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时间:2020-08-12 18:55:10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当“无为”的黄老思想不能满足中央集权,儒家思想家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并建议朝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认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道路正式开始。

经董仲舒等儒家学者改造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大概如下:(1)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即“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利用神权使皇帝的权威合法化。(2)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主张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来维护伦理道德,实现统治。(3)确定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自此三纲五常成为了社会道德准则,也是社会立法的根本标准。

通过儒家化的法律,除了在理论上的表现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从汉武帝时起,著名的儒家学者公孙弘、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春秋决狱”的具体含义是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京警句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更具,其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作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春秋决狱”成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儒家用一些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从“春秋决狱”到后来的《春秋决事比》,再有“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等都体现了一套以儒家“礼教”为核心,吸收了众多思想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却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儒家思想继续向法律全面渗透,开辟了儒法结合的新途径。首先,封建五刑制度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在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其中,“八议”之法使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得以公开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级特权。而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挡徒流罪则使法律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更加严密。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儒家化的进程也很迅速,比较著名的是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准五服以治罪”是对于亲属间的互相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而“重罪十条”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各个方面,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一个大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点主要在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继续深化。

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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