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康德“人是目的”命题中的为个体道德思想

时间:2020-08-14 20:18:49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康德“人是目的”命题中的为个体道德思想

  [论文关键词」康德 人是目的 为个体道德
[论文摘要」从康德“人是目的’,命题提出之前提、实质及其实现方式来看,其中内含着丰富的为个体道德思想。受道德起源之时为群体性特征以及康德等义务论思想影响,传统道德观念对“人是目的”进行了片面理解。其片面性在于把“人是目的”简单等同于“他人就是目的”,忽视或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其错误在于把道德的全面为人性简单等同于道德的为群体性,忽视甚至否定了道德的为个体性。
自古以来,持道义论立场的传统道德观念一直把利他的、为群体的道德视为人类道德之正统,而“自利”的、为个体的行为往往得不到道德认可,甚至被视为不道德行为。康德作为道义论者之杰出代表,以其独特的哲学智慧与严密的思维逻辑,从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与实践理性批判三个层次,全面论述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提出的“人是目的”命题,被视为中西方伦理学界之经典。本文通过分析,首先指出康德“人是目的”命题中包含着丰富的为个体道德思想;随后分析了传统道德观念对康德“人是目的”命题作片面理解的原因;最后揭示了传统道德观念之片面性与错误性所在,指出了为个体道德同样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全面为人之目的。
首先,本文就“人是目的”命题提出之前提、实质及其实现方式来分析该命题中的为个体道德思想。
  一、“人是目的”命题中的为个体道德思想
1.提出“人是目的”命题之前提—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自然物都必须遵循之普遍自然规律
康德指出:“你必须遵循那种你能同时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去行为”,这是康德著名道德律之“绝对命令”,并以自然规律—自在目的—自律意志三种变形形式进行逻辑之推演。从这个推演不难看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自然物都必须遵循之普遍自然规律是“人是目的”(自在目的)命题提出之前提。尽管只有到了“人是目的”阶段,人具有了理性,才能把人与其他自然物区分开来。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人也是自然物,不能忽视一个前提:一切自然物都必须遵循普遍之自然规律,即“你必须随时遵循一种可由你的意志变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准则而去行动。”既然自然规律是一切自然物都必须遵循之准则,那么人也就不能跳出此规律来谈道德,更不能脱离此规律来制定什么道德规范。其中,新陈代谢规律是一切生命体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人也不能违背。人为了保存自身生命延续,必须讲吃、穿、住、行,不可避免的带有生命自利的一面。因此,人必须把自己也当作目的,对自己也要善、要讲道德,即为个体道德同样具有道德性。
2.“人是目的”之实质—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是目的
道德律之“绝对命令”的第二种变形形式是: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或工具。即“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很明显,“人是目的”命题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二是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把自己看作是目的;三是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他人也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或工具。只有当人具有理性时,人才能在把自己当作目的时也把他人当作目的。诚然,理性对于人之所以为人(与其他自然物区分)至关重要,但理性针对“人是目的”命题而言,也只是个前提,而非实质。“人是目的”的实质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是目的,也就是说,人在任何时候,不管作什么事,都必须把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人当作目的看待。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要否定传统道德观念中关于强调“把他人当作目的看待”,而是要同时强调“自己也是目的”,对自己也应该善,这一点恰恰是被传统道德观念所忽视或否定了的。
3.“人是目的”实现之最佳方式—互利

“人是目的”的实质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是目的。那么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我们怎样才能实现把双方甚至是多方都当作目的看待呢?这里牵涉到两个很关键的问题:一是如何协调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二是如何协调道德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关系问题?首先,关于如何协调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早在康德那里,就已经得到解决.康德指出:“一切都是目的并且一切又相互地都是手段。”见,康德并没有人为的把目的与手段对立起来,而是用道德律之“绝对命令”的第三种变形形式,即目的中的自律意志来实现两者的统一。具体说,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自己给自己立法,具有自由意志;康德并没有否定人可以利用他人(作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互为目的与手段。其次,关于如何协调道德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关系问题,我国学者万俊人先生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动机和道德实践是丰富多样的。”‘互利’作为人类道德行为的基本动机,具有一种普遍而真实的道义约束力。互利虽然不是惟一性动机,甚至带有功利性一面,但却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付诸道德实践之永恒动力。一般情况下,“互利”意味着“双赢”,“双赢”对每个个体而言,都是乐于认同与接受的。“互利的道德”本身就内涵了为个体的一面,因此,可以说,包括“为个体道德”在内的“互利的道德”,对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来说,具有道德认同感,并乐于付诸道德实践。互利也是“人是目的”实现的最佳方式,即推行包括“为个体道德”在内的“互利的道德”既能实现把自己当作目的看待,同时,也能实现把他人当作目的看待。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只有推行“互利”之原则,才能真正实现市场主体双方或多方之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互利不仅是“人是目的”实现的最佳方式,也是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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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传统道德观念对“人是目的”作片面理解之原因
传统道德观念之所以对“人是目的”进行片面理解,原因很多,在这里主要谈两个方面。首先,从道德的起源来看,道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个体意识萌芽之时。当个体利益与群体整体利益发生分离、冲突时,“由于个体表现的任意性,如果没有‘为群体道德’的规范,各群体甚至人类整体就可能面临崩溃消亡的命运。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的确是为了群体的利益。”于是,持道义论的传统观念,就把道德起源之时的为群体性片面的理解为道德的全面为人性,“这在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夕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用道德‘为人性’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否定其另一个阶段性表现。”从而在理解“人是目的”时,强调的是道德的为群体性、利他性,看到的是“应该把他人当作目的看待”,而忽视甚至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