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

时间:2020-10-17 14:03:40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从康德到黑格尔--论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

《清晰阐释》是中的里程碑,正如《正义论》在1970年代早期成为实践哲学的里程碑一样。布兰顿对的语言哲学中错综复杂的讨论驾驭自如,终于成功完成了在语言哲学中的系统规划,而这项规划已由其他哲学家勾勒出来;[1]当然,布兰顿在其探究的重要细节中,也始终未曾忽略激发这项工作的远见卓识。布兰顿的工作之所以能够出类拔萃,要归因于思辨冲动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见结合。正是这种结合,才历尽艰辛,在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之间实现了富有创新性的关联,清晰地阐明了自我理解——它虽然已有传统可资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兰顿运用复杂的语言理论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这样的实践活动: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体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现出来。

  布兰顿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观提供了新的语用学语汇,将概念解放出来,而概念既在独立于它的世界的限制当中理性地发挥作用,也在环境的范围内自力更生:“用我们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们从万事万物中分辨出来,表达了这样一种承诺:作为一系列特征而把我们区分出来的,是智识(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们与非语言性动物(例如猫)一样,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义上有所意识的能力。……而智识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应性或兴奋能力。”[2]我们是实质上参与到“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活动当中的存在者。当我们相互要求给予解释的时候,我们就在彼此之间为一切所作所为担负起责任。我们让自己为理由所打动,这就是说,让自己以“更好的论证的约束力”赢得支持。凡是我们运用概念,凡是我们服从推理性思想的语义规则和规范的时候,我们就活动在“理由空间当中”,也正是在这个领域当中,理由才算是理由。[3]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一至三节),我将在总体上描述布兰顿的特征,讨论他将形式语用学和推理语义学的富有创新性的结合,以此开始本文的论述。在第二节中,我要处理的被布兰顿本人视为核心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我们言说的要求客观有效性。是第三节中,我们将勾勒布兰顿对此问题的回答。这三节用以批判性地重构一种思想链条,这一链条最终使我们超越了由我们这些参与者本身所采取的视角所能分辨的东西。在第二部分(四至六节),我将考察对概念实在论的后果,而这一理论正是布兰顿在处理客观性问题时,认为他不得不采取的。

  一

  1.布兰顿集中讨论的是交谈(discourse)当中言语行为的作用,从而确定其语言分析的方向为语用学的。断言式的言语行为(assertoricspeechacts)被视为基础性的,既用作获取真值论断(“claims”)的工具,也用作支持或反对真值论断的理由。理由能否算作好的,取决于在主体间得到遵守的逻辑的和概念性-语义学的(conceptual-semantic)规则。这些皆可解读为语言共同体的实践活动。[4]对这一分析来说,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是“是”或“否”的立场,参与者凭借这些立场而对彼此之间的有效性论断做出回应。[5]因此,布兰顿对语言的分析,参照了这样一个例子:通过交互“记分”的方式来调节交往行为的交流。每一个参与者都拿自己的有效性论断与他人的相比较,以此来评价他人的有效性论断,并记清楚每个人都得了多少分。这一语义学思路源于维特根斯坦的洞见:(1)如何做事的实践知识优先于清晰地专题化的知识,正如(2)语言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优先于个别说话者的私人意向。

  (1)布兰顿将言行的规范作为起点,而这些规范通过隐含的知识指导着行为。在整体上构造起来的语言,构成了说话者在以谓词方式去判断之前(prepredicatively)就已知道的生活世界,而这个说话者知道人们如何进行言说(utterances)和理解言说;要做到这一点,他们无须具有关于规则和原则的清晰知识。不过,在获取语言过程中,参与者同时也获取了一种能力,能够将随之而发生、仅仅是习惯性的“知道如何去做”(know-how)变得清楚明白,并将其转化为专题性的“知-识”(know-that)。具有言行能力的主体,对于在实践中他们是怎样做的,原则上能够通过反思重新获得并清楚表达他们所知的一切。布兰顿认为这种“表达性能力”与能够说出我们如何做事的能力有关。逻辑语汇便服务于这一目的。我们的语汇如何以遵守规则的方式来使用?——借助逻辑表达式的帮助,我们就可以清晰阐释对这个问题的直觉知识:“在较弱的意义上,任何参与语言活动,从而运用概念的东西,都是理性的存在者;在较强的意义上,理性的存在者不仅是使用语言的存在者,至少也潜在地是运用逻辑的存在者。这就是我们应当采取的理解自身的方式:即满足这一双重表达性条件的存在者。”(第xxi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