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领域及其缺陷

时间:2020-11-03 13:12:14 政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正义的领域及其缺陷

【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这是女性主义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重要话题。罗尔斯对该问题的论述存在着矛盾,他既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某种形式”,又认为正义原则不应该运用于家庭领域。女性主义认为这种矛盾源自父权制传统与自由主义的“两分法”,这就需要解构“公共领域”与“ 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结构,将正义原则的运用范围从“公共领域”延伸到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在实现家庭正义的基础上,保证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关键词】正义原则/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家庭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应该适用于什么范围的问题曾引起女性主义的激烈反应。罗尔斯对该问题的论述存在着矛盾,一方面,他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 某种形式”;另一方面,又认为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公共领域”中的基本制度,家庭属于私人领域,不在正义的范围之内。女性主义通过揭示罗尔斯理论的不彻底性,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结构,主张把正义原则贯彻到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中。在女性主义者看来,家庭的本质是公共的、政治领域的一部分,“个人的”与“政治的”没有本质的区别。罗尔斯把家庭从正义的领域中分割出去,无助于创建正义的社会制度。其理想的正义社会只是传统父权制社会的延续而已。

    一、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家庭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曾经把家庭作为正义社会结构的“某种形式”,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某种形式的家庭”。(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50页。)这是罗尔斯和传统契约理论家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家庭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也不是正义原则调节的范围。他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并且承认“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实例”。(注: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应该属于正义的领域,至少应该成为考察社会基本结构是否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罗尔斯这一观点与其正义原则的推论是一致的。根据原初状态的假设,选择正义原则的人需要基本的“正义感”,这也是人们运用正义原则的一种潜在能力。当人们从原初状态中还原为特定社会的公民时,需要把最初的正义感培养成运用正义原则的实际道德能力,家庭正是培养正义道德的重要场所,是学习道德的第一学校。按照正义感发展的规律,个人形成实际的正义道德能力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罗尔斯认为,家庭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个体正义道德发展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家庭的影响。正是从这个前提出发,家庭作为个人形成正义道德能力的环境,应该成为正义原则运用的领域。

  罗尔斯论证了个体正义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是如何在家庭中完成的。

  正义道德发展的第一阶段,即“权威道德阶段”。儿童在家庭中通过父母的权威认同,首先体验到来自他人的爱和尊重。“当父母对孩子的爱由于其显明意图而被他认识到时,那个孩子就确信自己具有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1页。)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体验到父母的情感,越来越信任他的父母并对他的家庭环境产生信任。在父母的指导下,逐渐获得各种技能,由此产生了自尊感。人们早期家庭生活健康的道德发展依赖于爱、信任、情感、榜样和指导,家庭正是提供这些因素的最早、也是最好的场所。父母通过爱孩子,成为孩子值得羡慕的对象,在孩子“心中唤起一种价值感,唤起一种要成为某种像父母那样的人的愿望。”(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3页。)进而按照父母认同的标准行事。这种来自父母的爱正是培养正义感的重要基础。这是罗尔斯对家庭作为正义制度的“某种形式”的最初证明。

  正义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即“社团道德”阶段。孩子的行为主要依赖于社会道德准则,依赖于权威或社会成员的赞许与非难。在这一阶段,“家庭本身被看成是一个很小的社团,”(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4-455页。)儿童在这样的“社团”中,慢慢学会了相应的行为标准。通过家庭中一系列角色和地位的变化,个人不断增强道德理解力,同时学到一种能力,仿佛自己处于原初状态中进行思考,以吸收他人的不同观点,学习“如何从他们的讲话、行为和表情中把这些事实搜集起来”,(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5页。)学习从他人的角度看事物,从他人所说或所做的出发看问题,从他人的目的、计划和动机出发处理关系。罗尔斯认为,没有这种经历,我们不可能把自己放到别人的地位上思考,不可能知道他人想要的是什么。这种设身处地替别人思考的能力,是人类社团交往中十分需要的美德。而这一美德最初正是在家庭中形成的,“正如在第一阶段上某些自然态度会朝向父母发展一样,在这里友谊和信任的联系会在伙伴中间生长。”(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8页。)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参与不同的角色,进而形成社团道德的内容,这种道德“具有的特征是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与信任,正直与无偏袒。”(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9页。)家庭作为“很小的社团”组织,“这个系统被人们看成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并且由一个共同的正义观念调节着的……”(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9页。)家庭在正义的制度体系中理应占据一定的地位。

  正义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原则道德”阶段,这是“较复杂的社会道德”,也是人们“对正义原则的当然的理解力”(注:罗尔斯:《正义论》,第 460页。)。正如在社团道德中那样,“现在他想成为一个公正的人。在这里,行为公正的观念,以及发展公正的制度的观念,慢慢地对他具有了与以前那些次要的理想的类似的吸引力。”(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60页。)原则道德阶段需要依赖前面两个阶段中形成的道德基础,即“爱与信任、友好情感和相互信任这些道德态度”,这些道德态度只有在正义的家庭环境中才能培育出来。正义的家庭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一种牢固而持久的公正制度是人人都能受益的。这样,“ 就会在我们身上产生出一种相应的正义感。”进而“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制度……而工作的愿望”。(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60-461页。)既然家庭对形成正义道德与社会的正义实践具有如此大的作用,家庭应该是社会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范围内,罗尔斯希望把家庭纳入正义的领域,成为制度正义的一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