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改造我们的思维(8)

时间:2017-12-15 我要投稿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 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科学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社会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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