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庄子与现代生态伦理

时间:2017-07-08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摘要】

  如何真正走出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并走向纵深(合称之为“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实乃非人类中心论者在构建其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予以解决的两个方向性的问题。由于相应的哲学基础和精神资源对解决此种深层次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于是选择了庄子的哲学;并沿着其“道”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的思路对庄学进行了梳理,以便让庄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与现代生态伦理更好地在哲学层面接轨。

  【关键词】

  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庄子; 现代技术

  Abstract:

  How to jump out of Anthropocentrism and go further in the modern-technology-world, which we call it “transcend Anthropocentrism”, are the two basic questions the scholars who stand on Anthropocentrism must face to. In consider to the important support offered by the relative philosophy, we lay our hope on the Chuang Tzu’s philosophy. Going down along the “road” as “ontology --- epistemology --- axiology ---applicability”, we try to catch the environmental ethic soul in it. The very “road”, we think, will lead the Chuang Tzu’s environmental ethic thoughts to make a philosophical combination with the Modern Environmental Ethics.

  Key Words:

  Anthropocentrism; Non-anthropocentrism; Chuang Tzu; Modern-technology

  前 言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是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对于“人类中心主义”一词我们通常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第一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是人根据自己(而非,例如,山羊或狮子)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属人(而非山羊或狮子)的道德。”[1]“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一个生物,他必须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生物逻辑的限制内,老鼠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第三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2]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念是:把人定位为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由此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

  显然,第一二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我们作为人所无法超越的。因为任何一种伦理均由人提出,都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的烙印。若硬要“超越”,不惜否定人类的生存和延续,那么该伦理学将失去自己的依托者(人),成为没有生命力的理论。因此,本文所要阐述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所有超越的正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从人所拥有的潜能看,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的存在维度和意义空间完全压缩和控制在人际关系内,把人类的形象设定为一个只应该关心其同类的存在物的做法是有待超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恰在此处,让我们看到了“超越”的希望。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中的其它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他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3]

  然而,要真正走出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还须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首先是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二分”哲学背景。并且“走出去以后,又能在现代技术世界中走多远呢?”的问题更是关乎到“超越”的最终实现。因此它们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当下必须思考的两个迫在眉睫的基本问题。

  而之所以由“非人类中心主义”联想到庄子实非偶然。立足于现代生态伦理看庄子,我们发现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在文明与自然的天平上,他从一开始便站到了自然的立场上,以消解的态度去看待眼前的世界。这种态度就是一种征兆,征兆着庄子哲学中必有熠熠生辉的生态之光,在此美其名曰:“绿光”。此光,若是强光,我们就高举之,以作火把;若是弱光,则慎捧之,以作夜明珠。相信,“绿光”无论强弱,总能为非人类中心论的前行照亮一方视野。

  现在就让我们带上现代生态伦理的瞳仁,走近庄学吧。

  一、走 出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什么叫“自然”?

  “中文‘自然’一词如果不算后来受到西方近代思想的影响,主要意思一直是‘自然而然’。没有什么比生命的诞生、成长更自然的了,它没有理由、没有原因,它完全是自然的。‘玫瑰开花,因为它开花’,‘生长’先于一切对象性的思想”。[4]“待到希腊思想家要找出‘生长’的‘源泉’、‘种子’、‘动力’、‘本源’以及‘原则’时,‘自然’就准备退避了。如果能紧紧抓住自然,在自然之中探求‘本原’,则‘自然’就不会被遮蔽。”[5]老子提出的“道”也就是这样的本原。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道”,以“道”为核心范畴构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在《庄子》一书中,“道”具有了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超越的。故曰“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上不为高,在太极之下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6];但同时又是遍在的。故曰“在蝼蚁”[7],“在稊稗”[8],“在瓦甓”[9],“无所不在”[10]。“道”在庄子的哲学体系中,轮廓清晰地拥有了两个纬度:鸟瞰纬度和渗透纬度。

