道政治理想向往和对君主权力的限制,也表现了一个思想家在专制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所表现出的批判现实的勇气和精神。

  下面我们来谈谈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比较。

  春秋战国时期,用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诸子百家关于国家和法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蓬勃兴起,学术思想领域"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了,其思想均涉及法律思想,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

  1、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不同点:

  1.1法家与儒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与儒家"礼,德,人治"结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1.2儒法两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同: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纷止争,《管子七臣七主》说:"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第二个是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2、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相同点:

  2.1在法律本质问题上:儒家的观点和法家相当接近,都认为法律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都是为了国家富强,为统治阶级服务。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儒法两家在对待法的本质上是一致的。

  2.2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儒家虽然重教化,轻刑罚,但并不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子即主张使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两手并用的统治方式。在这一点上,儒法两家都肯定了刑法,刑罚的强制作用。

  作为传统法律思想的表现形态,"法治"的形式和发展以"礼治"文化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可以说是儒家法律思想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发展.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化。以"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开辟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时代,建构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2]华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周桂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李威雄:《董仲舒与西汉学术》,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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