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对戴维森“宽容原则”的再认识

时间:2022-08-06 05:35:02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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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戴维森“宽容原则”的再认识

    [论文关键词]宽容原则;意义;彻底的解释;怀疑论;戴维森
  [论文摘要]戴维森认为,一个意义理论的证据就在于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条件,而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结果证明是他用该语句表达的意义和他的信念的函数。为了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戴维森引入了“宽容原则”。他通常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这种原则:(1)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对于他们共同环境的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2)假定说话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信念;(3)假定说话者是理性的。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由于戴维森并没有论证全能的解释者关于其环境的认识的确是真的,并且对引起信念的对象的本质没有给予保证,因此仅仅依靠宽容原则,尚不可能确保得到一个关于客观世界的客观真理。
  
  戴维森被公认为20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的一系列富有独创性和挑战性的观点在英美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语言哲学研究领域中关于意义的阐述成为当代很多分析哲学家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戴维森的观点,关于一种语言的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应当是这样的:假如一个人得以知道这种理论,他就将会理解这种语言。众所周知,在戴维森看来,这样的意义理论应当采用塔斯基式的真理理论的形式,因此他围绕这个话题进行的大部分著述都是在阐述这种理论的恰当性条件。粗略地说,他认为意义理论的证据就在于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条件。然而,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结果证明是他用该语句表达的意义和他的信念的函数。为了对话语进行解释,我们需要某种关于信念的知识;而为了认识信念,我们必须知道如何对话语进行解释。这意味着没有关于意义的先在知识就不可能推断信念,没有关于信念的知识就不可能推断意义。为了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戴维森引入了“宽容原则”。“宽容原则”最初主要是一个方法论的原则,对解释活动进行约束。后来,戴维森将对意义和信念的指派与合理性问题结合起来,进而指出“宽容原则”可以产生反怀疑论的认识论结果。然而,由于戴维森并没有对“宽容原则”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因此,“宽容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彻底的解释是什么关系,它是否具有回击怀疑论的批驳力,关于这些问题还存在着争议。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对“宽容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其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宽容原则”的含义
  
  “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正如戴维森所言,“宽容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个具有一种可行的理论的条件。”然而,到底何为“宽容原则”呢?戴维森并没有对此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和明确的阐述。戴维森对“宽容原则”的认识散见于他的多篇论文中,他通常在几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这个原则。在他的著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至少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宽容原则。在他的早期论文中,戴维森通常把宽容原则看作是这样的一种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对于他们共同环境的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例如,在《彻底的解释》一文中,戴维森就曾经指出:“我们想要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满足对真理理论形式上的限制条件,并获得人们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同意,这也就是说,就我们所告知的而论,使库特(以及其他人)所说的话尽可能经常地是正确的。”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也指出:“因此,最终必须考虑的支持一种解释方法的方而就是它使解释者与说话者一般来说是一致的:根据这种方法,当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并且根据解释者的观点这些条件成立的时候,说话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就持这个语句为真。”在《论认识图式这种观念》一文中,戴维森同样认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的全部知识就是一个说话者持语句为真,并且我们不可能假定他的语言就是我们自己的语言,那么我们不知道或者不假定关于说话者的信念的许多方面,我们就甚至不可能迈出解释的第一步。因为只有能够对话语进行解释才可能获得关于信念的知识,因此,开始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要假定信念的一致。”
  上述引文表明,“宽容原则”预设了解释者与说话者在信念上的“一致”。在这种意义上,解释者应用“宽容原则”的一个结果就是他发现说话者与自己对于他们共同的环境大体上具有相同的认识,至少在这种意义上足如此,即指派给说话者的信念将被解释者所分享,解释者与说话者的信念内容就是解释者和说话者共同的环境中的事件或者条件。除了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具有大体上一致的信念之外,戴维森还赋予了“宽容原则”另外一种含义,即假定说话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信念。在《信念与意义的基础》一文中,戴维森指出,“我建议我们把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持语句为真这个事实看作是证明该语句在那些情况下是真的自明的证据。”
  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他又指出:“解释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我们能够先排除大量错误的可能性。一个使人们对大量错误的语句表示赞同的解释理论不可能是正确的。通常的情况必定是,当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的时候,该语句就是真的。”在《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一文中,戴维森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当一个解释者发现说话者的这样一个语句,说话者在他认识的条件下对该语句有规律地表示赞同的时候,他把这些条件看作是说话者语句的真值条件。”
  戴维森赋了;“宽容原则”的第三种含义是假定说话者是理性的。在下面的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宽容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佐证:“以一种使一致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建议不应当被视为依赖的是关于人类智力的宽容的假定,这种假定可能被证明是假的。如果我们无法寻找到一种方式把一个生物的话语和其他行为解释为揭示了一组根据我们的标准大体上是一致和真的信念,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个生物是理性的,是具有信念的,或者表达了任何东西”。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又指出:“这里融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含有理性的观念,即:不仅需要解释的行动根据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还必须相互匹配。虽然这个关于理性的方法论假定并没有使向主体指派非理性的思想和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但是它的确对这样的指派施加了某种压力。”
  鉴于存在上述这些关于“宽容原则”的不同阐述,人们无论把哪一种阐述作为基础,都会对以它为基础而获得的理论产生重要的后果,从而得出关于“宽容原则”可靠性的不同结论。下面我们就对“宽容原则”与彻底的解释的关系做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