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论意志的自由与必然

时间:2020-09-17 12:03:20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休谟论意志的自由与必然

  摘 要:休谟认为人们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是因为他们混淆了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后者是一种认识的幻象,只有自发的自由才是事实,而它与必然性是相容的。休谟的论述暗示了:自发的自由包括行为的自由和意志本身的自由。休谟将行为和意志的自由或必然性等同于自然必然性,认为只是一种恒常的联结和推断的倾向。这一论述是不充分的,因为他只考察了外在的相似性。对于意志的自发性与绝对必然性的矛盾,休谟做了一种经验主义的处理而并未真正解决。

  关键词:自发的自由;必然性;中立的自由

  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意志的必然性对于宗教和道德是必要的,否则我们无法公正地进行道德评判与赏罚。表面看来,这一论断和人们通常的直觉是相对立的,而且也与宗教的自由意志学说存在冲突。但是,由于休谟改变了“必然性”的定义,所以这种表面上的对立或许并不是休谟哲学的矛盾,而只是说明我们对自由与必然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休谟指出,我们之所以会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有三个原因:第一,我们没能区分“自发的自由和中立的自由”或“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1]446;第二,我们对于自身的意志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误以为知觉到了一种中立的自由;第三,我们没有认识到,道德责任只有以意志必然性为基础才是可能的。我们就结合道德实践来考察休谟的这些反驳。

  一、自发的自由

  (一)什么是自发的自由

  休谟认为,我们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而相信自由的存在,首先是因为我们混淆了两类自由: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自发的自由是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即意志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不过这只是对自发的自由的一种限定性的规定,在《人性论》中,休谟并未对自发的自由做出正面规定。正如John P.Wright所指出的,在《人性论》中,自发的自由只是被一带而过而并未被深入讨论,休谟关注的是意志的原因而非意志的结果[2]171。休谟这里想要论证的是:意志与行为作为结果,是被动机与性情所决定的,意志并没有一种不被原因规定的中立自由,因此意志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根据《人类理智研究》中的观点,由于在这里规定意志和行为的是意志自身而非外在的强制暴力(意志是自身的原因),所以意志又具有一种自发的自由。

  有研究者认为,自发的自由就是《人类理智研究》中所定义的自由[3]。即自发的自由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这就是说,假如我们想停止不动,我们就可以不动;假如我们想要运动,我们也同样可以运动。这种假定性的自由,是大家公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只要这个人不是一个囚犯,不带着锁链”[4]85。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休谟认为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既然中立的自由意味着原因的否定,它就与必然相对立。这样就只剩下一种自发的自由,它必定就是休谟所认同的与必然相容的自由。但是,必须注意,休谟这里论述的自由只是意志决定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是指我们行为的自由,即我们在不受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意志决定自由行动。由于意志决定是主体自身的力量,它引发的行为当然属于自发的自由行为,但严格地说,它并不等同于自发的自由,而只是具体的一种自发的自由。正如Paul Russell指出的:“一个人可能在享有自发的自由的同时仍缺乏‘假定性的自由’(例如,当你选择留在一个房间而不离开时,也可能有这一种情况,即如果你选择离开你将无法做到,因为门被锁上了)”[5]。在这个例子中,当我们选择离开房间时,这是一种自发的自由选择,但我们实际上无法自由地离开,因为我们的行为被限制了。这表明,除了行为意义上的自由,还有一种心理意义上的自发的自由,这是不同于行为自由的另一种自发的自由。

  因此,自发的自由还应包括意志本身的自由,而且它才是休谟所要论述的意志的自由或必然。休谟是先定义了一种特定的自发的自由即行为的`自由,以此来引导我们思考自由的内涵,即自由是指(行为)不受外在暴力强制而是出于主体自身的决定。由于行为的自由是公认的、每一个人都能亲身知觉到的,借此休谟使人们很容易地认识到,自由并不与决定或必然性相对立,而只是与外在的暴力强制对立。然后,休谟再将它引入到意志领域,从而论证意志本身的自由与必然性。虽然休谟并未明确提出自发的自由的这两方面,但是他的论述清楚地表明这种区分的存在。而且为了更好地谈论问题,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区分。

  (二)自发的自由与直觉、道德的一致性

  既然自发的自由是与必然相容的,那么它就不是休谟所要反对的自由,相反休谟认为它是意志的根本属性。如休谟所言,行为的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的,只要他不是囚犯。只是由于我们通常只注意到行为自由不受外在暴力强制这一方面,所以我们很容易把它与一种完全不为原因所决定的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但是,既然自发的自由只是行为不被强迫,而它本身则是出自意志自身的决定,那么它就具有必然性。

  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宗教与道德的考察来论证自由的存在。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之所以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一行为是他有意做出来的。也就是说他的意志是行为的原因,并且他的意志决定不受外界暴力强制,而是出于自身的动机与性情。这也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道德实践中自由意志。当我们说它是自由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它是不受外在强制的,是自主的。但是,当我们把主体自身理解为意志与行动的原因时,主体与意志及行动之间的联系就是必然的。虽然我们在道德评判与推理中必须预设意志的必然性,但我们很少清楚明白地认出它。这是因为我们混淆了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

  二、中立的自由

  (一)什么是中立的自由

  如果自发的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那么休谟所反对的就只是中立的自由。中立的自由是指在意志规定中,原因或必然性的否定与缺失。我们通常所理解、讨论以及所要保存的自由,是自发的自由。但由于我们一般只是从否定方面来理解它,只把它理解为外在暴力的否定,而没有同时从正面把它规定为意志的自主决定,因此常常把它与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不受外在暴力的强制这一限定条件包含两个可能的规定:完全不受原因的规定,或者只是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但却受到一种内在的原因的规定。前者是一种中立的自由或者说是机会,后者才是自发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