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关系刍议

时间:2020-10-10 13:12:32 政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工会法律关系刍议

工会法律关系议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开始呈现利益化和市场化的特点,与此相适应,工会关系也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工会关系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转变。那么,这种转变给工会法律关系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形成了哪些新的特点?工会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又都发生了哪些变化?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工会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律关系”一词源自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到了19世纪,德国、法国的民法学著作开始使用这一概念,之后,“法律关系”成为法学的一般概念。解放后我国对于法律关系的定义来自前苏联,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工会法律关系,是指工会法律规范在调整一定工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以及工会内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开始由过去行政化的劳动关系向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转变。这一转变的核心在于,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过去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一致的关系开始向不同的利益主体转变。而在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中,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方的利益追求往往存在着差别和矛盾。
  与变化了的劳动关系相适应,工会关系也开始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工会不再是过去企业行政的附庸,在党的领导下,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的团体和组织。与新的工会关系相适应的工会法律关系也因此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特点。下面,我们就从工会法律关系的类型入手,分析一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变化。
  (一)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等。国内学者通常将法律关系分为以下4类: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等。其中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来划分的。所谓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所谓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相互隶属的,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P384-387)
  有的学者不同意上述划分,认为除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外,还包括原生法律关系和派生法律关系。原生法律关系是指源自合法行为的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合同关系、行政给付关系,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权利型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等。派生型法律关系是指因原生型法律关系受损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例如违约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P125-128)
  还有学者从社会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关系,认为社会法调整模式中那种义务先定、团体优位的调整模式,形成了社会法中不对称法律关系。所谓不对称法律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所规定、所调整而形成的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式。这种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而言,私法的平等性使私法关系具有“对称”的特点,而社会法则与之不同,可以称之为“不对称关系”。(P247-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