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兼论环境伦理学如何可能

时间:2021-03-19 20:46:25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兼论环境伦理学如何可能

    内容摘要:现代西方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思路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借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方法来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个体主义价值论;二是试图背离西方个体主义传统的、建立在整体论之上的整体主义价值论。但是,在这两种不同路向的价值论的基础上,都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所以,本文提出了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这种思路的价值论认为,当把作为“大我”的“世界整体”作为“统一体”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其目的性要求建立一种新的价值(判断)体系。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人和环境一样,都具有内在的价值,都应当成为关怀的对象。环境伦理学的建立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关键词:价值论|环境伦理|个体主义|整体主义|第三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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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种不同的价值论思路;

  意义世界的各种价值,依其存在的根据,往往被分成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事物本身内在固有的、不因外在于它的其他相关事物而存在或改变的价值;所谓工具价值,就是事物所具有的对外在于自己的其他事物的价值,它必然因相关物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认为,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是该事物能否成为道德关怀对象的充要条件。;

  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基本任务就是扩展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即把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物种乃至于矿物、土地、水、生态系等,所以,它的创生和发展,就不得不伴随着一场关于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讨论甚至争论。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思路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借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方法来论证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个体主义价值论;二是试图背离西方个体主义传统的、建立在整体论之上的整体主义价值论。;

  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认为,作为个体的某种环境物(如动物个体、植物个体等)具有与人类个体一样的内在价值,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持这一路向价值论的环境伦理思潮主要有“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以及“生命目的论”。;

  “感性能力论”的主要代表是辛格(Peter;Singer)。辛格是借助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的。因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能给人带来快乐(或幸福)的行为就是善的,具有价值;不能给人带来快乐(或幸福)的行为就不是善的,不具有价值;只能给人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具有负价值。所以,在辛格看来,“对苦乐的感受性”正是功利主义者所认为的人之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依此,辛格进一步推断说,假如功利主义是成立的,那么动物也应当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权利,也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因为动物也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

  “生命主体论”的主要代表是雷根(T.;Regan)。雷根论证的基本方法同样是把动物和人(个体)作类比:人之所以具有权利,是因为人拥有固有(内在)的价值,而人之所以拥有固有的价值,是因为他是生命的主体;动物也是生命的主体,所以动物也应当具有固有价值,具有受到道德关怀的权利。所谓“生命主体”,在雷根看来,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如“具有确信、欲望、知觉、记忆、对将来的感觉、偏好、苦乐、追求欲望和目标的行为能力、持续的自我同一性、拥有不依赖于外界评价的自身的幸福等等”。[1];如此,雷根估计,能够称得上“生命主体”的,一般说来,应当是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这就是说,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都是“生命的主体”,因而都具有的内在价值,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

  “生命目的论”的主要代表是泰勒(Paul;W.;Taylor)。泰勒既反对像辛格那样把扩张道德关怀对象的根据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又反对像雷根那样把道德关怀的对象限定于高等动物。他认为,我们应当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泰勒说,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善”。所谓“自身的善”,就是生命体自身生命的目的性。事物具有自身生命的目的即“自身的善”,就具有自身固有的内在价值。所以,生命体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与它是否具有感觉或利益并无关系,道德关怀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有感觉的高等动物,还应该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

  通观这三种观点,我们发现它们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它们都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即都是以个体为理论论证的基本单元,并且认为只有个体才是内在价值的真正载体。在这一点上,他们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什么两样。其二、它们或者是直接站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某一立场(如感性能力论)上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或者是在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进行类比的基础上建立自己扩展道德关怀对象范围的价值论(如生命主体论和生命目的论)的,所以,它们虽然表现了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某种不同,却仍然与这种传统是一脉相承的。;

  与以上个体主义的论证方法相对立的整体主义的内在价值理论以利奥波德(A.;Leopold)的“大地伦理学”为代表。利奥波德认为,事物的内在价值是与“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密切相连的。他指出,道德是在生存竞争中对行动自由的自我限制,这一限制产生于“个体是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一员”的认识。如果某一存在物属于道德共同体,那么就应该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就应该享有来自道德共同体和其他成员的义务。也就是说,孤立的个体本身是无所谓内在价值的,个体只有置身于一个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之中,才能获得自己的道德地位。所以,所谓内在价值,只能是相互作用的生命共同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道德主体”或道德共同体,实际上只是这种生命共同体。由于人类和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同属一个“生命共同体”,共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的平衡和发展,所以,他们共同地成为了道德的关怀对象。在这里,人类不再是大地的支配者,而只不过是大地这一生命共同体中普通的、平等的一员,因而,人类应当承担起对土壤、水、动植物以及生命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在个体与生命共同体的关系上,利奥波德认为,整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也就是说,生命共同体成员(包括人)的价值要服从生命共同体本身的价值,即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只有生态系和物种这类集合体才具有最高的价值。“大地伦理”的基本原则是:当一件事情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所以,人类应当以“生命共同体”的客观目的为自己的行为目标,以生态系的生态规律为自己行为的法则,“像大山那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