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时间:2020-10-10 13:12:51 政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提要:嫡长制继承制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它对于减少政治继承中的冲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稳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家族本位观念和最低政治目标,因而被视为专制时代皇位继承制度基本的和理想的形式,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获得了政治文化方面的“卡里斯玛”合法性。然而,这种非智能型选择方式又会直接导致君主的权力与实际政治能力之间的脱节与矛盾,从而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内部自我调节机制的发育成长以及专制政体的内部矛盾运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皇位继承制度在当代政治学中属于政治继承或政治录用的范畴①。它直接涉及中国君主专制国家最高权力的过渡与运作等问题,从而也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君主专制制度的方方面面,因而对这一间题的研究不能不在整个中国君主制度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②,但某些深层次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探讨。诸如:对于君主专制制度未说,嫡长子继承制度具有什么佯的历史合理性?在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当中,这一继承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其政治功能如何,它对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实际运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切望藉此得到批评教正。

一、皇位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并非秦汉以后统治阶级的发明,而是从先秦承袭上来的旧制。

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嫡长子继承制源于西周时期周公的创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王国维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署名的《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其中“周人改制最大者”,就是“立子立嫡之制”。他根据《史记·殷本纪》及地下出土文物的记载断定:“殷以前无嫡庶之制。……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于。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于。”只是到了周成王时期,才由摄政的周公创制新制,立嫡立子之制“实自周公定之”,并从此成力“百王不易之制”③。也有的学者对于王国维的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在商朝帝王继承中已经存在区别嫡庶的迹象,周公创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说法并不确切。不过,目前这种质疑似乎还不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因为严格说来,任何一种制度的创立都要在既定的条件基础上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创立制度无非就是把以前不系统、非制度化的一些做法加以系统化、正规化和制度化。从这一角度理解周公制礼作乐,应当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至于周公所定嫡长制的具体内容,《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有这样的概括:“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汉代何休对此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嫡谓嫡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子谓左右媵及妊姊之子,位有贵贱,又防其同时而生,故以贵也。《礼》:嫡夫人无自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妊,……皆所以防爱争。”④另外,《春秋·左传》对于嫡长子继承制的解释略有不同:“太子死,有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对于通过占卜来决定继承人的一说,史家昌思勉先生则根据具体的史实提出支持性意见,认为“古之立君者,年均以德,德均则卜”⑤。

对于上述记载,王国维认力何休的注疏过于详密,“顾皆后儒立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最重要的是,周代“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⑥王国维此说可谓确论。就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况下,根据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将王子区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确立王位继承人的资格,并依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把王位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压缩在一个人的范围之内,来保证国家最高权力在一家一姓内部和平过渡。