  “遍在”的特征,使 “道”类似于罗尔斯顿在其《环境伦理学》中提出的“价值”,释演着“人与自然物的共同本质属性”这一角色。由这一角色滑行出的纬度便是“道”的“渗透纬度”,亦即贯穿万物的、最基本的纬度。“渗透纬度”的生态意义就在于:为人类与自然物找到了一个共同的生命(本质)特征:人与万物皆由“道”化形而来,“道”即人与万物的本原。因此所有的自然物与人一样,都可以成为主体(这在后面庄子“物无贵贱”的认识论中将得到更为集中的体现和更为充分的生态伦理意义上的应用)。

  而“超越”的特征,则使 “道”又类似于罗尔斯顿提出的“生态系统”,担当起整合、协调人与自然物的职责。这一职责的执行便划出了“道”的“鸟瞰纬度”。如果说其“渗透纬度”是在微观层面上运行于人与自然物之中,那么其“鸟瞰纬度”则是在宏观层面上运行于人与自然物之上,并同时与在“渗透纬度”中运行的“道”遥遥相契,从而由内而外地将人与自然物完整严密地整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打个比方吧,这个高度整合的整体,就好比是一个正立的圆锥体。底面圆由人和各具形态的自然物构成,被圆心以一定的半径长整合着。这种整合体现的就是“道”在“渗透纬度”上的运作。圆锥的顶点则是运行于“鸟瞰纬度”的“道”,运行于人和自然物之上;投影到底面上,便与底面圆的圆心重叠了。“重叠”印证了两纬度的相契和关照,印证了由“道”的这两纬度所整合出的整体的精密。当然这只是个比喻,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因此我们大没必要再去深究:这圆锥是实心的还是空心的?是先有底面还是先有顶点云云。只要能从中感受到“道”的两纬度分别从鸟瞰与渗透的角度将人与自然万物整合成一个紧密的整体便可。此乃庄子之“道本体论”也。

  将人与自然物高度整合于“道”本原的道本体论有着深刻的生态伦理意义。人与物的高度整合,从逻辑起点上,决定了庄子哲学是沿整体观的理路开展下去的。这种理路突破了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人与物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关系;人与物成为了“道”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人之“为人”的优越感随之被剥去;物与人一样都可以成为主体,作出价值评价(这点在其认识论中将作详细说明)。因此,人要尊重自然,要从本质意义上对人类自身和自然物一视同仁。这个结论的走向是十分清晰的:“道本体论”对二分哲学的突破,将把认识论导出“二分法”;从而把“走出人类中心论”进行到底。

  《秋水》以一句“以道观之,物无贵贱”[11]把我们的目光从庄学的“道”本体论引向了其“物无贵贱”认识论。

  “物无贵贱”是庄子由“道”这一宇宙本原推导出来的,他又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阐述:其一、从万物的特征和功能来看,宇宙中的一切差别都具有相对性。“以差观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知天地之为稊米也,知毫末之为丘山也,则差数稊矣。”[12]同样,寿与夭,美与丑的差别也具有相对性。就事物的功能而言,“以功观之,因其所有而有之,则万物莫不有,因其所无而无之,则万物莫不无;知东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无,则功分定矣。”[13]这样栋梁之材可以用来攻城,但不可用来堵塞漏洞;骐骥可日行千里,但捕鼠不如野猪;猫头鹰夜晚可以明察秋毫,白昼对山丘却熟视无睹。这些都说明了事物之间的差异并不说明它们价值上的高低贵贱,而只说明了它们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其二、从主体(注意:庄学中的“主体”不仅指人,还包括自然物)的感受和需要而言,其价值评价标准也是相对的。“《咸池》《九韶》之乐,张之洞庭之野,鸟闻之而飞,兽闻之而走,鱼闻之而下入,人卒闻之,相与还而观之。”[14]这是因为:(1)价值评价主体的特点不同,其好恶也不同。人睡在潮湿的地上会生病,而泥鳅却不然;人居住在高树上会产生恐惧,而猿猴却不然;鹿以草为美味,蜈蚣则以蝇为美味,乌鸦觉得老鼠可口。(2)同一价值对象对于不同的价值评价主体具有不同的涵义。酒、肉、安、乐,对人是享受,对鸟则是一种折磨,最终会导致死亡,鸟所需要的是“栖之深林,游以坛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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