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

时间:2020-08-14 15:22:43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

  

  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史上的古老问题,而且是一个当代哲学仍然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当代哲学家霍赫伯格对休谟问题的诠释为切入点,在仔细把握休谟哲学立场的基础上,从层次思维的角度重新讨论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霍赫伯格希望通过对“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肯定或否定来一次性解决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休谟本人虽然没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概念,但也是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讨论的,这种处理方式大大增加了问题讨论的难度。我们认为应该将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分开讨论。根据唯名论的立场,我们首先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然后我们在现代科学的知识水平上,用“来自层次的证明”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然后再讨论普遍因果命题的证明问题。虽然我们无法回答休谟问题中关于知识基础的最深层提问,我们至少能够区别科学知识和常识知识的区别。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常识和习惯,科学实践中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不是单个理论命题的归纳证明,而是各层次理论系统的整体检验,甚至是各层次理论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来自层次的证明”可以为知识的确实性提供一个更具整体论特征的说明。

  1. 霍赫伯格对休谟的本体论诠释
  在论文《人性论和逻辑哲学论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探讨了休谟否定归纳和因果联系的本体论基础。他比较了休谟的《人性论》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结果认为,休谟和维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联系和普遍事实,维特根斯坦对普遍事实的明确否定支持“《人性论》中的最著名的几个主题之一”,(Hochberg 1986, p.14.) 维特根斯坦给休谟的认识论主题提供了本体论基础。

  霍赫伯格的论证策略是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霍赫伯格区别了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他首先论证维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实,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然后霍赫伯格用了论文的大半部分来论证休谟同样也否定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关于休谟否定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的主要证据是休谟的一段话:

  “总地来说,必然性是某种不是存在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心灵中的东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体中的性质,我们也不可能对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观念。要么我们没有关于必然性的任何观念,要么必然性是思想根据体验到的联合而断定的从原因通及结果,并从结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什么都不是。”(Hume, Treatise, I, xiv, pp.165-166)

  至于休谟对普遍事实的否定,霍赫伯格认为,“除了一系列的关联,显然休谟想要拒斥任何支持普遍命题的事实基础。因为,对休谟而言,因果联系的观念涉及到必然联系的观念,…休谟的观点排除了普遍事实的使用。[因为] 普遍事实的存在提供了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Hochberg 1986, p.5.)

  这里霍赫伯格使用了“想要”一词,意思是说,尽管休谟没有明确拒斥普遍事实的存在,但是这种拒斥态度已经蕴涵在他的思想中,他应该拒斥它们的存在。因为,不这样的话,普遍事实的存在将提供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换句话说,当休谟明确否认因果联系的时候,他隐含地假设不存在普遍事实。如果他不拒斥普遍事实,这些普遍事实就会给恒常联系的真值条件提供另外一个基础。总之,如果休谟主义者希望坚持休谟论题,他们就必须否定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的存在。

  无论霍赫伯格的推理本身在理论上是否成立,他对休谟否定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诠释是有问题的。休谟的基本哲学取向是反形而上学的,他主张用经验的、描述的方法取代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休谟的《人性论》和后来的《人类理解研究》主要是认识论的著作。在其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关于因果推理的讨论。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我们找不到太多直接明确的本体论讨论,关于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尤其如此,而且休谟从来没有在两者之间做这么一个区别。早期维特根斯坦虽然也是反形而上学的,但是在《逻辑哲学论》中他还是表述了一套本体论。斯科姆斯(Brian Skyrms)认为,他的本体论立场不同于传统的唯名论。(Skyrms 1981, pp.199-206) 一方面他的客体是个体的,不变的;另一方面,客体在事态中处于确定的相互关系,(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31.) 但是事态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61.) 事态存在于逻辑空间中,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逻辑的,不是事实的。早期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立场是一种逻辑的或模态的唯名论。(Perzanowski 1984, pp.224-230)

  总之,无论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还是在休谟的《人性论》中我都没有找到关于这两种普遍事实和它们之间的区别的论述。霍赫伯格做这个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它们到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还是说,因果必然普遍事实是普遍事实的一个特殊种类?什么是一个普遍事实?在论文中,霍赫伯格将它描述为,“在一个意义上,一个普遍事实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恒常的关联’或‘仅仅始终如一’, … 在另一个意义上,一个普遍事实不仅仅是一个恒常的关联。”(Hochberg 1986, p.7) 它多于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关联,而少于一个因果必然普遍事实。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霍赫伯格仍然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晰的概念,他至少应该给我们一个实际的例子。霍赫伯格本人对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都持一种负面的态度,也许这正是为什么他对两种事实的描述如此难于理解的原因。

  霍赫伯格只引用了休谟的一段话。我们是否要将我们的结论完全建立在这一段话上呢?对这一段话是否还有别的诠释可能性?否定客体中的必然性是否必定意味着否定理论的普遍性?必然性就是普遍性吗?休谟关于因果事实的观点到底是什么?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休谟本人的观点。

  2. 休谟论因果关系
  在《人性论》中,休谟首先是在因果讨论的背景中引入归纳问题的,尽管并非所有的归纳概括都是因果的,因为并非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陈述。休谟相信因果关系是唯一可以使心灵超越感知内容的关系,而且它是必然的联系。他认为,“只有因果能够产生这样一种联系,以致于使我们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或行为可以肯定地相信有另外一个存在或行为跟随或超前于它;其它两种关系[等同关系,时空关系]从来没有能在思维中被如此运用,除非它们影响到它或受它的影响。”(Hume, Treatise, pp.73-74)

  然而,当休谟开始分析因果推理的时候,他把因果关系描述为“关联的恒常性”(constancy of conjunction)。关于这种“恒常关联”的性质,史密斯(Norman Kemp Smith)认为,它不是一种自然关系,而是一种“哲学”关系。“即使我们把‘原因’一词看作是仅仅指称次序的规则性,我们仍然不能逃避我们的困难。因为,即使这样,在任何单独的案例中,任何导向原因的推理都不能够被理论地[即逻辑地]得到辩护。所有经验所揭示的是过去的关联,向未来案例中类似关联的推导都是依据这么一个假设而进行的,那就是,未来将类似于过去。”(Smith 1960, p.121) 因为并不存在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个假设,它必定是某种未经思量的倾向的产物,并且这种倾向是习惯或习性。“未来类似于过去的假设不是基于任何种类的论证,而是完全源自习性,根据它我们肯定地期待未来有同样的客体序列,对此我们已经习惯了。”(Hume, Treatise, p.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