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公意理论:以自然为摹本的社会原则

时间:2020-08-14 13:10:11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卢梭公意理论:以自然为摹本的社会原则

    [摘要]与启蒙运动的进步观相左,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他向人们展现了绕开文明悲观主义的路径,即以自然状态中使人自由平等的具有非个人特征的自然力量为摹本,设计一个兼具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特征的公意统治的社会。但在如何保证公意的公正性问题上,卢梭的论证方式却使公意的普遍性蜕变为一致性,个人意志被淹没在公意的海洋中而鸦雀无声。
  [关键词]卢梭;公意;自然;自由;平等
  
  一、文明退步论与本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观
  
  从假设的或逻辑的自然状态推导出社会政治生活的原则,这是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的显著特征。总的来讲,自然状态对启蒙思想家来说是一个消极标准,例如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通过契约建立的政治社会是为了弥补和纠正自然状态的缺陷与弊端,这种观点代表了启蒙运动的进步观。卢梭则是个例外,自然状态对卢梭来说是一个积极的标准:自然状态是人世的真正青春,“表面”的文明进步实际上是把人类引向堕落。
  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是与他追求和捍卫的自由理念分不开的。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思想家都把人看作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启蒙运动思想家接受了伊壁鸠鲁传统的观点,即人是非政治的、甚至是非社会的动物;并认为自我保全是人性的根本原则,自然法就是从人的这种天性中推导出来的。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当自由与自我保全发生冲突时,自我保全具有优先性。而卢梭则直接把自由上升为人的本质,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无论是使自己的意志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还是使他人的意志屈从于我们自己的意志,这都将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禽兽水平。在卢梭看来,正是自由使一个人成为自己,自由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这种本性自我决定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平等。卢梭对平等的理解较为复杂,既有形式平等的成分——平等就是对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力量的服从;又有实质平等的成分——“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概言之,平等就是一种不存在人们彼此依赖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个体都能构成一个“绝对单位”,他们只服从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自然力量,因此“野蛮人”是独立的,也是自由的。卢梭称颂那些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的“野蛮人”为高贵的人。而人类之所以由于文明而变得越来越堕落,是因为伴随着文明发展的是不平等的深化,伴随着私有财产权出现的是富人和穷人,在他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富人豪夺,穷人抢劫以及一切人毫无节制的情欲,总之一切人都是邪恶的。伴随着官职的设置出现的是强者和弱者,强者公开使用强力,而弱者则使用奸诈的技巧,命令与屈从,颐指气使与阴险谄媚,展现出来的都是丑恶的嘴脸。不平等的顶点是主人和奴隶状态的出现,而自以为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比其他人更具奴性,因为他们依赖奴隶而生存。应该承认,平等与进步这两种观念最初出现时确实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伯瑞所说,“知识的增长和人类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事实上只是少数人从中得益。……进步论远远地把大众抛在脑后而不加考虑。”
  
  二、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以自然为摹本的公意统治
  
  在当时的智力氛围中,启蒙运动的进步观深入人心,卢梭的逻辑推论招惹来诸多非议。伏尔泰在拜读了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篇论文后,回复说,“读尊著,人一心想望四脚走路。但是,由于我已经把那种习惯丢了六十年,我很不幸,感到不可能再把它捡回来了。”伏尔泰在《泰门》中得出的推论是,卢梭要提出的逻辑推演过程似乎就是文明的毁灭。
  面对种种指责,卢梭在《卢梭审判让·雅克》中辩驳说,他一向无意去开历史倒车,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反转他曾一度选择的方向。卢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论,目的是要人借助于回首跂望,来省察传统社会的偏差与缺陷,并通过返于自然状态来为人类在其中寻找规范,在这里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桩过去的事实,而是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野蛮人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只服从非个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没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沿着这样的思路,卢梭发现了一种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即找出一种个体结合的形式,创造一种替换自然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是个体力量无法比拟的;二是它是非个人的,没有被个体占有,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这种力量作用下,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种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会原则就是作为社会生活最高准则的公意,或者说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统治下,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中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所代替。”
  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因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否则会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只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从全体出发,并不倾向于某种特定的人、个别的目标,因而服从公意就不存在屈从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从于我们意志的情况。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须得到尊重,不是因为它更强大,而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卢梭说,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纷争的个人意志中达成的共识,因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卢梭说每个人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卢梭开启了从意志角度论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记录,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由于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赋予人们正义与自由;正是这种全民意志的有益机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成为应尽的责任;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众理性的戒令,却又告诫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判断的准则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为公意具体体现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给人们带来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卢梭的公意理论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使他偏离了自然法的传统,在自然法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只能摹写不能变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实证化。而卢梭则为自然找到了一个现实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则取决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参与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正是卢梭的这一公意理论为现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卢梭的公意理论成就了康德传统的伦理学,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无论做什么,总是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正是被卢梭看作每种合法社会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则的东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体现,是后来社会主义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